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本公告。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刊发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 31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可能延迟寄发2023年年报(「2023年 年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延期举行以及本公司股份自2024年4月2日上午 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ii)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 括)延迟刊发2023年年度业绩及2023年年报的最新进展、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调 查;及(iii)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复牌指引及复牌状况的季度更
新(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核数师辞任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德豪」)(即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辞去
核数师职务,自2024年7月9日起生效,原因是本公司并未接受立信德豪就审计本集团截
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2023年审计」)向本公司所报之额外审计费 用(「额外审计费用」),此乃由于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7日之公告所披露之未解决的事 项(「未解决的事项」):
1. 于2023年,为促成本集团与本集团一名独立第三方供货商(「供货商」)之间的交叉
担保安排,(i)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江缆索」)、浙江浦江缆索有限 公司及奥盛(九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就供货商所获得的贷款
向独立第三方贷款人提供共同及个别担保;(ii)供货商就上海浦江缆索所获得的贷款 向独立第三方贷款人提供共同及个别担保;(iii)本集团已于2023年向供货商提供一 系列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及(iv)本公司及╱或本集团其他全资附 属公司的一名执行董事在与独立第三方贷款人订立的贷款协议中担任借款人及╱或 担保人,以促成交叉担保安排;
2. 本公司管理层就本集团因涉及未支付本集团作为借款人所获得的贷款及╱或由本集 团与供货商或本公司一名执行董事之间的交叉担保而涉及的法律诉讼的潜在影响进 行的评估;
3. 本公司管理层就本集团涉及的其他应付款项、贷款及╱或应收款项(截至2023年12 月31日尚未清偿)的潜在影响进行的评估;及
4. 本公司管理层就本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存货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若干未 识别其他应付款项之对账进行的评估。
收到立信德豪有关未解决的事项之要求后,本公司已采取相应行动。于2024年5月31日, 董事会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潘英丽女士、陈德伟先生及唐志斌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组成。于2024年6月4日,本公司委任安迈企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对未解决的事
项进行独立调查。
同时,由于本公司明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股东(「股东」)及市场公布2023年年 度业绩的重要性,并有意按此行事。然而,虽然本公司已立即应立信德豪要求采取行 动,惟立信德豪与本公司未能就完成2023年年度业绩审计工作的时间表及相关额外审计 费用达成共识。因此,本公司考虑委聘另一位核数师,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恢复并
完成2023年年度业绩的审计工作。立信德豪于辞任函中确认,除额外审计费用分歧及未解决的事项外,并无其他事宜需提
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
立信德豪亦于辞任函中表示,由于彼等尚未完成2023年审 计,可能存在需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之其他事宜,惟彼等目前并不知悉有关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