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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短期外债“

漫步金融街  · 知乎专栏  ·  · 2014-09-03 22:25

正文

越来越喜欢在专栏写文章了,不打草稿,一气呵成。下面讲讲一项很有中国特色的外汇制度— 短期外债

什么是短期外债?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指标。短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外债,也就是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形成的对外负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其实就是债务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债上限,这是一个“余额”概念,和之前讲的“外汇占款”类似。用公式表示就是 短期外债=境内债务人累计借用的短期外债—累计偿还的本金。

那为什么要控制短期外债呢?官方的说法是短期外债具有流动快、规模大、风险高的特点,它的流动不受投资工具限制,对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币汇率稳定影响较大。我个人理解,因为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外汇管制国家,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外汇短缺,我国对外汇收支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如果对外负债过多,到期没有外币还不上老外的钱咋办?因此,外债指标有点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特色。


短期外债如何管理?

最新一版的的短期外债管理政策是:

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 。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简单通俗一点讲就是:90天以内的业务不占短期外债指标。90天以上的业务就需要占用短期外债指标。


监管思路解析

我个人比较喜欢解读监管政策。我最大的心得就是,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着源远流长的背景。我们看到的是今天结出的果,但有没有想到种子在几年前就已经种下了呢?

具体到短期外债,大家看到上面的政策,不觉得很别扭吗?为什么外管局要拐弯抹角的说90天以下不占,而不说90天以上占呢?

要把这个搞明白,我们就需要追根溯源,把近十年关于短期外债的发文拿出来,放在一起,溯流而上:

2014年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4年度指标1,390,437万美元(详见附件1)。

2013年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核定部分中资银行2013年度指标1,162,170万美元(详见附件1)。

2011年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在期限、金额、时间等方面,海外代付与进口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核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2010年规定:

《外管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

2009年规定:

《外管局关于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二、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

(二)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2008年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

”二、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以及在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外,金融机构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金融机构为进口企业对外开具远期信用证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到期后,若发生由金融机构垫付的,必须购汇对外支付。“

2007年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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