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璞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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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等商家计量作弊,没收违法所得上百万元但罚款不足2000元?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5-27 20:2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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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等商家计量作弊,没收违法所得上百万元但罚款不足2000元?

黄璞琳

2024年 以来, 媒体持续曝光一些加油站、金店、海鲜市场等商家利用“鬼秤”计量作弊事件。而惹起公众关注的是,对于这些计量作弊案件,不法商家计量作弊违法所得以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计,虽然被没收违法所得,但罚款一般仅在2000元以下,让公众感觉市场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威慑力,让公众质疑是否因为处罚不力才导致商家肆无忌惮地实施计量作弊。还有网友则将农民或者个体菜贩销售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几十元甚至几元钱,却被市场监管局罚款十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情况,与计量作弊仅罚款2000元不到的情况进行对比。

其实,出现前述问题,既有立法缺陷问题,也有执法不力问题,还有宣传不到位问题

自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对关系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领域,都按照“四个最严”原则,对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除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外,法定最低罚款幅度都是以数万元、十万元、十五万元甚至三十万元为起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五万元,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超标食品、过期食品、霉变或掺杂掺假食品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五万元,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十万元。

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150万元,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150万元,生产或者批发销售劣药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100万元,违法零售劣药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为10万元。

但是,对于利用计量器具作弊进行计量欺诈的行为,可能是因其未直接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或经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在1987年所设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设定一直未作修改,以致现在看来在处罚设定上就失衡。即具体来讲,对于使用不合格的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处罚,但未明确具体罚款幅度。而国务院于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前述计量欺诈行为细化的罚款幅度为“2000元以下”,该实施细则历经2016年、2017年、2018年、2022年四次修改,均未调整前述罚款幅度规定。就我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言,对利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欺诈行为,法定最高罚款2000元,确实不足以威慑不法经营者。

实务中,也有一些地方市场监管机关对于计量短少行为,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或者是“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适用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中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如果对不法商家计量短少行为经查明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数额较小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也可能仅几百元甚至几十元,同样威慑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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