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科尔沁都市报
关注科尔沁都市报 通辽新闻早知道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科尔沁都市报

近日,科尔沁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包工头被判刑

科尔沁都市报  · 公众号  · 内蒙古  · 2017-01-23 18:05

正文

  近日,科尔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包工头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网络配图

  2014年9月27日,刘某利用其挂靠的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资质承包通辽市某有限公司联合车间土建基础工程,并雇用孙某、张某等22名工人施工。施工期间,通辽市某有限公司支付中航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10000元,中航某公司将其中298000元支付刘某。但刘某收款后未向孙某、张某等22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直至工程停工,刘某共拖欠孙某、张某等22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3767元,经多次讨要拒不支付。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于2015年9月6日向中航某公司通辽市某有限公司厂房基础项目部下达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刘某仍未按期支付,案件随后被移送至公安机关。2016年5月6日,刘某在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的亲属代为支付了拖欠孙某、张某等22名工人的工资。


网络配图

网络配图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代为支付劳动报酬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主审法官尹长兴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敢于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