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司法走近科学的时代,富有技术含量的专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结果。这样,“有专门知识的人”,一种新的诉讼参与人,应运而生。2002年,最高法研究者在著作中,较早地为之取名为专家辅助人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条款蔚为大观,表述已超过48处。它们构成了专家辅助办案制度的架构,也说明了“辅助者”在司法中的极端重要性。
日前,笔者组团到地方检察机关,调研专家辅助人制度落地的问题。与谈者普遍肯定该制度的价值。但也有检察技术信息条线的同志敏锐地建言,这一制度不要推,至少当前的时间点不宜。因为员额制改革将司法工作者分流为三类,员额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专家辅助人”之称谓与“司法辅助人员”之序列,意外地在“辅助”一词上撞了车。现在推广专家辅助办案,会将司法技术人员推入当然的辅助系列。而“技术非辅助”,“技术也办案”,“技术要入额”!
上述联想不无道理。但它背后的逻辑却引人深思——司法辅助人员相较员额司法官而言似乎地位略低。然而,专家辅助人果真低一等么?
从语词上讲,专家辅助人的构词核心既包括“辅助人”,也包括“专家”。“专家”其实蛮高大上的。只有在专业领域具有独特知识乃至造诣的人,才能被称为专家。他们知人所不知,懂人所不懂,可以贡献智慧。近年来伪专家横行,网络爆炒专家为“砖家”,则是题外话。那么,“低一等”的原因显然就落在了“辅助人”一词上。但我认为,无论是专家辅助人,还是辅助办案,本身并无歧视,更不应解读出歧义。
“辅助”一词的出现,可以追溯至我国汉代。那时多在辅翼佐助或紧急援救等情况下使用,其诞生时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现在之所以戴上有色眼镜看它,可能是觉得“辅”总是与“主”相对而论的。但其实两个相对的概念,就像大与小,并无重要性上的差异。主与辅也是平等的,没有价值评价之别。譬如,教练是运动员的辅助,而郎平这样的教练绝对是中国女排团体中最重要的角色;老师是学生的辅助,而教学名师在高校团队中绝不能被认为是次要的。同理,员额司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只是分工不同,并不代表高低贵贱之分。办案人员的社会评价如何,是由其业绩和认可度决定的。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司法技术人员若有高超的检验鉴定水准,能够对关键性的证据一锤定音,对棘手的案情争议定分止争,那就是高参,是智囊,是军师,是核心,是骨干!真正的问题在于,当前的司法技术队伍是不是有突出的能力?有没有取得让人侧目的成绩?我就认识许多一流的技术专家,他们也辅助办案,而功勋卓越,从未感到地位低下。
一些年轻的司法技术人员,可能在短时间内较难培养并具备出色的科技办案能力,那也不必着急。在专业技能精湛之前,若能扎实地参与辅助办案,锻炼自己、提升能力,哪怕就是“小助”、“小秘”,又有何妨?司法辅助,辅则辅矣,不必纠结。司法分工的不同,只是主导办案或配合办案而已。但无论是主导还是配合,司法办案始终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不会有人因为权力而辉煌,却能因为专业而出众。
当然,我国的员额制改革必须要促进司法辅助人员的发展,避免挫伤队伍的士气。这就要在员额司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权责配置优化、收入待遇、职级晋升、职业前景升迁路径快慢、晋升晋级难易等方面,达至协调乃至平衡。改革要给不同角色留下各自职业发展的足够空间,留出相互转行的可行渠道。改革不以部门论英雄,而以业绩选人才!在强调司法终身责任制的今天,国家能不能使得包括辅助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官、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得到明显的改观?这是值得主导者特别重视的问题。
时下有人愿意把辅助人员叫“员外”。员额也好,“员外”也罢,他们中间的区隔线只是临时的。员额很重要,“员外”亦主流!我理解,此次改革的成败关键,就在于能否激活整体司法队伍的职业尊荣!这应当是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我今年挂职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其汉字拼音输入法经常误作“辅助人”。这一“提醒”,挺好的。努力成为检察技术信息条线的一名“辅助人”,会是我莫大的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