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 “制定金融法” 的改革要求,从您的专业角度出发,对于制定这部《金融法》,您有哪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比如在法律框架搭建、核心内容涵盖、与现有金融法规的衔接等方面,您认为应重点关注哪些要点?
李世亮:
金融法的制定是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举措,其立法需要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跳出“修补式立法”的思维,以构建现代金融治理范式为目标。
在体系上
,金融法的定位应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应重点明确金融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要注重其对于单行法和监管规则的统辖关系,避免过度具体化,规避与现有金融法规、尤其是下位法出现功能上的重复,总体形成“基本法+行业法+监管规则”的立体框架。
在内容上
,金融法立法过程中应为金融改革预留试错空间,通过“原则+授权”的弹性框架适应未来金融业态的变革。要以功能监管替代机构监管逻辑,顺应系统性风险防控、金融科技治理、消费者权益重构、绿色金融等金融立法趋势,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新兴金融业态的共性规则,预留数字金融、跨境金融等创新领域的制度接口。
另外,
在运行机制的优化上
,还可通过金融法的制定,正式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金融监管规则在金融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和价值,建立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梳理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违法行为查处方面的角色分工。
《21世纪》
:金融稳定法、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即将迎来立法或修订,您对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有哪些期待?
李世亮:
当前金融法律存在条款分散、缺乏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安排等问题。希望通过法律的设立及修订,能加强顶层设计,使各金融法律间相互衔接、协同配合,形成逻辑严密、覆盖全面的金融法律体系。
具体而言,金融稳定法注重构建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明确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各阶段的主体责任,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紧急处置权”,并细化处置措施与司法救济的衔接机制,避免“过度干预”或“处置僵局”。确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构的协同框架,在基本的司法权力框架内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专业性、及时性、针对性优势。
《中国人民银行法》
要夯实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明确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同机制,增加对系统性风险监测工具(如逆周期资本缓冲、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的法律授权,并将数字人民币发行与跨境使用纳入法定职责。细化央行在金融稳定、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领域的检查权和处罚权,同时建立履职评估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商业银行法》
可有效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约束。允许商业银行适度参与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但需配套“风险隔离”条款,避免混业经营风险。同时,应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在面对不同的借款主体的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管理问责的区别化制度。
《保险法》
应强化风险覆盖与消费者保护。针对网络安全等新型风险,建议增设与之相适应的全新险种的法定框架,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风险分担比例,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参保,制度对接金融机构产品理赔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衔接,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损益纠纷矛盾,源头治理,减少和降低金融产品纠纷到法院的数量,通过合理的保险机制达到金融机构放心销售金融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金融产品的市场态势。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纠纷调解平台,推行“诉调对接+司法确认”模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