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函,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下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大家积极参与,多提建设性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内设机构、委托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部门自我监督为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及核查处理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及不作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明确本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并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第六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法监督证件。有关人民政府对执法监督人员的考核发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年度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或者抽查;
(三)按照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受理对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五)对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业务培训;
(七)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情况,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是否按照执法计划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管执法,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三)执法案卷情况,包括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等;
(四)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是否有违反执法禁令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工资、奖金是否与行政处罚挂钩;
(六)是否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及业务能力建设情况,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
(九)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到执法现场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执法文书、召开企业座谈会、到企业走访回访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安排,一般每二年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开展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二)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每年组织本地区开展一次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三)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或者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按规定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执法案卷评查,逐步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案卷纳入评查范围。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为下次案卷评查事项。
(五)执法信息公开和全过程记录制度。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监管执法情况、查处结果,通过执法文书及信息化手段,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并按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六)闭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按规定复查—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七)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应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每年应当通过走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有关企业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者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四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机构及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对于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者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并下达相关的执法文书: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者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或者更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有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纠正。
第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6月23日前
提意见方式: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814。
三、电子邮件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来源:安监总局网站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新媒体中心
编辑: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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