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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IPO很诡异,7过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5-17 15:13

正文

迈企网(www.maiqi-ld.com  5月6号上线):并购界第一微信公众号:maiqi-ld-com及maiqi-ld-com6;并购、股权买卖、定增信息速配平台。规则整合、精准对接、协作共赢 。



  今天证监会发审委审核具体情况如下:

  (一)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取消审核。

  (五)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六)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七)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诡异,今天1家IPO取消审核,1家IPO暂缓表决。

今日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应该审核7家IPO企业申请,但实际上1家取消审核,一家暂缓表决(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PO),另外5家过会。昨日,证监会发行部公告,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被取消发审委会议审核。一般情况下,上会前取消审核,基本上是接到了举报信,只有举报内容经中介机构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障碍,才可以再次安排上发审会,核查清楚前只能取消审核了。看来,IPO不是那么顺山顺水,一路绿灯,类注册制下,受到社会的监督也更充分。举报人很把握时机,在人家上会当天现身证监会或举报文件到达时间精妙,想如期上会也难啊。最近发生举报人以股民的名义发布记者发布会举报IPO虚假记载、举报人直接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发行部,上市牵动着很多人的神经,发财的时候,必然引发一次贫富差距,人民矛盾有时就无法避免。看来人民矛盾还是要政府妥善解决啊,发行人与举报人协商好了也不至于弄到如此地步啊,有时眼看烤熟的鸭子都飞了。当年立立电子、胜景山河都过会发行了,最后都被迫给股民退款而无缘A股。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PO今天暂缓表决,可能有关事项还没有核查清楚,或还需进一步核实证明,暂缓表决也是有惊无险啊,还可以再来一次。

一般以为,上市条件中的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和巨大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上市的障碍,而财务、内部控制问题都是软性指标,没有可数量化的标志,内控有缺陷过会的案例也多多,比如现金采购金额超过50%、第三方代收代付款、报表大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等。今天,有两家公司内控有问题,均顺利过会。今天过会的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承诺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而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发行人汽车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汽车类产品毛利率,客户集中度较高。发审委员问“发行人关于外汇登记申报、税收申报、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针对内控存在缺陷、会计基础不规范只要说明进行了整改、完善了制度,基本都可以应付过去,发表意见当然是不存在重大缺陷。

附证监会发审委公告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7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取消审核。

  (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华鸿国际与力鸿投资之间股权转让的商业合理性和合规性,价款支付安排及实际支付情况,未支付转让价款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效力,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该股权转让是否违反美国和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已依照美国和中国法律履行相应程序并缴纳税费,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钱新栋与钱小洁、苏州詹姆士贝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钱新栋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比例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发行人未将钱新栋与钱小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合理性;(2)王明2011年12月转让发行人控股股权的原因及其真实性,未将王明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王明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3)王氏电路板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王氏电路板是否由王明或其父母实际控制,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王氏电路板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2016年末存货和原材料账面价值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期末存货是否有充分的订单支持;(2)发行人按照库龄确定原材料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客户的主要拓展方式;(2)发行人主要客户选择EMS服务商的标准,是否有类似于合格供应商制度安排,是否有多家EMS服务商同时提供竞争性的服务;(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替代性,报告期内是否出现主要客户取消合作关系的情况;(4)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四)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交通集团)未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或从事上下游业务,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2)发行人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无锡交通集团承接相关市政交通业务,发行人对无锡交通集团是否存在业务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3)发行人是否依法合规披露无锡交通集团的全部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申报材料中关联交易前后披露差异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是否构成重大遗漏,发行人关于避免遗漏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6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

(二)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细分行业、产品结构、产品定价、成本构成、销售模式、销售客户、销售区域和市场定位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母子公司架构设置的战略考量,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的规定;母公司在发行人体系内未来生产经营业务的战略定位以及相关长期资产减值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三)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未将陈兴方、徐曦东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2)上述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因虚假承诺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差错,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规范,截至目前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4)发行人关于外汇登记申报、税收申报、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的方法、过程、依据及结论。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从销售价格、产品成本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和披露发行人汽车类产品毛利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汽车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主要客户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影响发行人经营的可持续性;(2)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情况;除了特斯拉以外,发行人与海天塑机集团以及凯驰公司合作协议中是否存在一定时间后价格商议调整的相关约定;上述协议中关于终止与发行人合作的条款约定情况;(3)与特斯拉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在手订单情况,产品的价格确定原则,发行人在价格确定过程中的议价能力,目前已有产品供货3年后重新商定的价格与之前定价的差异情况,重新商议价格的定价原则;发行人与特斯拉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或者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是否对特斯拉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16日

来源: 投行业务资讯 (ID:touhang888),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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