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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厚细》更新资料(三)|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03 07:00

正文


刑法库注:

冯教授建议老读者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尽量对照更新资料手动标注更新,在满足使用方便的情况下,不必购新

因公号字数限制,有些更新本文只作提示,详细内容请读者自行补充。嫌手动更新太麻烦或者有完美主义情结的读者,则请点击本文左下角的“阅读原文”购买最新的《刑法全厚细



《刑法全厚细》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6月第2次印刷)

更新资料(三)

81、         45-47条(P96):【条文注释】更新(连同脚注):

3)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19年以上22年以下。[1]

4)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视其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为22年以上25年以下。[2]


82、         50条(P116):更新(连同脚注):

【条文注释】最末段:……这时,唯一的影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3]21条,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不予以减刑。


83、         78-80条(P219-222):更新:

【条文注释】第二段:……“立功表现”的认定参见下列的“法释[2016]23号”第4条。

【条文注释】倒数第二段:4)减刑的幅度和时间间隔见“法释[2016]23号”的相关规定。


84、         102-107条(269):删除【法释[1999]18号】、【法释[2001]19号】,替换成: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17125日公布,201721日起施行)

10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4]

15条 (略)


85、         109条(274):更新:

【条文注释】倒数第二段:……其具体范围参见《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


86、         114-115条(280):删除【法释[2001]19号】,替换成: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17125日公布,201721日起施行)

12条 (略)

15条 (略)


87、         152条(P422):更新:

【条文注释】第一段:……(2)达到相应情节(具体界定由“法释[2014]10号”作出规定)。……


88、         192条():更新

(一)   【条文注释】更新

P563)第三段:……但对于第192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以及第199条规定中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

P564)【条文注释】最末段:3)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修正后的刑法第199条规定,在目前金融诈骗的各种犯罪中,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唯一保留死刑的罪种

(二)   (P566)【法[2001]8号】第(四)条修改为:

(四)死刑的适用(略)[5](该条下面的内容全部删除)


89、         225条():

(一)   在(P712)【公通字[2014]17号】之前增补:

【新广电发[2015]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5918日印发)

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内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犯罪行为,涉及数个罪名的,按照相关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在(P713)【法释[2014]14号】之后增补:

【高检研[2015]1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51026日答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京检字[2015]76号”请示)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销的药品的性质进行认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三是对于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90、         232\234条(742-743):

(一)   【条文注释】(第二段)更新:

232条、第234条中的“故意”……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法另有规定”是指行为人虽然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故意,但根据刑法规定,该行为应当适用另一罪名,如: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115条)、暴力劫机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121条)、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236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238条)、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239条)、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刑法第263条)等。

(二)   【条文注释】(P738):在(5)之后增加一段:

6)《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司法标准》)[6]:自201711日起,统一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该标准保留认可《工伤标准》,但取代了《交通标准》。

另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17号”《座谈会纪要》(详见本条的注释)的相关规定,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统一参照《工伤标准》(GB/T 16180-2006)确定的残疾等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他字[2010]43号”《批复》的通知精神(详见本书刑法第95条的注释),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确定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在《司法标准》施行之后,上述《座谈会纪要》和《批复》应当已经失效。

(三)   在【法[1999]217号】最后一段(P742)增加脚注: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7]……

(四)   删除【法释[1999]18号】、【法释[2001]19号】,替换成: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17125日公布,201721日起施行)

11条 (略)

15条 (略)


91、         246条(800):在【法律】之前增补:

【法释[201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17125日公布,201721日起施行)

10条 (略)

15条 (略)


92、         253条之一(P818):【高法文刊】增补文号,并增加脚注(删除原脚注)

【法研[2013]8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行为定性的研究意见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卡中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IMSI)、手机号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宜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8]


93、         266条():

(一)【条文注释】最后一段修改为:

6)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达不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则此时应当主要考虑该行为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妨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P869)在【法释[2000]12号】之前增补:

【法研(复)[1991]号】 最高人民法院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423日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研)请[1991]15号”请示)[9]

(略)

(三)(P870)【高检研发[2002]18号】的脚注内容增加第三段:

