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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护栏的“夺命”水池——文昌会文法庭化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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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如同守护生命的堤坝,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田间地头的安全防护网,需要法律约束,更需要每一位经营者的自觉构筑。

——“麦文”致读者

随着三农经济不断活跃,农村地区涌现出大量苗木园、采摘园等经营性场所。这些场所既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也成为城市游客体验田园生活的目的地。然而,部分经营者忽视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园内设施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导致安全隐患发生。近期,会文法庭调解结案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为农村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水池洗手,小小举动酿悲剧


2022年9月,村民A某在村郊山坡放羊期间,进入同村村民大强经营的苗木园。该苗木园内有一处露天深水池。因天气炎热,A某到水池边洗手时不慎滑落,因水池深且池壁湿滑,A某挣扎未果后溺亡。直至次日上午,其遗体才被路过的村民发现。

事故发生后,A某的丈夫B某认为,大强作为苗木园经营者,知道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安装护栏、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A某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同时,B某承认A某进入他人经营场所洗手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B某向大强索赔未果后,以大强需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3岁儿子C某的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理人情,细细调解促和谐


承办法官经现场调查发现事发水池位于苗木园内部,属生产设施而非公共区域,A某未经允许进入。水池周边无护栏、警示标识,确有滑跌风险。现A某家庭经济困难、大强的苗木园也亟待恢复正常经营,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农村生产生活实际、A某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及大强的赔偿能力,通过电话“背对背”调解、邀请当事人到庭等方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大强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给原告,分期一年内履行完毕。调解书签署后,法官督促大强按期支付,确保协议正常履行。

安全生产,紧紧扎牢防护网


这起案件看似是偶发的个体悲剧,实则暴露出农村经营性场所安全管理的普遍短板。当前,许多苗木基地、乡村果园、养殖场等场所为节约成本,往往忽视安全设施建设。法律不会因场所地处农村而降低管理标准——只要默许他人进入,经营者就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既严格适用法律,又充分考虑农村实际,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既避免判决可能引发的执行难影响经营者生计,又让受害者家属及时获得救济,也让经营者认识到“安全投入就是效益之本”。



撰稿:李雪

责任编辑:刘昭辰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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