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国际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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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

中国国际法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2-26 04:30

正文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外交部法律顾问、条法司司长马新民代表中国在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现将陈述稿中、英文刊出,为方便阅读已将原脚注改为尾注,欢迎关注。






























引言



















1.院长先生,尊敬的各位法官,我很荣幸代表中国参加本次口头程序。中国致力于在国际关系中促进法治,坚定支持国际法院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国际秩序与公平正义。

2.处理巴勒斯坦问题考验着人类的良知,考验着联合国的智慧,也考验着国际法的权威性。巴勒斯坦问题延宕半个多世纪,承载几代人痛苦。多少巴勒斯坦人从黑发等到白发,恢复民族合法权利的努力仍未看到曙光。其根本原因是,“两国方案”基础不断受到侵蚀,联合国相关决议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3.中国一贯坚定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事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多种场合强调,中国呼吁全面停火止战,支持巴勒斯坦问题在“两国方案”基础上早日通过谈判解决。

4.中国已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下面,我愿进一步阐明中国的意见。我的陈述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涉及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民族自决、使用武力法和国际人道法。



















一、国际法院有咨询管辖权并应发表咨询意见



















5.院长先生,关于管辖权问题,中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不存在拒绝行使管辖权的重大理由。

6.中国注意到,去年7月提交的少数书面意见认为存在法院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的“重大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法院发表意见将规避“当事国同意原则”;二是咨询意见将破坏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现有法律框架”,或对巴以谈判进程造成负面影响。

7.中国认为,上述理由并不成立。第一,请求的问题完全在联大职权范围之内,且一直在联大议程上,法院就本案发表咨询意见并未规避“当事国同意原则”。巴勒斯坦问题源自国际联盟时期的“委任统治”制度,超出巴以双边事务的范围,与联合国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责直接相关。联合国对巴勒斯坦问题负有“永久责任”。 [1]

8.第二,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与“现有法律框架”并不冲突,也不影响巴以双方依据国际法谈判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是另立法律框架和创造新法,而是基于包括安理会相关决议、“奥斯陆协议”等在内的“现有法律框架”,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有关咨询意见将为谈判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从而促进重启谈判进程。

9.中国支持国际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聚焦识别、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联合国处理巴勒斯坦问题提供法律指引,促进以和谈方式妥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



















二、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权



















10.院长先生,下面我就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发表看法。

11.巴以冲突源于以色列持续侵占巴勒斯坦领土、长期压迫巴勒斯坦人民。巴勒斯坦人民在被占领土上反抗以色列压迫、实现独立建国,本质是实现民族合法权利的正义行动,其法律依据正是民族自决权。

12.民族自决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的集体人权。1955年,中国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周恩来率团参加万隆会议时即庄严宣示,“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出的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并注意到联合国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利的各项决议,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该主张被完整写入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3.民族自决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即受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的人民。在任何情况下,一国内部任何组成部分或群体都无权以民族自决权为由主张所谓分离权。国际法上不存在所谓“救济性分离”或“救济性自决”。

14.巴勒斯坦人民作为被外国占领领土上的人民, [2] 其整体是自成一类的国际法律人格。 [3] 巴勒斯坦人民享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已被一系列联合国决议 [4] 和国际法院“隔离墙”案咨询意见确认, [5] 也被广大国家和国际组织普遍认可。

15.巴勒斯坦人民拥有民族自决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维持领土完整的权利, [6] 二是保持民族完整的权利,即人民整体应以其群体身份,集体享有和行使民族自决权, [7] 三是自由决定政治地位的权利, [8] 四是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9] 五是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10]

16.各国有义务促进自决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自决权。民族在行使自决权过程中有权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援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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