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在认识之中或通过认识产生其对象,这是一个源自新康德主义的、方法论上的重要结论。
凯尔森在著作中多次提及,但并没有予以深入讨论。“方法构成对象”的认识论原理实际上延续了新康德主义的重要分支“马堡学派”的观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
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
”。这意味着,直观和概念作为知识的内容和形式,是构成一切知识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概念形成的逻辑只是认识的一个方面,仅仅是真理的逻辑标准———认识与思维的普遍形式法则相一致。“逻辑不能走的更远,它没有什么试金石来发现那种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内容上的错误”。新康德主义者柯亨扬弃了康德哲学,他反对意识和自在世界的二元分割,主张从意识的原理出发去发展康德的思想。结合康德的认识论原理,柯亨认为,认识的统一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存在于先验理性的思维形式中,逻辑能够提供哲学和科学认识的先天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认识论原理出发,耶利内克的双重思考模式必定会导致两个实质上不同的国家概念,因为,
法学的—规范的方法所针对的是应然与规范,具有特殊的独立性,凯尔森把这种独立性表述为“归责”,它与建立在因果律基础上的、针对自然与事实的社会学的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
而耶利内克的理论所呈现出的实际上是两个概念上不同而实质上相同的国家概念。
耶利内克强调,社会的国家概念建立在目的论的思考的基础上,它所表达的国家是一种“目的论的统一体”。构成国家统一体的起点就是多数的、人的意志。个人意志是意欲、愿望或目的追求等心理事实,而国家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拥有心理意义上的意志。凯尔森之所以批评耶利内克所说的“目的”越强烈,统一体就越强大”是因为,复数的、主观的目的在形成国家概念时并不具有意义,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客观的目的”,也就是,被假定为客观有效的规范或秩序 。
耶利内克的国家理论的基本缺陷就在于,他从社会心理事实中推出了规范的结构,在凯尔森看来,耶利内克所试图描述的国家根本不存在于事实的层面。一种意志活动被归属于国家只能通过虚构( 用耶利内克的话说) 或者建构(用凯尔森的话说) ,也就是说,只能是一种法效果或者法学归责的产物。
另一方面,在耶利内克的法学的国家概念中,国家获得了法的人格性。它隐藏在事实的统一体中,使得法的国家概念和事实的国家概念可以相互区分。但与之矛盾的是,耶利内克的事实的国家概念还强调统治关系的存在,所有的统治权都出自国家本身,是一种无条件的或绝对的能力,在法律上不能从其他权力中派生出来。由国家产生的法能否约束国家本身,或者说,一种先于法的、事实的国家意志如何被附加上规范性? 这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德国 19 世纪立宪主义的发展所提出的时代课题。
在类比康德的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耶利内克提出了一种“尤利西斯自缚式”的模型———国家的自律,以实现从“强力国”到“法治国”的过渡。
根据康德,人的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只是因为我们根据自己的本质,而非根据其他被设定的规范而有义务感。耶利内克认为,理性的自我立法使人的道德行为成为可能,国家的自律也使国家自我约束于法成为可能。这种可能的关键在于“公共利益”,“通过承认其存在服务于公共利益,国家为自己的行为设定了最高的准则”。但是,国家自我约束于法是一种他律的法义务,这与自律的道德义务毕竟不同。为了弥合这种裂缝,耶利内克指出,虽然法义务是他律的,但一个外来的想法总是要先成“我”的想法,才能以动机的形式作用于“我”的意志。这种解释是对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有意或无意的误用。因为,在康德看来,人的道德性的前提在于纯粹理性。纯粹理性自由行动,独立于经验性条件,可以自行开启新的因果锁链。
因此,只有不受外来的人的意志( 动机) 的约束,只根据内在的、自我约束的意志行动,才有可能存在道德的自律 。
当耶利内克强调“构成国家统一体的是统治关系”时,国家至少还是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臣民) 共享的团体,但当耶利内克断言“国家具有统治权”时,他的国家概念便抛弃了作为统治关系必要一方的臣民,摇身一变成为统治者。臣民不再属于国家,国家只是一个“当权者” 。正是由于国家被耶利内克化约为统治者,统治者受自己所制定的法约束才成为一种自律的要求。于是,当传统的宗教的 - 形而上学的正当化基础消失后,国家自律理论成为提供国家正当性来源的新的可能。耶利内克的自律理论将法治国的要求最终回溯到信任的事实,也就是,臣民在国家对法的忠诚中得到保护,而国家则通过他的承诺自我约束。在隐藏的正当化功能之下,自律理论在国家权力与外在于国家的背景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这种关系表达了一种相当形式化的承认理论。从凯尔森的方法论出发,意识形态批判应成为理解政治的基础。因此,对他而言,耶利内克由政治现实所激发的解释已经是不纯粹的,更何况他从法逻辑意义上的“国家不可能不受约束”的前提,推出了一个自由主义的政治结论。因此,对于凯尔森而言,耶利内克的法治国的概念只能是一个意识形态的而非科学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