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院长先生,下面我就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发表看法。
11.巴以冲突源于以色列持续侵占巴勒斯坦领土、长期压迫巴勒斯坦人民。巴勒斯坦人民在被占领土上反抗以色列压迫、实现独立建国,本质是实现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行动,其法律依据正是民族自决权。
12.民族自决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的集体人权。1955年,中国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周恩来率团参加万隆会议时即庄严宣示,“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并注意到联合国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利的各项决议,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该主张被完整写入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3.民族自决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即受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的人民。在任何情况下,一国内部任何组成部分或群体都无权以民族自决权为由主张所谓分离权。国际法上不存在所谓“救济性分离”或“救济性自决”。
14.巴勒斯坦人民作为被外国占领领土上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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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整体是自成一类的国际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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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人民享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已被一系列联合国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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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际法院“隔离墙”案咨询意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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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广大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认可。
15.巴勒斯坦人民拥有民族自决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维持领土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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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持民族完整的权利,即人民整体应以其群体身份,集体享有和行使民族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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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自由决定政治地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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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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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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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各国有义务促进自决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自决权。民族在行使自决权过程中有权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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