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专家 陶欣,王玉珏等。未经作者授权,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2024年11月1日,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金规〔2024〕16号,以下简称
“验收规定”)。
《验收规定》作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实施重要的配套制度,也正好在后者发布一周年后发布,对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全面提高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有重要意义。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来说,应当抓住未来可能的政策红利,积极推进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工作,以进一步提升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新规要点提示
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价值和意义
三、境内外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和监管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四、高级方法下的资本计量结果将与银行的资产质量、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系统和数据治理水平紧密相关
五、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核心要求
六、建议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附: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1.什么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以下简称“高级方法”)是指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银行需经监管验收通过后才可以在监管资本计量中使用。此外,操作风险标准法采用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也需经监管验收。2014年,监管部门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6家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此后暂无其他银行获准实施高级方法。
2.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实施高级方法?
根据《验收规定》,符合资本新规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均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实施高级方法。根据监管提出的“成熟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本轮高级方法验收的银行没有数量限制,一家银行能否获得验收通过,将取决于银行自身高级方法实施的情况是否达到监管要求以及在同类银行中是否处于领先水平。此外,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验收规定》,也可以申请实施高级方法。
3.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是否可以分开申请?
根据《验收规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施进展,分别向监管机构申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当然,如果上述三个领域同时满足相关条件,也可以一并申请,但监管可能会分别开展验收评估工作。
4.申请高级方法有什么门槛?
根据监管要求,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银行应首先在公司治理、经营业绩、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具备坚实的实施基础”;其次,三大风险计量和应用应“满足审慎的监管要求”;第三,相关内部模型建设应“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
《验收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多项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定量条件,包括:
监管评级要求: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
覆盖率要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10%;
RWA计量自动化要求: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不应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15%;
定量测算要求:申请材料中需包括至少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如银行希望尽快提交申请,将涉及过往年度RWA计算数据的回溯工作)。
《验收规定》中还提到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其他重要条件包括:
应用要求: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数据治理要求:银行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的要求;
独立验证要求:银行应组建独立验证团队,对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有效验证,对操作风险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程序、流程进行有效验证;
系统要求: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
内部审计要求: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或损失数据开展有效审计。
此外,我们认为银行应在充分做好资本新规第一档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5.申请实施高级方法有怎样的流程?
根据《验收规定》,银行申请和监管验收包括5个环节: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
参考过往经验,我们预计银行在完成高级方法相关领域的建设工作后,需4-6个月时间完成自评和申请材料准备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在监管部门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后,取决于评估结果,银行可能需要1.5-3年时间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6.申请高级方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行完成高级方法申请准备工作,本次监管发文附上《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材料清单》。对信用风险内评法、市场风险内模法和操作风险采用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在不同阶段的材料都进行了具体要求。相关银行可对照清单要求开展申请材料准备工作。
7.监管验收组如何组建?
根据《验收规定》,监管验收团队成员将主要在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内部产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同时,监管也说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验收工作可引入外部专家,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收和监管提供专业意见。
1.从宏观角度来看
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缓解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失衡,减少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共振。目前国内经济需要恢复和繁荣,国内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和投资规模支持经济发展,然而国内绝大多数银行的股价和估值都处于低位,补充资本的难度很大。而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如果资产质量较好,有节省资本的可能性。
2.从微观角度来看
资本新规的新权重法细化了风险暴露分类和权重体系,对风险的区分能力有所提升。但在同一类风险暴露下的权重仍然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比如所有中小企业的权重都是85%,不会考虑客户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的差异),难以支持银行在实际经营中的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要求。
3.从能力建设角度来看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建设过程也为银行培养了大量具有数量分析能力和先进管理理念的业务创新、运营管理、风险计量、资本管理的人才队伍。
4.从技术角度来看
我国多数股份制银行和头部城农商行在经过多年的持续建设后,当前已初步具备实施高级方法的计量基础和应用基础。对于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良好的第一档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可以带来较大的资本收益,也有助于提升经营管理、风险管理、资本和资产负债管理等能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并不必然节省资本,高级方法是对风险更为敏感的资本计量方法,如果银行的资产质量欠佳,高级方法的资本要求可能较权重法更高。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该以提升稳健经营管理能力为初衷,根据激励相容原则,有实力的银行更有机会通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红利。
三、境内外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和监管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我国监管部门此前对于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的资本节省情况采取相对严格和审慎的态度,很长时间内,五家国有银行的资本节省底线都设置在权重法下的90%。而对比采用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境外银行,由于境外当地监管部门较早取消了底线限制,一些境外银行在高级方法下的资本需求只有标准法下的一半。
