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怨恨不是正义的起源,内疚也不是惩罚的产物。无论惩罚具有多少种意义,总有一种意义它无法拥有,那就是惩罚无法唤起罪犯心中的负罪感。“恰恰是在罪犯和囚徒中极少有人受到良心谴责;监狱和教养所不是这类蛀虫所钟爱的温床……一般说来,惩罚使人变得强硬冷酷、全神贯注,惩罚能激发厌恶,强化抵抗力量。假如出现惩罚消耗精力,导致可悲的衰竭和自卑的情况,那么这结果无疑比惩罚的一般效果,比那种以干瘪和阴郁的严肃为特征的效果更少教化意义。可是,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人类史前的几千年历史,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断定:恰恰是惩罚最有效地阻止了负罪感的发展——至少从惩罚对象的角度看是这样的”(《论道德的谱系》,第2部分,14).我们可以逐点地对文化的状态和内疚的状态进行比较,在文化中,人以痛苦为代价,感到自己应为其反动力负责;在内疚那里则相反,人感到自己应该为其能动力承受罪责。无论我们怎样看待文化或正义,我们总是在其中看到一种业已形成的活动作为怨恨和内疚的对立面在发挥作用。
如果我们考虑到文化活动的产物,即自由和能动的人、能够承诺的人,将会进一步加深这一印象。正如文化是人类的史前因素,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的史后的因素。“如果我们站在这一非凡过程的终点,在这里,树木终于结出硕果,社会和道德习俗最终揭示出它们的目的,我们就会发现,这棵树木最成熟的果实是自主的个体,这个个体只同自己相似,他摆脱了一切道德习俗的束缚,成为自治的、超道德的个体(因为自治和道德相悖);总而言之,他是一个有自己意志,一个独立的、执着的、敢于承诺的人”(《论道德的谱系》,第2部分,2).尼采的观点是,我们不能把文化产物及其手段混为一谈。人类的种群活动把人早就成对其反作用力负责的人:对债务负责,但这种责任只是训练和选择的手段:它逐步地衡量反作用力接受作用的适应能力。种群活动的最终产物并不是负责人的人本身或是道德的人,而是自治的和超道德的人,也就是说,那个真正发挥他的反作用力并使一切反作用力得到发挥的人。正因为他不再对任何裁决机构负责,所以只有他才“能够”作出承诺。文化的产物不是服从法律的人,而是独立自主、为自己立法的个体,这一个体用掌控自身、掌控命运并掌控法律的力量来界定自己,他是自由的、轻盈的、无责任的人。在尼采看来,责任的概念,即使处于其高等形态,也只具有作为一种简单手段的有限价值:自治的人不再为其反作用力对正义负责,他是正义的主人,是统治者、立法者、创造者和行动者。作为发话者他不再需要回答。对债务负责的唯一积极意义就在于它将消失于人类的解放运动:债权人得到解放因为他分享了主人的权利;债务人则解放自己,即使是在付出了血肉和痛苦的代价之后:双方都从训练他们的过程中解放了自身(《论道德的谱系》,第2部分,5,13,21)。这便是文化的普遍运动:手段在产物中消失。责任作为在法律面前的责任,法律作为正义的法律,而正义作为文化的手段——所有这些都在文化自身的产物中消失殆尽。道德习俗和法律精神造就了从法律中解脱出来的人。这就是为什么尼采会谈到正义的自我毁灭的原因。文化是人类的种群活动,但是这种活动是选择性的,它把个体塑造为它最终的目标,与此同时,种群本身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