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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92 许章润 | 汉语法学论纲之二:命意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9-03-26 08:00

正文

汉语法学论纲之二:

命  意

许章润 | 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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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085 许章润 | 汉语法学论纲之一:源流


三会学坊

本文选自许章润教授著“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原文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同年,《汉语法学论纲》一书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文余下部分将在本公众号继续推送。






综上理述可知,所谓“汉语法学”,相对于“英语法学”、“德语法学”或者“法语法学”,并非仅指汉族中国人作育、拥有的法意体系,毋宁,其所表征的是“文化中国”意象,而蔚为“文化中国”的法意,表征“法制中国”的文明意蕴,申说“政治中国”的规范追求。就今天笔者的在境性思考而言,它们合而为一,陈述的是“现代中国”的法理图景。就法政之维而言,“现代中国”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中国——民族国家”与“政治中国——民主国家”的统一体,展现为“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四位一体的整体性进程,而以富强、民主和文明为鹄的。因此,其以中文或者汉语作为表意工具,而以置身华夏历史的“中华法系”为纵深,所涵盖和造就的便是整个中文世界的法意体系。在此意义上,它就是“中国法学”,也就是“中华法学”,准确地说,是中国的法律思想体系及其成熟的理论形态,是中华文明法律智慧的现代思想形式和体系化的理论形态。也就因此,时至今日,苛刻而言,它依然多半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存在,有待汉语世界法学公民之劳心劳力,积劳积慧。


(一)法律体系和语义体系


在此,英语法学、德语法学和法语法学、西/葡语法学,是当今世界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意体系。除此之外,以汉语法学和阿(阿拉伯)语法学规模较大,蔚为独立两支。“英语法学”并非仅指英格兰的法意,亦非局限于英伦三岛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毋宁,是整个英语世界(English speaking world)和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 family)的法意系统,含括全球五大洲的普通法法域,而有盎格鲁-美利坚法系、盎格鲁-加拿大法系、盎格鲁-澳大利西亚法系、盎格鲁-印度法系,等等。“德语法学”亦非仅指今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日尔曼血统的文化社群的法意体系,毋宁,是一切使用德语作为生聚交往之表述工具的文化类型所分享的法意系统,主要集中于德国、奥地利以及瑞士等有限区域。日尔曼德意志属于后来的帝国主义,两次世界大战均以惨败告终,致使移植德国法律文化的殖民地丧失殆尽,所谓的“德语法学”遂蜷缩至欧洲德语区之有限时空。但是,即便如此,其法律文化的影响却无远弗界,今日中国和整个东亚法制和法意中弥漫着浓郁的德语法学意味,堪为其例。尤其是台岛的法意,无论是文本还是人身,处处可见德语法学的影响,更是一大景观。“法语法学”以法兰西法律文明为凭,分布于法国文化圈,不仅生根于北非诸国,而且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飞地,广被魁北克、路易斯安娜等英语法学区域。至于“西/葡语法学”,以西班牙、葡萄牙法律文化和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为表里,不仅植根于文化母国,而且散播于广大的拉美西/葡语诸国。与此类似,“汉语法学”涵盖一切以汉语作为表意工具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与法律知识,而不论其法域的主权归属,亦无论其作者的国籍差别。换言之,但凡运用汉语思维,以汉语作育、陈述之法意,均在其列。其之范围,主要集中于通常所说的海峡两岸四地,特别是中国大陆与台岛两地。由以上简单描述亦可看出,今日世界法意版图中,英语法意最为广博而浩瀚,泱泱乎,施施然。德、法凭藉传统,各有其位,续享尊荣。特别是德语法学,依恃德国哲学为靠山,以《德国民法典》为旗帜,仰赖十九世纪的辉煌家底子,虽日呈繁腐之弊,但依然蔚为大观,不可小觑。