因此,对于境外银行而言,新巴塞尔协议三设定的72.5%的资本节省底线是提高了监管要求,而对于我国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银行,则是下调了监管要求。
四、高级方法下的资本计量结果将与银行的资产质量、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系统和数据治理水平紧密相关
1.监管规则的变化推动内评法资本参数的下调但是提高了管理要求
(1)降低初级内评法下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参数
资本新规《附件7》中规定了初级内评法下的LGD参数值。相比于现行规则,有合格应收账款、房地产或其他抵质押品担保的风险暴露的LGD有明显下降,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公司风险暴露的LGD也有所下降。
粗略估计,LGD在资本新规下的整体降幅约为10%-15%,对初级内评法下的风险缓释效果和资本节省有显著提升作用。
但是在内评法下具有资本节省作用的合格押品管理要求的标准很高,比如押品的购买保险的要求,要求银行建立更加完善的押品管理体系支撑押品的回收水平。
(2)新增72.5%的资本底线要求
根据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六家银行截至目前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推测,在现行监管规则下,实施高级方法的资本节省作用预计大体为10%-20%。资本新规《附件21》设置了72.5%的资本底线要求,即银行在高级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标准法下风险加权资产的72.5%,也就是高级方法银行的最大潜在资本节省程度将为27.5%。相比于现行规定中并行期内最低80%的资本底线系数,虽然这一变化将明显扩大实施高级方法的资本节省空间,但是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验收银行的情况设定资本节省水平的校准措施。
2.拟申请实施内评法的银行资本节省与资产质量水平的关系测算
由于内评法建设需要基于银行历史数据开展,内评模型估计的参数结果也基于银行历史违约和损失情况。因此,一家银行在内评法下满足监管的资本要求与自身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高度相关。对于风险管理水平高、资产质量长期较好的银行,内评法下更有机会实现资本节省。
而对于尚未实施内评法的银行通过实施内评法能够实现多大程度的资本节省,以及不同资产质量对于内评法下资本要求的影响有多大,我们尝试基于内评法下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进行了简化的推测和分析。
(1)测算与分析
假设平均LGD为35%,公司风险暴露实施内评法在违约概率(PD)小于3%时能较权重法实现资本节省,而若PD大于3%则很可能无法实现资本节省。具体测算分析如下:
风险暴露
| PD | 内评法权重 | 权重法权重 | 简要分析 |
小微企业 | 1% | 56% | 75% | 若PD小于3%能较权重法实现资本节省; 若PD大于3%则很可能无法实现资本节省 |
3% | 76% |
5% | 87% |
中小企业 | 1% | 60% | 85% |
3% | 82% |
5% | 95% |
其他公司 | 1% | 72% | 100% |
2% | 89% |
3% | 100% |
零售风险暴露能否实现资本节省不仅取决于实际违约率,还取决于违约损失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PD大于1.5%且LGD大于30%时不能节省资本;信用卡循环额度在PD大于3%且LGD大于60%时也不能节省资本;其他零售和小微零售在控制LGD的情况下可适当容忍更高的PD。具体测算分析如下:
风险暴露 | PD | LGD | 内评法 权重 | 权重法 权重 | 简要分析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0.8% | 30% | 32% | 50% | 若PD大于1.5%且LGD大于30%,则不能节省资本; 若PD大于3%且LGD大于60%,则不能节省资本; 若LGD为45%,PD在5%以内均能实现资本节省 |
1% | 38% |
1.5% | 49% |
合格循环零售 | 2% | 60% | 39% |
3% | 52% |
4% | 63% |
其他零售 | 2% | 45% | 58% | 75% |
3%
| 63% |
4% | 65% |
纳入零售的小微企业 | 1% | 46% |
3% | 63% |
5% | 66% |
(2)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测算分析,可得出结论:内评法下的监管资本要求水平与银行自身资产质量高度相关,更低的历史实际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有助于在内评法下实现资本节省,也是银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资本计量层面的直接体现。
(3)测算假设
出于推测分析目的,以上测算中做了以下简化和假设:
仅考虑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实施内评法,且假设内评全覆盖;
不考虑已违约风险暴露的影响;
假设权重法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其他公司的平均风险权重分别为75%、85%和100%;合格循环零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其他零售风险暴露的平均风险权重分别为50%、50%和75%;假设权重法和内评法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范围一致;
假设公司风险暴露初级内评法下平均LGD为35%;中小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均为1亿元,小微企业近3年营业收入均小于3千万元;
假设零售风险暴露不考虑信用转换系数(Credit
Conversion Factor,CCF)的影响。
3.从资本新规切换首期的披露数据来看,高级方法银行实现了更大程度的资本节省
相比于2023年末,42家A股上市银行在资本新规切换首期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平均增速为2.96%,略低于同期资产总额的平均增速(3.54%)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平均增速(3.14%)。下列比较了高级方法银行和其他一档银行的主要数据:
(1)资本新规切换首期不同方法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变动比较
银行类型 | 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 | 资产总额平均增速 | 杠杆率分母平均增速 |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银行 | 1.90% | 4.23% | 4.02% |
其他一档银行 | 2.91% | 3.37% | 2.89% |
尽管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银行的资产总额平均增速(4.23%)与杠杆率分母平均增速(4.02%)高于其他一档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增速(1.90%)却低于其他一档银行(2.91%),高级方法银行在资本新规切换后实现了更多的资本节省。
(2)资本新规切换首期不同方法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比较
银行类型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提升 | 资本充足率平均提升 |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平均提升 | 资本净额平均提升 |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银行 | 0.43% | 0.78% | 3.47% | 4.40% |
其他一档银行 | 0.14% | 0.02% | 3.89% | 2.93%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高级方法银行平均提升43bp,其他一档银行平均提升14bp;资本充足率方面,高级方法银行平均提升78bp,其他一档银行平均提升2bp。高级方法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提升水平高于其他一档银行。
监管部门在2014年核准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给出了其推进高级方法实施的原则和思路,即“强调治理架构和政策流程是保障、计量模型是工具、数据和IT系统是基础、应用是灵魂,避免为模型而模型、为资本而资本,切实推进日常监管与新资本协议监管相融合、银行经营管理与风险计量相结合”。
我们认为,围绕上述关键要素的高级方法实施原则仍将延续,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夯实治理架构、政策体系、数据治理、系统支撑等基础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核心能力。
本文分别对信用风险内评法、市场风险内模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申请实施核心要求进行了总结。
1.信用风险内评法
从第一批“内评法银行”的过往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对内评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涉及治理架构、政策流程、模型开发与验证、内评应用、数据与系统等各个方面。
(1)内评治理架构
《验收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新规《附件5》要求“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不少银行已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内评治理架构,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具体履职与管理留痕情况可能存在遗漏。
(2)内评报告
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并对报告内容、报告层级、报告频率逐一进行明确。而在实际管理中,部分银行可能存在报告内容颗粒度不足或遗漏的情况。
(3)内评流程
资本新规设定了包含“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的内部评级流程,并要求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但不少银行不论是评级在系统中的全流程留痕,或是评级发起与认定的独立性、评级推翻的合理性、评级更新的及时性,都存在一定合规差距。
(4)违约定义一致性
资本新规对违约认定覆盖情形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并将违约定义标准的一致性要求延展至整个信用风险暴露(权重法下新增违约风险暴露敞口,其认定标准与内评法一致),违约定义在银行的实际执行情况将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5)验证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验收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需建立独立验证团队,对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有效验证,资本新规《附件21》明确说明在开展高级方法的评估中,将重点关注“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而一些已建设内评体系的银行仍然可能存在验证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6)内评应用