  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

但是,自2015111日《刑法修正案(九)》(2015829日主席令第30号公布)施行之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三款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P871)在【公通字[2013]25号】之前增补:

【高检研发[2012]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单位实施诈骗行为能否以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答复(2012713日印发)[10]

(略)

【刑他字[2013]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程某某、曹某诈骗请示一案的答复(2013810日印发)[11]

(略)


94、         284条之一():更新:

【条文释义】倒数第二段:(1职业资格类考试,如国家公务员……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估师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即考驾照)等。

③水平测试类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包括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95、         286条之一(P961):在【法释[2016]29号】之后增补:

【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4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201758日印发,201761日起施行)

9条 (略)


96、         287条之一(P965):在【法发[2016]32号】之后增补:

【法释[201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4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201758日印发,201761日起施行)

8条 (略)


97、         294条():

(一)    (P996)删除【法释[2000]42号】的原脚注①,并在标题末尾增加脚注:

【法释[20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125日公布,20001210日起施行)[12]

 

(二)    在【公通字[2014]33号】之前增补:

【法[2015]291号】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5917日在广西北海召开,全国20个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会议,20151013日印发。本《纪要》是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原有内容仍应遵照执行;内容有所补充的,应结合执行。)

(略)


98、         382-383/394条():

(一)   第394条(P1294):更新:

删除【条文注释】倒数第四段中的《中共中央六条禁令》及其脚注

(二)   (P1296):在【法[2003]167号】第(四)条增加脚注:

(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13]

(三)   (P1299):在【法发[2012]17号】第三条增加脚注:

三、(第一款)……符合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14]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99、         397条():

(一)   (P1352):【条文注释】第三段更新:

“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声誉等情形,具体的界定标准见“法释[2012]18号”《解释》第1条以及“法释[2007]11号”《解释》第3条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

(二)   (P1354):在【法释[2003]8号】之前增补:

【法研[2004]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20041122日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2004]194号”请示)[15]

(略)

(三)   (P1355):在【法释[2007]11号】第三条第二款增加脚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16]的,依照……

(四)   (P1359):在【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案”第二款增加脚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7]……

(五)   (P1359):在【立案标准】“滥用职权案”第二款第7点增加脚注:

7、弄虚作假……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18]……

(六)   (P1359):在【立案标准】“玩忽职守案”第二款增加脚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9]……


100、     401条(P1381):更新:

【条文注释】最末段:……具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11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相关规定。

 



[1]注:详见本书关于刑法第78-80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条。

[2]注:详见本书关于刑法第78-80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由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5日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本书关于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六节“减刑”以及刑法第81条、第82条的注释。

[4]注:“法释[1999]18号”《解释》曾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05条、第1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释[2001]19号”《解释》也有类似规定;新《解释》对该情形规定为数罪并罚。

[5]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已经全部废除了死刑规定,因此本部分内容已经失效,本书予以删节。

[6]《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分级》保留认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但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

[7]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8]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公民手机卡中的用户身份识别信息(IMSI)、手机号码等信息,都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另,《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被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注:该《电话答复》一直未被废止,且未与其他规定相冲突,应视为继续有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请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0]注:该《答复》的内容已经在2014年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30条的解释》中有规定。本书收录备查。

[11]注:该《答复》的内容已经在2014年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266条的解释》中有规定。本书收录备查。

[12]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调整了原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顺序,并增加了第五款从立法角度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界定。因此,本《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与刑法规定相冲突,已经失效;第3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中的“第294条第三款”“第294条第四款”应当分别对应现刑法第294条第四款、第三款。

[13]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经将刑法第383条原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修改为“贪污数额”。

[14]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经将原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修改为刑法第383条第三款。

[15]注:本《答复》一直未被废止,但其内容与“法释[2012]18号”《解释》第8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16]注:本处内容与“法释[2012]18号”《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17]注:本《立案标准》第1、3、4、5点与“法释[2012]18号”《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18]注:根据“法释[2012]18号”《解释》第1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已经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又实施弄虚作假行为,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9]注:本《立案标准》第1、3、4、5、7点与“法释[2012]18号”《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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