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于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免除法律责任,原则是没错的,但这年龄的界限早已不合时宜。
从法理上说,如果一个人,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具备了严重侵害他人的能力,那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十四五岁的半大孩子,已经不是儿童,而是少年,同样的年龄,已今非昔比。由于富裕社会普遍的营养提高,造成了青春期的提前和各方面的早熟,今天上初中的孩子,已经具备了接近成年人的智能和体能,足以喊打喊杀,严重伤害他人。
从心理方面,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一个初中生所掌握的信息和智慧,可能比过去的成年人一辈子还多,“年少无知”只是一厢情愿,实际上他们什么都懂,包括自己可以犯罪却不必担负刑责。
他们的性意识和性功能也已经提前入轨,成为一系列未成年性侵案的驱动力。他们还缺什么?
具备了相应的动机和体能之后,他们充分明白自己在做什么,并且能够做到,再也不是无知打闹的小孩子了。
譬如女孩间的欺凌,会懂得扒光人家衣服,成年人羞辱小三也不过如此,他们已完全晓得用何种手段可以达到对一个女性最大的侮辱。
譬如男孩间的欺凌,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会令受害人叫爹叫爷,来使其承受最大限度的屈辱,也完全懂得如何彻底击溃受害人的尊严,给他留下可怕的阴影,譬如逼人家吃屎,让他在全校同学面前成为笑柄……加害人完全懂得其所代表的最严重的侮辱效果。
如果成年人做出同样行为,他铁定会以侮辱罪入刑,为什么十四五岁就可以完全脱罪?——是缺乏犯罪动机,还是缺乏犯罪能力?
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也只是在受害人一边:由于少年心理的脆弱,只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更大的阴影。如果还能看到加害人从眼前招摇而过,则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和二次侮辱。在中关村二小等欺凌事件中,已经多次出现过二次伤害的案例,对受害儿童造成了严重心理应激,以至于无法继续求学。
最近北京延庆二中发生的令人发指的事件,就在这样的无可奈何中结尾:被逼吃屎的少年,还曾遭遇钱财勒索和身体伤害,并构成轻微伤,而7名涉案学生,5人因满14岁不满16岁,依法不执行拘留处罚,另两人因未满14岁,压根不开具处罚。
这令人发指的7个小畜生,全都无需付出任何法律代价。
未成年保护法,只用来保护未成年坏蛋吗?未成年的好孩子谁来保护?这些半大的小畜生逼人吃屎,法律也要逼公众吃屎吗?
降低刑责年龄,已经不能再等,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一些国家起刑点已经低至12岁,一些国家并不设置绝对的免刑界限,而是要通过举证来确定犯罪的动机和能力。美国有35个州没有规定刑责年龄下限,在成人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
死守14岁绝对免刑之限,已经不能代表法治的先进和人性,而恰恰是滞后和无视。
打破这个界限会有副作用吗?我们不认为。相反这个壁垒只会让令人发指的坏蛋钻空子。
在现代社会,法治也是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少年儿童不仅要从书本上学习,更要亲身体验,从小明白,故意做坏事需要付出代价。把一个两个令人发指的少年犯推上法庭,可能会教育一大批未成年人,以及一大批疏于管教的熊家长,让他们的小皇帝吃几天牢饭,远比“勒令严加管教”的扯淡更有力量。
如果对当事人免刑,即便罚款等手段也是无济于事的,小混蛋们哪里会在乎这个?有钱任性的家长也不会在乎。相反这些走偏的经济处罚,只可能加剧不平等,令校园霸凌成为富二代的特权。只有惩罚到当事人,那才叫法律。
改造场所也是受教育的一部分,成人可以,未成年人也可以。在技术上,既然从小学就有寄宿学校,并不具备必然的安全隐患和违反人伦。改造场所允许探视,也保障其受教育,学校能提供的全都可以提供,唯独有一样,不会再提供受害人供他们凌辱。
义务教育不允许开除学生,但是让这些扒光女孩衣服、逼男孩吃屎的小畜生留在校园,无疑是对所有学生和家长的不公正,更给受害人带来无穷无尽的阴影和伤害,坏蛋招摇过市,难道只能逼得受凌辱的离开?该被赶出校园的是谁?
作者:纸上建筑
2017年6月27日
敬请关注公众号“纸上建筑”
二维码打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