《验收规定》将内评应用不足作为银行不得实施高级方法的情形之一。以下情形不能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7)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验收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资本新规《附件5》分别对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数据收集和存储提出要求,数据与系统也构成了内评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基础。银行需持续开展评级系统建设和升级,持续开展数据的积累与治理,从根源上提高内评质量。
2.市场风险内模法
资本新规中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较之于现行法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实施难度进一步提升,我们建议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实施和申请评估验收的优先级应低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对于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实施申请要求,应当关注如下几点:
(1)交易台设置
《验收规定》明确对“交易台划分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资本新规《附件15》中对交易台提出11项明确规定,涉及会计账目、管理职责、交易策略、授权限额、汇报机制等方面。而且,用于资本计量交易台的设定应当经过监管部门验收合格。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科学“记账”;对交易主管、交易员提出明确的职责要求,实现职责分离;制定清晰的交易策略,规范交易活动;设置明确的交易授权和限额,审批、规范交易;建立顺畅的内部管理报告定期汇报机制,及时揭示风险。
(2)风险因子识别
风险因子作为衡量风险的介质,其准确性、完备性是内部模型法下得出精确的资本计量结果的关键。《验收规定》明确“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子,风险因子合格性认定不满足相关要求”
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资本新规《附件21》中提出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验收工作时有权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素等重要模型,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影响自身投资组合的底层风险因子,并开展合格性检验。
(3)计量方法、数据以及重要参数
《验收规定》明确“内部模型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
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资本新规《附件15》针对内部模型资本要求、返回检验以及损益归因测试,提出了对模型计量方法的基本标准,要求确保数据源的独立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参数的一致性。银行应当确保内部模型、返回检验与损益归因等计量体系所使用内外部数据(包括前台业务数据、市场数据、中后台管理数据等)的差异控制在容忍度范围之内;重要参数的估计方法前后一致、结果真实可靠;返回检验、模型验证的结果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4)压力测试
资本新规《附件15》要求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在交易台和银行层面分别按日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同时,应定期评估压力情景下的风险状况,尤其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主要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银行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方案,确定压力情景,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影响,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将结果运用到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5)内部模型的应用
资本新规《附件15》要求资本计量应当与其日常市场风险管理活动密切结合,包括要求模型应完全融入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计量系统与交易限额结合使用。从本质上看,与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一样,内部模型不仅仅作为资本计量的工具,更多的是要求银行能够主动将模型及其结果作用于风险偏好、限额管控、风险缓释、监测报告等领域。
3.操作风险标准法
资本新规实施后,第一档银行将实施操作风险新标准法。该方法下,银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内部损失乘数密切相关。资本新规要求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银行才能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否则内部损失乘数为1。基于激励相容的原则,银行若能够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计算结果大概率小于1,即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资本节省。
(1)损失数据管理机制
由于过去缺乏刚性的监管要求且内生管理动力不足,银行对损失数据收集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损失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需要借助资本新规实施的机会重塑管理体系,使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常态化、收集机制自动化、收集方式合理化。银行应至少落实包括工具与模板设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以及宣导及考核等工作。
(2)损失数据库
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需要银行积累5-10年高质量的历史损失数据。损失数据库建设应先查漏补缺以确保数据全面性和完整性,再纠错更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银行应关注损失事件的全面性、关键数据项是否空白或缺失、错误数据与异常数据准确性逻辑校验、多渠道收集数据的信息一致性等工作。
(3)损失数据验证和审计
资本新规《附件18》要求“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在使用损失数据前,应对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验证,确保损失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并定期进行内外部审计,”并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验收规定》将“未按要求进行验证、内外部审计,或验证、内外部审计存在重大缺陷”作为不宜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情形。银行应当在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前,完成对损失数据收集相关程序和流程,以及所建立的损失数据库的独立验证和审计工作。
六、建议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我国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农商行以及外资行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方面的经验参差不齐,银行应当充分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或实施策略。
不同商业银行申请起点各不相同,应差异化开展准备工作。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在2014年前后是否已开展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准备、近两年是否已主动开展新一轮的申请准备以及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成熟度水平,本文按照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头部城农商行及外资行分别划分三类就绪情况,并建议银行开展差异化的申请准备。
类别划分:
1)国有及股份制银行
根据准备就绪类分类 |
第一类 | ·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申请准备工作 ·近两年已主动开展新一轮的申请准备工作 |
第二类 | ·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申请准备工作 ·近两年尚未开展新一轮的申请准备工作 |
第三类 | ·
2014年前后未曾开展过申请准备工作 |
2)头部城农商及外资行
根据准备就绪类分类 |
第一类 | ·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
第二类 | ·2014年前后未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已建设成熟的内评体系 |
1.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1)第一类国有及股份制银行: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且近两年已主动开展新一轮的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前期已经积累了实施申请经验,并在持续的高级方法体系建设与合规申请准备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成果。建议:
做好提交评估申请的准备。结合资本新规《附件21》中关于评估申请材料的要求,银行在重新准备的过程中需完成自评估、定量测算、内部审计、支持文档整理、报告撰写等工作,并做好提交评估申请的准备。
做好迎检的准备。监管部门将根据银行所提交评估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因此银行需通过制作培训手册、开展全行宣贯与分行预演等方式做好迎检准备。
做好评估整改的准备。监管部门将基于对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并综合对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银行是否可以正式提交实施申请。因此银行需前瞻性地筹备好相应资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整改工作。
(2)第二类国有及股份制银行: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且近两年尚未开展新一轮的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虽然前期有过一定经验积累,但综合评估下短期内可能较难达到提交评估申请的状态。建议:
