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谢曲曲:“浅谈如何撰写软件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载《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
【2】马云:“功能性特征限定特征的解释和审查探讨”,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毛祖开:“浅议功能性限定的解释规则”,载《中国会议专利法研究》(2010)。
【4】《专利审查指南2001》将功能性特征表述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参见毛祖开:“浅议功能性限定的解释规则”,载《中国会议专利法研究》(201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8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特征:(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7】张占江:“专利侵权诉讼中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判定规则”,载《专利代理》2020年第2期。
【8】《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九章第5.2条: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
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
【9】参见(2018)沪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
【10】苏志国,孙茂宇,安晶:“从诺基亚诉华勤案看我国软件专利的司法保护”,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2期。
【11】李明德:“功能性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的判断”——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第9期。
【12】】焦彦:“软件相关专利的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和解释”,载《专利代理》2015年第2期。
【1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
【14】章媛:“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研究”,华南理工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
【15】张占江:“专利侵权诉讼中功能性特征的等同判定规则”,载《专利代理》2020年第2期。
【16】参见(2019)京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