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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线快评】“以企业为单元”,新监管模式下加工贸易企业应该怎么做?

德勤Deloitte  · 公众号  ·  · 2017-08-0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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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7月13日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等9个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此次试点是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创新加工贸易方式、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预计将对未来加工贸易企业管理模式、内控机制及发展方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海关联合商务部在加工贸易领域进行了一系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取消业务审批、内销审批、备案审批等10余项行政许可事项手续。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里进一步提出“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等一系列意见,在此背景下,新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尽管传统的电子账册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以企业为单元”监管,但新监管模式对企业的开放程度明显更高,主要体现在: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推进,范围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商品,“企业自行申报、自行缴税,海关审核后置”等改革措施保障通关效率大大提升。此次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试点,也是尝试将“自主申报”、“主动披露”等理念拓展到加工贸易领域,为形成覆盖海关监管全流程的“企业自律管理”闭合回路奠定基础。

 

新监管模式下,业务流程将更为简洁,企业自主选择余地更大,手续办理更为便捷,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实际自主核报,彻底解决企业单耗核定难的问题。企业经营模式也更容易接轨国际通行做法,“走出去”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也更为便利。

 

与此同时,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手段也势必会转变为“轻单证、重核查”,核查方式也从原先主要靠核对手册里断点、固化、滞后的数据转变为现在全面监控完整、动态、实时的企业生产作业供应链信息。因此,新监管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自身合规性要求将会更高:


一是对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流程设计管理要求将更严格。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单耗相关制度和应对机制来保证账册管理、系统管理与实物管理的一致性,完整记录并反映实际单耗情况,以确保“自主核报”的准确性。

 

二是对企业内控机制的执行度要求更高。一方面,只有通过完善内控达到较高海关信用等级的企业才有机会实施新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主动披露”给守法企业提供了容错空间,但企业只有完备的内控手段、快速的响应机制,才能提前发现问题,争取到主动权。

 

三是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将更高。此次试点选择的对象是已经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本身具备较高的货物流、数据流管理水平。相信随着未来新监管模式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对ERP系统的需求也将是大势所趋。

 

综上可见,信息化程度高、业务流程合规、内控机制完善的企业才能更好应对海关新的核查要求,更充分享受自律管理带来的便利。因此,相关加工贸易企业应以此为目标,积极提升关务管理水平,让新监管模式的政策红利为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发挥作用。

 

 

若对本议题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本文作者:

 

叶晓韵 Yvonne Ye

高级经理

电话:+86 21 6141 1285  

电邮:[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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