重启申请准备工作,更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资本新规《附件21》中提到银行应形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明确申请实施范围并递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该规划也将成为银行后续工作开展的指南。
开展全面的自评估工作。银行应借助自评估工作全面了解自身高级方法建设情况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制定整改计划,启动整改工作。对于在自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需制定明确责任主体的整改计划与方案。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例如内评应用不足,模型表现欠佳,建模方法更新、验证工作不全面,违约定义不一致,系统或数据支撑能力不足等,还需尽快启动专项整改集中攻克问题。
开展第一类国有及股份制银行的实施准备工作,包括做好提交评估申请、迎检、评估整改的准备。
(3)第三类国有及股份制银行:2014年前后未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需形成一套兼顾内部评级体系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全局规划,并在此规划下有序开展准备工作,主动填补合规不足,而后继续开展前两类银行的工作。
制定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资本新规《附件5》中新增要求董事会应“批准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建议在制定规划时统筹考虑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计划与范围,形成可落地、可实施、有价值的规划方案。
组建专项工作组,推动工作有序开展。高级方法实施申请涉及方面繁杂,各项工作开展均需协同全行各层、各级资源。组建专项工作组、建立项目群管理机制、通过项目群形式可以充分帮助银行厘清各项复杂工作,并有序推动工作开展。
加强专业资源投入。银行需关注全行层面特别是管理层对高级方法建设与实施价值的充分理解,从而确保投入充分、专业的资源力量。
开展第一类与第二类国有及股份制银行的工作,包括正式启动申请准备工作、开展全面的自评估工作并制定整改计划、启动整改工作。在此基础上,还需做好提交评估申请、迎检、评估整改的准备。
2.头部城农商行及外资行
(1)第一类头部城农商行及外资行:2014年前后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大多已建有较为成熟的内评体系、稳定运行一定时间并有相应的应用体现,因此具备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前置条件。建议此类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标股份制银行,积极开展实施申请准备工作:
重启申请准备工作、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组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专项工作组,制定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梳理后续工作开展计划与安排,推动准备工作的开展。
对标资本新规开展全面的自评估工作,客观且充分地对自身合规情况进行评估与把关。
针对已知重大不足,与自评估工作并行启动专项整改和优化工作。借助自评估工作发现对整改和优化方案进行把关,力求整改一次到位。
有序开展提交评估申请的前序工作。银行在提交申请评估前还需完成定量测算、内部审计、支持文档整理、报告撰写等工作,银行应充分投入专业资源和力量完成相关工作。
(2)第二类头部城农商行及外资行:2014年前后未曾开展过实施申请准备工作且已建设成熟的内评体系
建议主动规划,在夯实内评基础能力后继续开展第一类城农商行及外资行的工作。
通常内评体系的成熟度可以从六个维度进行评估:完整的内评管理体系、审慎的内评估计方法、优良的内评模型表现、独立有效的内评验证、稳定的内评系统运行以及充分的内评应用体现。建议:
全面提升内评体系成熟度与合规性。银行需对标监管要求以及领先实践,对现有内评体系进行再提高。特别是对监管部门关注的建模方法、内评应用、关键定义、验证情况、评级流程等方面,需确保合规。
提高对高级方法的认知,强调专业资源投入。银行提高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认知和理解,并持续加强自有专业能力的培养以及外部专家资源的有效利用。
开展第一类城农商行及外资行的工作,包括启动申请准备工作并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全面的自评估工作,并行启动整改和优化工作,有序开展提交评估申请的前序工作。
附: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金规〔2024〕16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监管部门可单独受理。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
第十四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覆盖率,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申请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申请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进行自评。
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
商业银行自评发现问题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确的完成期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条件或满足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提交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说明,包括申请实施范围、申请目标,及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二)银行对实施情况的自评估报告。
(三)至少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覆盖率、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以及不同方法下的结果差异说明。此外,在资本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内,应同时报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四)模型相关材料。
(五)验证报告。投产前全面验证、所有定期监控、投产后全面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优化建议,以及对操作风险标准法下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相关程序和流程的验证情况等。
(六)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七)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八)监管部门认为有助于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依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范围,各风险类别模型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风险模型的数据情况、违约识别情况、经济周期识别及调整方法,非零售模型主标尺的设计及校准情况、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的计算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零售模型排序稳定性情况、清收期及回收期确定情况和各模型占用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市场风险模型的市场和交易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交易台设置情况、风险因子合格性自评估报告、资本要求计量报告、模型数据质量自评估报告、最近一次基于过去250个工作日的返回检验分析报告和损益归因测试报告、压力测试的计算方法、情景设置以及最近一次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三)操作风险业务指标各项目计算情况,内部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情况,损失数据库建设和运行情况,资本计量流程。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模型性能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估及验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展申请验收。对于尚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商业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组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验收团队。验收团队成员主要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引入外部专家,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收和监管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整改工作机制,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计划和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监管部门认为商业银行对实施有实质性影响的核心项目整改未完成的,可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整改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案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三)截至验收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四)截至验收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满足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申请。包括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暂不实施高级方法资产的计划安排,或操作风险标准法申请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
银行集团还应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二)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三)截至实施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四)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说明、政策和模板。
