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有荣耀否?若有,法学因何而荣耀?
时光假如倒流,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更早,人们多半会对前一个问题持肯定答案,并对后一问题抒发诸般不同的遐想与议论。那个时候,法律学科是文科高考考生热衷的香饽饽;那个时候,金榜题名后的法科大学生,可谓是娇子中的娇子;那个时候,“学法律呀?!前途无量啊!毕业后可以做大法官、大律师!”,这样的感慨已经远不止于就业有保障的承诺,更是期冀了一份受人尊崇的职业。
或许,这些并非法学荣耀的真正原因所在。考生的偏好、世人的欣羡、职业的保障甚至尊崇等等,即便会令法科师生引以为荣,也大致是法学荣耀的外相而已。催生法学荣耀的,是法学乃追求正义公平之学。从古至今,法律的发展划出了人类运用智慧理性实现正义理想的努力轨迹。以传播法律知识为主旨的现代法学,自然分享了法律文明魅力带来的荣耀。社会上多数人可能并不熟悉那些繁复的规则,可能并不熟悉那些经过精心雕琢和诠释的法律术语,甚至因为这种不熟悉而生头疼、厌恶之感。然而,没有人不希望自己能够得到正义之神的眷顾,解决其遭遇的不公不平之事,让其免受苦难、折磨、冤屈。当繁复的规则、艰涩的术语,在深入浅出的讲解之中,渐获人心的时候,那些认同的目光和掌声不就是一种正义吁求的显现吗?在这样的目光和掌声之中,法学无疑绽放着荣耀。
外相也好,内在品性也罢,法学的荣耀其实并不真正归于法学自身,而是归于正义之神。从传统宗教神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的人,在获得自主、自尊的主体地位同时,埋下了失去敬畏的祸根。现代社会,需要另一种意义上的神,让似乎无所不能的人敬之畏之。现代法学荣耀的归属——正义之神,是人心中普遍确信、信仰的道义原则之集合体。假如法学远离这个正义之神,其外在的、内在的荣耀终将褪色、衰败、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