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于2021年5月21日公告,根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的二审判决
【(2020)沪民终 666 号】
,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案”,
招商证券应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是国内市场上
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判决之前,最受市场关注的是
“五洋债欺诈案”
的一审判决。
2021年1月初,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发的“五洋债欺诈案”在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要承担责
任
。目前
德邦证券等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集体上诉
,
“五洋债案”二审将于近日陆续开庭审理
。
“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
和
“五洋债欺诈案”
的一审判决,
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可谓深远。通过分析判决中的主要内容,在中介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的尽职调查方面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
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
,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
。
其次,监管机构认定
公开证券的核查义务比非公开证券的更为严格
。这是从证券的
发行方式、投资者数量和市场影响
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对于公募产品的尽职调查更需要审慎严谨,即使同一个发行人已经发行过多只私募证券产品,也不能放松尽职调查的要求。
再次,监管机构的
核查和监管力度可能会加强
。随着近期市场的波动加大,
监管机构多次对主承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及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和处罚
,未来的监管力度只可能会日渐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