(五)截至实施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作出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决定。
验收通过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范围;有条件验收通过的,还应明确未通过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第五章 评估及验收原则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进行评估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相关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操作风险标准法也不宜采用自行计算的内部损失乘数:
(一)治理架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建设及应用的管理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内部损失乘数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有效验证,或未对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程序、流程进行有效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或损失数据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15%。
(七)损失准备计提不足,实际拨备覆盖水平较低,未充分反映资产的预期损失水平。
(八)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九)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或内部损失乘数计算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对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一)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二)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违约概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三)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机制。
(四)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五)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六)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七)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八)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九)内部评级结果未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有效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一)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违约损失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八)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一)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或信息系统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簿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压力测试、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验证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二)交易台划分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没有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交易台损失无法独立观测。未结合交易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和限额设定、监控。
(三)内部模型估值结果与会计入账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四)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子,风险因子合格性认定不满足相关要求。
(五)内部模型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计算压力预期尾部损失的压力期间追溯期过短,未覆盖2007年以来的市场变化;缺少历史压力情景的重检机制;未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计量结果。
(六)损益归因测试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损益归因测试落在红区;损益归因测试频率低于每月;损益归因测试积累数据少于1年。
(七)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未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压力测试结果。
(八)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预期尾部损失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1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九)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十)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一)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二)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
(三)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业务指标各项目的定义与计算规则,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指标数据收集和储存机制;业务指标数据少于3年。
(四)未有效满足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数据的收集未全面覆盖所有业务活动,未充分反映银行的操作风险;未书面规定识别、收集和处理损失数据的程序和流程,数据收集不完整;未书面规定损失事件类型映射规则;未建立完善的损失数据库及相关政策程序;未按要求进行验证、内外部审计,或验证、内外部审计存在重大缺陷;高质量损失数据不足5年。
(五)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
(六)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
(七)未将操作风险计量作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监管部门认为对银行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无上述情形且符合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要求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应实施高级方法。
对验收通过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有权设置并行期底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基本符合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要求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但存在对高级方法或操作风险标准法计量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有条件验收通过使用高级方法或使用自行计算的内部损失乘数:
(一)不存在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
(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计划。
(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
第三十八条 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或有条件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表现、信息系统、计量结果应用及其他支持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不足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内部损失乘数调整到能够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的合理水平。
(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能够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状况的监管给定水平。
(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设定附加因子或补充收集内部损失数据。
(四)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资产组合或交易台,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五)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且已符合各项监管规定,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持续监管
第四十条 对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监管,确保商业银行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相关的监管要求。
对未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要求银行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持续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相关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的表现及其有效性、模型运行环境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和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等,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损失数据收集程序、流程和系统的运行情况等。
