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参加了一次关于中美陪审制度的研讨会,中外法官、学者们对美国陪审团制、欧陆参审制以及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给予我很多的教益和启发。我一直在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要陪审?它对当下的中国有什么意义?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盛赞陪审制,认为它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确保了民主在司法过程中的实现。英美的陪审团是由一些随机抽取的法律门外汉组成,只决定事实问题,这一点在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中看得比较清楚。他们可能是工人、农民、教师或者小贩,来自芸芸众生,审判完之后又如尘埃四散,甚至都不知道他们姓甚名谁。在他们看来,陪审团的意义在于使被告人获得“同类人审判”的机会,而民众的参与,被认为能“保障人民的观念与社会的良心在司法中得以实现”。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则由非专业法官组成,不仅决定事实问题,也和法官一样适用法律,在具体的规则上德国和法国又有差别。日本的陪审员称为裁判员,基本上吸收并糅合了上述两种制度,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裁判员,由裁判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
中国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较为接近,但实际上更像“编外法官制”:陪审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要求使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远离普通民众;陪审员的常任化和固定化又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固定岗位,无形中隔绝了司法和民众;陪审员的陪衬化和边缘化,使陪审员在法庭上的作用极其有限。透过这六年来的实施情况观察到,设立陪审制的良好初衷在人民陪审制的实施中被异化。从一些法院的实证的材料上,除了法官的主观感觉,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中更为公正。正所谓“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茵”。实务部门的反馈表明,很多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参审率为70%以上甚至更高。法院从人民陪审制度中受益最多的,是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从佘祥林案、邱兴华案、杨佳案、费良玉案,乃至现在仍在审理中的药家鑫案,都可以发现由此引发的社会民众持续而热烈的讨论,也让我们体会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有多么强烈的渴望。在费良玉案中,公民学者还自发组成了民间观察团,探求真相并监督侦查和审判的程序。遗憾的是,法院的刑事案件很少向普通民众开放旁听,甚至在重大案件中严格限制旁听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单位。原本应该向普通民众开放的陪审制,也被少数人垄断,成为隔绝民众接近司法的一道美丽屏风。隔着屏风,人们只能根据声音猜测。可以说,目前刑事司法的最主要问题是公开性和透明性问题,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制不但没有面对并解决它,反而奔着弥补法官办案力量不足的方向而行。
中国需要陪审制吗?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这个问题在中国反复被讨论。1906年沈家本在修法中提出引进陪审制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实现,而在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并未受到重视,“既无对其认真实施的企图,也无认真地反对”。民国政府时期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中,代表们提出的建立陪审制的建议也被当局轻易否决。虽然新中国的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有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又重新删除了陪审制的条款。直到2004年,完善人民陪审制的举措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决定中得以体现。但时至今日,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争论仍在。有人甚至认为,“人民”陪审制已名存实亡。在一个尚未完全贯彻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谈陪审,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刑事司法获得认同的基础是国民,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也需要国民来体验。国民对司法的参与,可以有不同的形式,陪审制未必就是不二选择。但现行的人民陪审制,若不向社会普通民众开放,则注定沦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也只能是一个口号。
思考题:
案例:吴某某,益阳人,初中文化,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贺某,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因五洲房地产公司涉及的多起案件在赫山区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遭遇不公,吴某某从2015年1月起开始跟踪并偷拍益阳中院和赫山区法院几位法官,发现大量涉及腐败的信息,拍摄下这些法官在私人会所聚赌、公款旅游以及跟情人开房的照片、视频,向纪委举报。2015年4月,他向《法制晚报》等媒体提供了被举报法官涉案的证据,经报道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响。益阳中院夏小鹰、赫山法院谢德清、王茂华和曹德钦先后被调查,谢德清和王茂华因涉马勇腐败案被判刑。但吴某某的举报不限于上述法官,其还掌握了大量益阳官员腐败的材料,向省纪委和中纪委举报。2016年6月初,吴某某已经得知益阳市市委书记下令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罗织罪名,但认为自己实名举报,不是诬告陷害,并未引起重视。6月18日,益阳市公安局突然对吴某某和贺某予以抓捕,但未告知罪名。6月19日确定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宣布刑拘。吴某某起初被关押于益阳市公安局食堂地下室,后转移到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院),给家属发的通知书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2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吴某某被关押到了桃江县看守所。在延长侦查期限后,罪名最后确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骗取贷款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某某和贺某在侦查讯问阶段坚持无罪辩解,认为上述罪名为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2016年1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3日,赫山区检察院向赫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因赫山检察院与赫山法院都是吴某某曾经举报的涉案单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1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安乡县法院审理。
如果由随机抽签选择的多名公民组成陪审团,对该案会怎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