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银
XX
,男,
1972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尸骨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
刑事
拘留,同年
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
[2018]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银
XX
犯
侮辱尸体
罪,于
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银
XX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银
XX
的父亲银XX身体不好,信迷信以为被
银
XX
爷爷的鬼魂缠住,要将其爷爷的尸骨挖出来烧掉银校中身体方能好转;
2015年3月份,
银
XX
伙同其母亲刘某、银XX到邵阳县其爷爷的墓地挖坟毁尸,
银
XX
、刘某等人用锄头挖开其爷爷的坟头,挖出头骨后将棺材板以及剩余的尸骨淋上汽柴油,点火焚烧,尔后,其父母又将头骨抛弃至附近小学厕所。
2018年1月15日23时许,龙江派出所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村委会阳光公寓1号铺辉文百货店抓获被告人
银
XX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
1、户籍证明、临时羁押审批表、解除拘留证明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2、证人银某1、周某、银某2、黎某、蒋某、银某3的证言;3、被告人
银
XX
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银
XX
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侮辱、毁坏尸骨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的规定,应当以
侮辱尸体
罪追究其
刑事
责任;在共同犯罪中,
银
XX
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
银
XX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他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
银
XX
的父亲银校中生病,到医院诊治,没查出什么问题;经问
“神”,说是去世多年的
银
XX
爷爷的魂附在了
银
XX
父亲的身上,要将
银
XX
爷爷的尸骨挖出来烧掉才能保平安;
2015年3月份,
银
XX
伙同其母亲刘某、父亲银XX来到邵阳县其爷爷的墓地,
银
XX
用锄头挖开其爷爷的坟茔,挖出头骨后,刘某和银校中将棺材及剩余的尸骨淋上汽油,点火焚烧,尔后刘某和银XX又将
银
XX
爷爷的头骨抛弃在附近小学的厕所中。
2018年1月15日23时许,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村委会阳光公寓1号铺辉文百货店抓获被告人
银
XX
。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民警于2017年4月5日对邵阳县居民家祖坟进行勘察,坟地的坟墓现场有钢筋或者现场遗留打入地下时的洞口;2017年4月14日,民警在邵阳县原楠木小学厕所化粪池内发现一块疑似人体头骨盖;
2、临时羁押审批表、解除拘留证明书、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月15日23时许,龙江派出所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村委会阳光公寓1号铺辉文百货店抓获被告人
银
XX
,被告人
银
XX
因本案于
2018年1月18日-1月22日被临时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3、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
银
XX
指认挖坟毁尸及抛骨现场;
4、证人银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清明节,他去给爷爷扫墓时,发现他爷爷的坟墓被挖开了,后听说是
银
XX
一家人将爷爷的坟墓挖开的;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左右的一天,她当时在自家楼上做事,看到
银
XX
和刘某在
银
XX
爷爷的坟地上挖坟;
6、证人银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他看到
银
XX
和刘某在挖银某
1爷爷的坟墓,并看到他们把尸体头骨挖了出来,旁边还放了一桶柴油;
7、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清明节前一天,他看到
银
XX
和
银
XX
的母亲刘某走到银某
1爷爷的坟地上去,刘某提着一桶油,后听说
银
XX
一家将他爷爷的尸骨烧了;
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她看到银某1爷爷的坟地上冒烟,燃起大火,后又看到
银
XX
和他父母挑了一担马桶从银某
1爷爷的坟地走回去,后听村里的人讲
银
XX
承认和家里人把他爷爷的尸骨焚烧了;
9、证人银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
银
XX
将自己爷爷的尸骨挖出来烧了,因为这是他家里的事情,所以大家没有及时报案;
10、辨认笔录证明,银某2辨认出挖掘坟墓的
银
XX
;
11、被告人
银
XX
的供述和辩解证明,
2015年清明节前,他父亲银生病了,到医院看医生,医生说没有问题;他们到处问神,说是他爷爷鬼神上身找到了他的父亲,并要将他爷爷的尸骨挖出来,将尸骨和棺材烧了才能保平安;他就到院子里以前的学校旁边找到他爷爷的坟墓,用一根钢筋打进去损毁坟墓,但这样做了之后他父亲的身体还是没有好转;后他就和父亲银xx母亲刘某把爷爷的坟墓挖开,把尸骨挖出来,他用汽油将棺材和尸骨全部烧了,烧了之后他父母就把尸骨扔进了学校的厕所里;
12、户籍证明,被告人
银
XX
犯罪时已达到
刑事
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
银
XX
伙同家人共同实施侮辱、毁坏其祖父尸骨的行为,被告人
银
XX
的行为已构成
侮辱尸体
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
银
XX
起了主要作用,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
银
XX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
银
XX
辩称,他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经查,
银
XX
参与了挖坟焚尸的整个过程,且用锄头挖掘坟茔,挖出棺材和尸骨,焚烧尸骨,在本案中明显起了主要作用,对此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