(二)应用情况。包括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以及不同方法的结果差异说明。
(三)验证情况。包括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以及优化建议。
(四)审计情况。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五)压力测试情况。
(六)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报告情况。
(七)信息披露情况。
(八)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照银行实际发生频度提交,但频度不得低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的详尽程度应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银行高级方法运行情况和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在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整改情况的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法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和整改结果。
(二)针对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情况。包括整改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以及整改后的结果差异说明。
(三)针对整改项目的专项验证情况。包括对计量模型整改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整改报告情况。
在整改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资格。
第四十三条 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资格被整体取消的商业银行,原则上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对单一风险类别、资产组合或交易台实施资格被取消的商业银行,原则上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监管部门认可。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重大调整情况。包括调整高级方法实施规划、改变高级方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重建计量模型,以及调整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规划、改变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范围、调整业务指标及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相关重要政策和关键流程等。
(二)针对调整项目的定量测算。包括重大调整后高级方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参数估计的测算结果,并对调整后的结果差异进行说明。
(三)针对调整项目的专项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调整的项目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和验证结论。
(四)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的调整情况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告重大调整事项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形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原则,受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实施申请事项并开展验收,以监管意见书形式出具评估、验收意见和验收决定。
派出机构作出的验收决定,以及取消银行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资格,应在决定前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核。
第四十六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一)申请验收阶段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应提交以下评估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说明
(1)治理架构。包括信用风险治理架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商业银行申请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相关事项的审批情况及授权管理情况。
(2)政策流程。包括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评级体系管理情况概述。
2.实施情况说明
(1)内部评级法实施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内部评级法实施规划、本次申请实施的资产范围、机构范围(集团、法人、子公司)和区域(境内、境外),以及实施准备情况等。
(2)内部评级法达标自评估报告。包括自评估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自评估结论等。
(3)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文档。包括风险暴露分类政策制度、标准流程和系统实施情况等。
(4)内部评级模型开发和风险参数估计文档。包括银行内部细化的违约定义、建模数据(含违约样本、非违约样本)及数据清洗文档、模型敞口划分文档、模型开发方法论及开发过程文档、经济周期识别及长期违约中心趋势设置文档、风险参数估计及评级主标尺设计文档等。
(5)内部评级政策制度文档。包括评级认定流程和权限设置、评级调整和推翻政策、评级更新政策,以及风险缓释相关政策等。
(6)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此外,在资本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内,应同时报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7)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文档。包括内部评级相关信息系统架构,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内部评级系统、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建设及实施情况等。
(8)内部评级应用文档。包括内部评级结果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风险报告、经济资本和绩效考核、风险偏好、贷款定价、损失准备计提等领域的应用情况。
(9)内部评级法相关验证报告、审计报告。
(10)内部评级法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和披露试填报表。
(11)其他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了解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的材料。
(二)开展验收阶段
1.验收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评估意见开展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就实施内部评级法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2)整改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案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3)截至验收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4)实施验收阶段内部评级法模型、风险参数、政策制度、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方面采取的其他改进措施。
(5)截至验收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内部评级法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1)实施申请。本次申请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范围、机构范围和区域,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和暂不实施内部评级法资产的计划安排等。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截至实施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4)内部评级法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说明和披露试填报表。
(5)截至实施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持续监管阶段
商业银行经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法后,持续监管阶段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评级体系持续运行监测情况。包括计量模型的表现及其有效性、模型运行环境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和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等。
2.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的计量结果以及结果差异说明。
3.内部评级法持续验证及审计情况。验证情况包括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以及优化建议。审计情况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4.压力测试情况。
5.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报告情况。
6.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情况。
7.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情况的自评估报告,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情况、专项验证情况,以及整改报告情况。
8.内部评级法实施拟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变化、评级模型重建等,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一)申请验收阶段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应提交以下评估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说明
