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案例1
202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疾控中心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名外区
退休乡村医生
瞿某某在浦东某镇家中开展中医内科诊疗活动,现场见其正在为患者李某搭脉、书写处方。现场发现瞿某某为李某开具的处方笺及收款记录,房间内还存放有各类中药材数公斤。
经调查,瞿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擅自在家中为他人开展中医诊疗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其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现场中药材的行政处罚
。
案例2
2022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名
退休村医
马某“退而不休”,
在自己家中开设了行医场所
,在其行医场所内有大量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输液器、注射器等药品器械,在行医场所外面还堆放有大量已使用后的输液管、注射器、液体空瓶等医疗废物。其行医场所内没有必需的急救设施设备、消毒设施,治疗过程中极易导致疾病的传播,如遇上过敏性休克等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抢救,甚至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马某退休后仅有一本已经无效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
在家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
给予马某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当场张贴公告,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执业,有哪些相关规定?
乡村医生,指的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中国乡村医生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于1968年统称为“赤脚医生”。1985年,当时的卫生部统一规定,“赤脚医生”改称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目前,乡村医生仍旧存在,想要获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需要先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然后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证书,然后进行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
。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如果
农村地区“撤村改居”
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指出,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2014年,《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乡村医生只有在村卫生室才能正常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才能合法执业。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和第十一规定,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4.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
5.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6.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2.不得开展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3.不得开展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总之,
乡村医生准入门槛要比助理执业医师和执业医生低
(学历要求和考试难度),
执业机构仅限于村卫生室
(类似于城市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不能够在城镇的医疗机构或是农村个体、民营医疗机构从业
。乡村医生可以实施的
诊疗范围也是有限的
,仅限于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随着时代的进步,政策要求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
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
依法管理!乡村医生不能再“赤脚行医”
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与管理(助理)执业医师类似。卫生行政部门有巡查、取缔、处罚的职权,乡村医生需要严格地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合法合规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册、未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超范围执业(超出村卫生室许可执业范围)等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执业”。
常见的乡村医生非法执业情况包括:
1. 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实施乡村诊疗行为;
2.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过期、被暂扣或者吊销,仍从事医疗活动;
3. 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如家中、出租房、个体诊所执业;
4. 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证医疗机构执业;
5. 不具有家庭接生员资格,从事家庭接生行为;
6. 退休乡村医生未签订返聘协议,注册已取消。
另外,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退休乡村医生证书在有效期内返聘未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这些情况虽不算非法行医,但是由于仍旧是违反管理规定,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对于乡村医生的管理会更细化,更规范,而且对乡村医生未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是修订草案一些要点:
➤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高职(专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职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其他执业范围。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培训、进修;
(二)在属于同一乡镇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
(三)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在非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乡村医生在公共场所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急救服务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乡村医生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乡村医生应当服从调遣。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乡村医生职业发展机制,通过乡聘村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等方式,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或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