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翡翠店铺和鲍女士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鲍女士主张退货退款,法院不持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翡翠店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网络购物展示商品与实地展示商品有较大差别,光线、环境等多重因素都会对商品颜色造成一定影响。作为一般消费者,采取网上购物时,理应对于这一情况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鲍女士基于此种了解,选择在网络购买翡翠商品,应当认为其对现场观看商品与网络展示的商品可能存在一定差别,有一定的容忍和允许,但是这种容忍和允许应在合理范围内,且是基于普通消费者能够接受的程度。
关于手镯,鲍女士主张手镯并非由该店铺向其展示的石料加工而来,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手镯实物与店铺拍摄的视频有一定出入,不排除拍摄设备、角度、光线、测量方式等因素影响,就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构成欺诈。
关于吊坠,该店铺在售出定制吊坠的过程中,故意向鲍女士隐瞒所挑选的特定材料被毁损的情况,私自采用其他原材料替代,该店铺交付给鲍女士的吊坠,并非是鲍女士挑选的“特定物”材料所制作而成,不符合合同约定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店铺应当承担退还吊坠货款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手镯和吊坠并未区分各自的价值,法院酌定吊坠为3000元,店铺应退回货款并赔偿鲍女士9000 元。
最终,法院判决店铺退还鲍女士货款28888元,鲍女士退还店铺手镯和吊坠;店铺支付鲍女士赔偿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