(1)治理架构。包括市场风险治理架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商业银行申请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相关事项的审批情况及授权管理情况。
(2)政策流程。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模型法管理体系情况概述。
2.实施情况说明
(1)内部模型法实施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内部模型法实施规划、本次申请实施的交易台范围、机构范围(集团、法人、子公司)和区域(境内、境外),以及实施准备情况等。
(2)内部模型法达标自评估报告。包括自评估范围、方法、流程、组织实施、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自评估结论等。
(3)账簿划分管理文档。包括账簿划分及转换的政策制度、划分标准,内部审计结果,内部风险转移记录文档,其他相关备查或证明文档等。
(4)交易台管理文档。包括交易台管理制度,交易台会计账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交易台设置情况相关文档(含风险范围、汇报路径、交易策略、人员安排及业务计划、风险管理职责、授权及限额等),交易台定期管理报告等。
(5)内部模型法计量文档。包括市场风险计量管理相关制度,各类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模型开发方法论及开发过程文档;风险因子合格性检验文档,可建模风险因子和不可建模风险因子的资本计量范围、计量方法及模型参数设置的相关过程和证明文档;违约风险资本计量范围,计量方法及实施过程文档。
(6)返回检验和损益归因测试文档。包括返回检验制度,返回检验情况和附加因子调整情况报告,突破事件报告;损益归因测试制度,测试结果及资本附加调整情况报告、数据校准及损益归因测试评估文档。
(7)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测试制度、方案、压力测试情景设置方法论及说明文档、压力测试结果报告。
(8)内部模型法的模型管理和验证文档。包括模型开发测试记录、投产前验证报告,定期持续监测报告,模型验证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以及模型运行及监测报告。
(9)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内部模型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此外,在资本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内,应同时报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10)内部模型法计量相关系统文档。包括相关系统和数据管理制度、系统架构、系统实施情况,针对系统的验证文档,日常市场风险信息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况。
(11)内部模型应用文档。包括内部模型法计量结果在风险偏好、新产品市场风险评估、交易限额设定、风险监控、风险报告、经济资本计量和绩效考核,以及市场风险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12)市场风险审计管理文档。针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体系建设的市场风险审计要求及内容,以及市场风险审计执行情况等。
(13)内部模型法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和披露试填报表。
(14)其他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了解内部模型法实施情况的材料。
(二)开展验收阶段
1.整改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评估意见开展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就实施内部模型法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2)整改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案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3)截至验收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4)实施验收阶段内部模型法模型、风险参数、政策制度、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方面采取的其他改进措施。
(5)截至验收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内部模型法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1)实施申请。本次申请实施内部模型法的交易台范围、机构范围和区域,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和暂不实施内部模型法交易台的计划安排等。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截至实施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4)内部模型法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说明和披露试填报表。
(5)截至实施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持续监管阶段
商业银行经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内部模型法后,持续监管阶段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模型体系持续运行监测情况。包括计量模型的表现及其有效性、模型运行环境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和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等。
2.内部模型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内部模型法风险加权资产覆盖比率、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3.内部模型法持续验证及审计情况。验证情况包括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的方法、过程、验证结论以及优化建议。审计情况包括内部审计部门对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4.压力测试情况。
5.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报告情况。
6.市场风险信息披露情况。
7.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情况的自评估报告,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情况、专项验证情况,以及整改报告情况。
8.内部模型法实施拟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内部模型法实施范围调整、关键定义和重要参数变化、模型重建等,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操作风险采用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一)申请验收阶段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应提交以下评估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说明
(1)治理架构。包括操作风险治理架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相关事项的审批情况及授权管理情况。
(2)政策流程。包括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外包等基本管理制度,业务连续性管理情况,以及管理工具情况概述。
2.实施情况说明
(1)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实施规划、本次申请实施的机构范围(集团、法人、子公司)和区域(境内、境外),以及实施准备情况。
(2)操作风险标准法达标自评估报告。包括自评估范围、方法、流程、组织实施、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自评估结论等。
(3)操作风险标准法业务指标计量文档。包括业务指标各项目的定义与计算规则、计算流程、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等。
(4)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管理文档。包括损失数据管理制度,历史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情况,损失数据与损失事件映射规则,以及损失数据库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5)最近两个完整财务报告年度的定量测算结果。包括操作风险标准法中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和内部损失乘数设为1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此外,在资本监管报表并行报送期内,应同时报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计量方法的计量结果和结果差异说明。
(6)操作风险信息系统文档。包括操作风险计量相关信息系统架构、损失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系统情况等。
(7)操作风险计量在操作风险管理流程中的应用情况。
(8)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相关验证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
(9)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和披露试填报表。
(10)其他有助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二)开展验收阶段
1.整改申请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评估意见开展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就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整改情况的总体说明。
(2)整改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整改工作机制、整改方案和过程、自我验收机制、整改结论。
(3)截至验收申请日,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后续计划。
(4)实施验收阶段操作风险标准法计量、损失数据管理、政策制度、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方面采取的其他改进措施。
(5)截至验收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实施申请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1)实施申请。本次申请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机构范围和区域、申请目标,以及实施准备工作概述等内容。银行集团还应当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施效果。
