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之后,另一位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从不同的角度来处理这问题。康德可说是历代以来,最有份量、最重要的哲学家。无疑的,他的巨著已成为近代思潮发展中的分水岭。虽然康德怀疑,人类能否单凭理性证明灵魂不灭,但他却对于死后有生命这件事,提供了一套精巧的论证。他的论证提供实际的“证据”,证明上帝存在,也证明死后有生命的事实。
康德观察到,似乎所有人对道德准则都很关切。虽然每个人、每个社会的道德标准不同,但所有人都绞尽脑汁处理是非的问题。所有人都有某种道德上的责任感。康德问:“人类有这种道德责任感的前提是什么?”我们的道德责任感只是出于父母的管教?亦或,社会规范下的副产品?康德认为不仅止于此。不过,道德感起源的问题和道德本身的终极意义还是不同的。康德注意到我们有这种责任感,并追问是什么因素让这些责任感有意义?康德自己回答这问题说,若道德准则有终极的意义,就必须先有公义。他冷静客观地问“如果公义不存在,为什么还需要道德准则?”
康德视公义为道德是否有意义的重要因素。但他同时注意到,这世界上不是每件事都是公义的。他和许多人一样,都观察到,正直的人在今生多受苦难,恶人却总是万事亨通。他客观的推理就是:既然公义在今生不存在,那么必然存于将来的某个地方。若公义最终存在,必须有几个因素来解释它。
我们死后必须有生命。公义若要存在,那么人必须能获得公义才有意义。既然我们今生无法获得公义,那么我们死后必须有生命。道德准则若存在,必定先有公义,而公义成立的前提是:人死后有生命。
必须有审判官。
公义从判决而来,判决从审判官而来。但如何确定审判官是公正的呢?康德这样回答,可由这审判官的行径来判定是否公正。不公正的审判官会滥用职权,而非秉公行义。审判官必须完全公正,才可能做出最公正的判决。但即使是公正的审判官,也可能因人为疏失,而做出错误的判决。无辜的人可能被人构陷,或有一大堆不利于他的外在证据,连正直的审判官也误判他为有罪。公正的审判官对于这种人为疏失,也无能为力。要获得最公正的判决,审判官必须洞察全部的事实,及能减轻刑责的所有细节。最公正的审判官必须无所不知。
必须有审判。
完全公正又全知的审判官,是公义彰显的必要条件,但这样仍不能保证有公义;一旦公正的审判官做出公正的判决,随之而来的就是执行这判决。若罚缓和刑罚是合理的惩罚方式,那么审判官必须有职权执行这些惩罚。如果公正又全知的审判官,却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这也不能保证有公义。也许,邪恶势力会阻挠审判官执行公义。如此看来,审判官必须是全能的,才能确保公义。
由此看来,对康德而言,死后有生命,有近似基督教上帝的审判官,是伦理标准有意义的先决条件。康德认为他的论点很实际。但,他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上帝存在,证明死有生命。可是,他确实把人的选择缩减成两种可能。他说,我们若不是正统的有神论,相信死后有生命,就是选择过无意义的生活。没有伦理道德,生活是混乱、不可行的。没有上帝,道德就全无意义。因此,康德的结论是:“我们活着必须好像有一位神”。康德认为人生若没有稳固的道德基础,是无法让人忍受的。若死亡是生命的终点,道德就不具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