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参加了一次关于中美陪审制度的研讨会,中外法官、学者们对美国陪审团制、欧陆参审制以及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给予我很多的教益和启发。我一直在思考两个问题:为什么要陪审?它对当下的中国有什么意义?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盛赞陪审制,认为它不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确保了民主在司法过程中的实现。英美的陪审团是由一些随机抽取的法律门外汉组成,只决定事实问题,这一点在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中看得比较清楚。他们可能是工人、农民、教师或者小贩,来自芸芸众生,审判完之后又如尘埃四散,甚至都不知道他们姓甚名谁。在他们看来,陪审团的意义在于使被告人获得“同类人审判”的机会,而民众的参与,被认为能“保障人民的观念与社会的良心在司法中得以实现”。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则由非专业法官组成,不仅决定事实问题,也和法官一样适用法律,在具体的规则上德国和法国又有差别。日本的陪审员称为裁判员,基本上吸收并糅合了上述两种制度,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裁判员,由裁判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
中国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较为接近,但实际上更像“编外法官制”:陪审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要求使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远离普通民众;陪审员的常任化和固定化又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固定岗位,无形中隔绝了司法和民众;陪审员的陪衬化和边缘化,使陪审员在法庭上的作用极其有限。透过这六年来的实施情况观察到,设立陪审制的良好初衷在人民陪审制的实施中被异化。从一些法院的实证的材料上,除了法官的主观感觉,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中更为公正。正所谓“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茵”。实务部门的反馈表明,很多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参审率为
70
%以上甚至更高。法院从人民陪审制度中受益最多的,是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从佘祥林案、邱兴华案、杨佳案、费良玉案,乃至现在仍在审理中的药家鑫案,都可以发现由此引发的社会民众持续而热烈的讨论,也让我们体会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有多么强烈的渴望。在费良玉案中,公民学者还自发组成了民间观察团,探求真相并监督侦查和审判的程序。遗憾的是,法院的刑事案件很少向普通民众开放旁听,甚至在重大案件中严格限制旁听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单位。原本应该向普通民众开放的陪审制,也被少数人垄断,成为隔绝民众接近司法的一道美丽屏风。隔着屏风,人们只能根据声音猜测。可以说,目前刑事司法的最主要问题是公开性和透明性问题,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制不但没有面对并解决它,反而奔着弥补法官办案力量不足的方向而行。
中国需要陪审制吗?在过去的一百年里,这个问题在中国反复被讨论。1906年沈家本在修法中提出引进陪审制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实现,而在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并未受到重视,“既无对其认真实施的企图,也无认真地反对”。民国政府时期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中,代表们提出的建立陪审制的建议也被当局轻易否决。虽然新中国的
1954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都规定有陪审制度,但
1982
年宪法又重新删除了陪审制的条款。直到
2004
年,完善人民陪审制的举措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决定中得以体现。但时至今日,关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争论仍在。有人甚至认为,“人民”陪审制已名存实亡。在一个尚未完全贯彻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谈陪审,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