(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相关决议。
(3)截至实施申请日,未完成整改问题的后续整改计划,以及所采取的校准措施和其他措施。
(4)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披露政策、管理情况说明和披露试填报表。
(5)截至实施申请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持续监管阶段
商业银行经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采用内部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后,持续监管阶段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风险标准法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相关的程序、流程和系统的运行以及变化情况等。
2.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结果。
3.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相关持续验证及审计情况。
4.压力测试情况。
5.银行内部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报告情况。
6.操作风险信息披露情况。
7.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情况的自评估报告,整改项目的定量测算情况、专项验证情况,以及整改报告情况。
8.操作风险标准法实施拟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实施范围调整,业务指标及损失数据识别、收集和处理相关重要政策和关键流程变化等,应在调整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标准方法下,银行适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或风险参数。高级方法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部分风险参数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较标准方法精细化程度更高,同时对银行的机制体制、计量模型、数据系统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2014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获准实施高级方法,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迈上了新台阶。经过10年左右的高级方法实践,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逐步积累了高级方法验收和实施经验,在风险计量、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均有一定提升。
2024年1月1日,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幅度不尽相同。其中,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和框架未做重大调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变化较大。因此,原资本监管框架下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新资本监管框架下信用风险可继续适用高级方法,其他风险模块需另行申请和验收。除了6家已经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银行之外,近年来一些银行积极推进高级方法建设,开展了大量实施准备工作,也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诉求。
为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验收规定》,作为《资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验收规定》明确了高级方法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持续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四、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需满足哪些标准和条件?银行适用的资本监管规则需与其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和管理水平相匹配。《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框架,将银行分为三档,其中,具备条件的第一档银行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可实施高级方法。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需具备坚实的实施基础。《验收规定》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数据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只有经营业绩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才具备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条件。
二是需满足审慎的监管要求。《验收规定》细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三大风险模块,分别从政策流程、模型方法、参数估计、运行表现等各方面提出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应满足的审慎监管要求。银行需全面落实相关规定。
三是需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资本办法》正文及相关附件对银行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具体计量规则和技术细节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银行需全面对标相关标准,确保计量模型审慎、可靠,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支持体系稳健、有效,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水平。
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够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同时,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六、《验收规定》发布后,高级方法验收的工作安排是什么?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的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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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新资本办法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这标志《巴塞尔协议Ⅲ》国内版本的正式落地。新资本办法构建的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给金融市场全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的革新与挑战,随之相关的银行资产结构优化与合规性调整等各个方面问题成为广大从业方休戚关注的重点。新资本办法对于银行业管理乃至全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都造成了深远影响。此外,近期LPR等调整,也给商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协助银行从业人员更加深入理解与适用“资本新规”和LPR调整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法询金融将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16日举办线上“21天银行资产负债、流动性、FTP管理训练营”。本课将从FTP、流动性管理、利率市场、资产负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利率风险管理等方面深入地解读“资本新规”和LPR调整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并剖析相关热点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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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现任某上市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多年海内外金融机构的从业经历,曾先后任股份制银行计划财务部主管、上市城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曾主持资金转移定价、司库管理改革、经济资本配置等重大资产负债管理项目。擅长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利率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产品定价、绩效考核等、并多次受邀为银行作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专题培训。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职称,上海金融学会会员。现任某民营银行计财部副总经理兼资产负债管理中心(司库)总经理。曾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主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ALCO)秘书长。长期从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金交易、投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具有二十多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及实务经验。交通大学数学系硕士 ,2008年通过FRM考试。金融行业从业16年,是国内最早从事巴塞尔协议建设的专家。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规划与研究小组原成员。某四大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原负责人,具备丰富的风控体系建设经验,曾服务于国内四十多家银行,提供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咨询方案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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