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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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热闹而无深入——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不能一哄而上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05-21 09:51

正文

人工智能法治研究不能

一哄而上 热闹而不深入


作者: 张志铭,华东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院长。

来源: 本文系张志铭教授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的【 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伦理与法理 】论坛上的院长致辞,法学学术前沿首发。标题系前沿小编所加,不代表全文文意,请大家开明对待。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道,下午好!


首先我要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大家的到来和支持表示热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和法理。审视当下,人工智能发展极其迅猛,作为一种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新业态,驱动着人类社会各项产业/事业的升级腾飞。夹带着人们强烈的利益驱动,在国际和国内、中央和地方,人工智能冶理都成为了治理的新题、难题,其复杂性超乎想象。在我看来,对人工智能治理这一话题的探讨,唯智者方能面对,唯勇者方能攀登,唯坚韧者方能有所成。一哄而上,热闹而无深入,只会导致学术上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我们这次活动在显著的意义上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次学科间的交叉协力。借助于哲学的深邃,可以在人工智能治理这一话题思考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企图。从法学界目前的研究看,人工智能基本上是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对待,其中一种情况是采取因循、投射的立场,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调控的对象之一,在所涉及的主体间进行传统的权利义务配置,以不变应万变;另一种情况则采取重塑、创新的立场,面向人工智能的治理困境,视人工智能为新型客体,在法律调控上进行颇具特色,甚至颇为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


人工智能是人们运用计算技术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的产物,现如今的强人工智能在逼真的意义上模拟人类行为,甚至有可能在超越人类认知和行动极限的意义上反客为主,提示我们在人工智能治理的思考上应该有所突破,去探讨人工智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或有限主体的可能性。在我看来,如果强人工智能甚至超强人工智能在技术上或者客观意义上能够成为主体,基于人性或人之爱限缩于人类或溢出于旁类的既成事实,那么伦理和法理层面的主体构设必然相伴而生。不这样思考问题,简单地以人为本、人类中心,就无法最终摆脱“人工智能的监管困境”,实现人类安全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顺带说一句,考虑到道德自律、良心自治,从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诉求看,承载的也多是法理或法律要求,展示的是在人工智能治理问题上伦理规范与法律要求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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