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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山西有料  · 公众号  · 生活  · 2017-01-05 14:00

正文




1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的“ 流动人口”包括哪些人?
答:《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2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期限?
答: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

3、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答: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中,对于在校学生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或连续就读满半年以上的学生证,通过山西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录入本人基本信息后,即可当场办理(受理)。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依托山西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4

4、流动人口登记报告的期限?

答:(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3)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10日内,将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

发放居住证的期限?
答: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符合申领条件的(申报登记后且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6

居住证的有效期?
答: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7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变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住址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2)居住证持有人离开登记居住地市、县范围内不再居住的,应当自离开前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并交回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的,应当自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在30日内返回登记居住地的,不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8

违反《办法》将受哪些处罚?

答:(1)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