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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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挂名公司法人?小心背锅!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7-11-15 06:28

正文

2017 11 14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厦门国税稽查局

如今开公司,当老板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可是若有亲戚朋友邀请你挂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你费心参与管理,你是否会碍于情面同意? 若有人付一笔钱 借用 你的身份证,登记你为法定代表人,你是否会笑纳? 遇到这些情况,一定要小心,因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该公司今后的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将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当 老板 可是要 背锅 的。

案例一

保安 老板 百万借款连带赔偿

江苏昆山市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件,银行起诉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一笔 100 万元金融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实际老板王某曾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每月给张某 1000 元收入。张某还称当初王某让他签文书时,说是工商年检材料,并不知其中这份还款保证书。

最终, 法院认定,张某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张某间的承诺书属公司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追悔莫及。

案例二

因被阻止出境 将税务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因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被阻止出境,将税务稽查机关告上法庭。刘女士在复议和诉讼中均提出,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偷税并不知情,因此不应被阻止出境。 法院认为,阻止出境措施相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针对企业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阻止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于督促企业承担纳税的法律责任。 刘女士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小心充当 冤大头

即使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 公司实际由 XX 经营和管理,挂名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协议,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由法律明确,双方私下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 实际生活中,案发之后实际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签署了担保文件,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失踪或无法找到,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民事赔偿。

小心成为失信人

当公司因违法被强制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 而且近年来,对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完善。 只要担任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小心沦为 替罪羊

刑法中,单位责任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众多,有学者归类出 30 多个,常见的就有金融诈骗罪、逃税罪等。 公司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往往会混同,很难说真的只是挂名而已,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税局提醒

不可随意答应他人请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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