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长时间以来,乡村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边缘化以及对乡村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大范围的城镇污染源转移,始终是我国乡村高质量振兴的主要阻碍。为此,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从“美丽”到“和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反映了对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的新认知,背后体现的是乡村生态振兴从“客体性”到“主体性”再到“互主体性”的理念转变。
然而,乡村环境治理是涵盖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与乡村污染治理的复合范畴,是公认的“棘手问题”,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复合性、分散性、流动性和治理过程的共建性、治理成果的共享性之特征,仅靠基层政府的单向度治理、分散化治理、运动式治理恐难奏效。
从治理对象看,乡村污染源面广且散、污染途径随机多样,具有隐蔽性、复合性。部分环境敏感性企业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考量,对林地、草地、矿产资源等无序开发利用,也有少量环境敏感型企业经营分散、技术落后、管理粗放,其排放的大量工业废弃物进入农村;村内养殖户将家禽粪便随意倾倒在房前屋后空地处,垃圾堆、砖瓦堆、柴草堆和粪堆大多堆积于卫生死角或“隐性地带”;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过度使用或不当使用的农药、化肥、塑料薄膜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途径进入水体,造成水环境污染,而水圈、土壤圈、林草圈和生物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具有复杂的互动关系。
从治理空间看,乡村环境污染物可以通过不同介质扩散到周边,具有流动性、扩散性。乡村环境治理的基本单元实质上是由地理空间与地域资本共同决定的。然而,长期以来,在刚性的行政区划基础上形成的闭合式“行政村(居)”是乡村环境治理的基本单元。村(居)委会并非作为一个整体而发生治理效用,而是将区域内部的各种环境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面对日益外溢化的跨区域环境问题,村(居)委会的属地治理必然导致治理上的“模糊地带”或盲区。因此,调整空间规模、上移自治单元,即由行政村、跨行政村到镇区的空间拓展,势在必行。
从治理主体看,乡村环境治理涉及地方政府、村(居)委会、村民、环保组织和市场资本等多个利益主体,具有治理过程的共建性和治理成果的共享性之特征。然而,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国家资源更多的是通过项目下乡的方式输入农村,如“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等。但是,“项目制具有的一次性、有限任务特征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要求的整体性、持续性之间形成矛盾,从而使项目制的运行面临有效边界制约”。乡村环境治理的目标不是局部的,而是整体的;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项目制”的短期性、浅表性与乡村环境治理内含的“文明扎根”形成紧张关系。谁是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具象”主体和可动员力量,亟需理论层面的回应和实践层面的探索。
作为对上述“棘手”问题的回应,一种新的乡村环境治理结构即“乡村治理联合体”(以下简称“治联体”)自治模式应运而生。“治联体”自治发轫于上海宝山区。后来,作为一种成功的自治模式被上海市其他区域复制和推广,成为一些试点单位进行环境自治的新型治理结构。“治联体”包含的主体既有镇党委成员、村(居)委会成员、村组和村民,也有村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乡贤等。“治联体”自治依据联盟优势注重村界地带环境治理,做到村与村无缝对接、村内外一个标准,全域整治、成片推动,尤其加强宅前屋后、村沟宅河、绿地游园、农村公厕治理,整体推进乡村环境持续美化优化。质言之,“治联体”自治强调乡村环境的自然属性、地理属性,是一种通过治理单元适度上移以整体性推进环境善治的新型治理结构的实践形态。
随着探索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推进,如何优化乡村环境治理的基本单元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从现有文献看,大体呈现出“单元下沉”与“单元上移”的理论分野。秉持“单元下沉”理念的学者认为,治理单元下移的做法迎合了农村自治的实际环境和村民群体的利益要求,符合村庄治理中的民主自治逻辑。因此,“微自治”“环境内发性治理”“片区自治”等模式具有更高的治理效能。然而,农村环境治理具有跨域性、复合性和整体性等特征,过分强调治理空间的下沉容易遭遇“复合碎片化”的困境。有学者深刻指出,“大规模进行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仍缺少规范化的引领,离开了明确的规范、完善的程序和稳妥的步骤,会出现失序脱轨和混乱不堪。因此,‘单元下沉’在理论逻辑上是矛盾的,以‘单元上移’的形式构建‘乡镇自治’的治理形态才是未来乡村治理的正确走向”。
基于地方试验,越来越多的学者呈现出将自治单元上移到跨行政村或镇区的共性认知。“农村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决定了农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环境受益主体的不可分割性和集体治理行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引起参与过程中的‘搭便车’的现象,需要进行系统地动员和引领。”有学者甚至认为,“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只有建构起‘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使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达成利益均衡共识,彼此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乡村环境的善治之道,才能彻底改变现在的乡村污染面貌”。要建构并运行强国家和强社会的“双强”模式,党建引领至关重要。囿于农村环境“流动的公共性”,村民不大愿意将精力与时间投到同自身家户利益关联不大的公共空间。“政党作为一种枢纽型组织,可以通过资源输入和党员下沉等方式,整合各种碎片化的治理资源与要素,重构社会联结机制。”因此,如何发挥政党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组织优势,从而既保证政治定力又保证社会活力,是农村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取向。
回顾以往的研究不难发现,大部分学者都认同环境治理“单元上移”的观点。本文正是在这一研究背景下探讨“治联体”自治的实践探索。然而,在现有的研究中,学界对已经比较成熟的“治联体”自治鲜有关注,对基层政府与乡村内部要素耦合关系的形成之研究更是近乎空白。那么,在全面推进和美乡村建设背景下,基层政府与“治联体”之间呈现何种关系样态?党建嵌入与“治联体”自治如何并行不悖且有效互动?引领与自治双向耦合的功能机制是什么?基于此,本文基于“价值—结构—制度”的分析框架,结合沪北T村“治联体”的组织结构变迁和组织功能运作来展现基层党建嵌入“治联体”自治的图景,并试图从价值认同、结构优化和制度整合等方面深入剖析党建嵌入与“治联体”自治双向耦合机理,以期为乡村环境治理效能的提升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