《时局图》


晚近西洋势力东渐,民族国家兴起于东亚,中国文明的辐射范围大大萎缩,传统的东亚和东南亚中国文明圈不复存在,因而,“汉语法学”的有效领域基本上仅止于通常所说的“海峡两岸四地”,已如上述。然而,即便在此,港澳各有其普通法系统和葡国遗留法制,特别是香港特区,不仅在政法意义上,而且在法律文化意义上,均为特例,因而,导致这一时空实际上进一步萎缩在中国大陆和台岛。而这不过是天下秩序不期然间蜕变为列国格局,乃至于“丧权辱国”之大变局,所予“中国”概念之深切影响的一例而已。但是,另一方面,随着大中华政治圈和文化圈的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法制和法意的同质性必会逐渐提升,有望于可见的未来形成一个多元一体、格局泱泱的统一法制体系及其法意体系。因此,汉语法学就是“中国法学”,也可以说就是“中华法学”,但以“汉语法学”措辞,不仅能够完全囊括前述修辞的内涵,而且,正在于凸显其表意体系之“语文作育”的文明蕴涵和文化特性,可谓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语言不过是而且总是特定文明的表意体系,以最为凝练、简扼、显明而具象的形式,承载和彰显着这一文明的意蕴。其旨趣和风格,与孕育它的生活世界正相表里;其规模和深度,与文明本身恰成正比。但凡成熟伟大的文明,必有浩瀚而精准的语义体系,一如凡此语义体系,必然承载着繁复、伟岸而庄敬之意义体系。就此亦不妨说,语言是文明积淀的精华,犹譬日月星辰之下,麦浪黄彤彤,高粱金灿灿,露珠晶莹,群鸟啁啾,春萧瑟,夏热烈,秋浓郁,疏影横斜水清浅,一切的一切,乃天道自然者也。因而,欲知此种文明之优劣,诵读此种语言可矣;穷究文明分流之奥秘,察识其语言异同尽矣!所谓欲亡其国者,必先灭其史;而欲灭其史者,当先灭其文也!反之,则文明兴,必当自语文作育始;文明昌达,亦以语言繁盛终。  因而,标举“汉语法学”,既禀其意,更申其义,陈说的是中国法律文明在现时代多元共存语境下的自我定位,担当的是己立而立人、己达而达人的责任和义务,期期以成己成人,可谓允时而应时,正常复正当矣。


(二)缘由与寄托

进而,从文化历史背景和义理结构立论,今日倡说“汉语法学”,不仅在于重理一个伟大的法律文明传统,以法律文明的文化自觉彰显政治中国的文化意义,而且,主要立基于下列三点缘由,亦为其基本寄托所在。


第一,现代中国的法制和法意舶自西洋,属于清末民国时段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产物,需要于吸收消化的进程中恰予“中国化”,或者,“本土化”。所有移植型文化,均须经历此种消化反刍过程,方能吐故纳新,于更张中实现更新,在变局中渐开新局。作为一种大规模的国家行为,文化移植虽为东、西方折冲大格局下的世界近代历史所强烈彰显,但在人类漫长的生息历程中,其实是文化成长之常态。实际上,清末变法以还,晚近一百余年的法制史,就是一部将移植法制及其法意本土化的奋斗历程。所谓“本土化”或者“中国化”,不仅意味着在舶来法制和固有人生之间明修栈道,于新型法意和传统人心两头暗渡陈仓,而且,更在于以引进之法制和法意为凭,更张规范世界之格局,拓展生活世界之规模,深化固有意义世界之含量,进而淬砺、更张三个世界之品格,促其互动交汇,混融一体,而蔚为人生和人心。随着中国转型之渐趋深入,新型人生和人心伴随着法制和法意一同成长。它们曲连沟通,浑然圆成,焕然一体,汇总服务于政治建国,才有望成就一个“现代中国”。回首百年历程,其之汲汲所为,其之煌煌功业,全在于此。


其间,尤为重要的一环,首当其冲,最为基本,却又表见为最后结果,就是经由翻译,以及伴随着翻译而来的理论旅行所凝结造就的语词形态。就是说,将托付于一整套法言法语的法制和法意,通盘翻转为汉语表述,而且,经由几代人的选择性适用,终成为不感隔阂的现代中国的法意语义体系,是中国文明法意更张的基本路径。而且,通观历史,经由话语转换来实现意义转圜,也是一切移植性秩序落地生根的不二法门。经此努力,移植性秩序可能成为培植性秩序,从而混融于本土文明,最终成为本土文明,进而造就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犹如马丁·路德迻译《圣经》,不仅锤炼出现代德语,令神旨讲一口德语,而且,更在于将圣意德意志化了,潜转而为德意志文明的新意和这一群以德语为母语的泱泱众生的心意。如果说此前中国百余年的努力,不出乎此,而尤其用力于此,则时至今日,中国的转型临近收尾阶段,标举汉语法学,更当着意于此。其心情,其努力,可谓当其时,而正其义矣!


第二,在此过程中,中国文明传统,包括儒家人文主义及其法律传统,虽说历经磨劫,却依然是活的,甚至于生机日盛。历史早已证明,儒家传统不是所谓现代化的障碍,相反,经由比较文化观照下的批判性解析和创造性阐释,它们可能是资源。事实上,就是资源,一种贴心贴肺而无可替代的文明命脉。就台岛经历而言,儒学和儒义未曾遭遇“批林批孔”式的劫难,其文化资源意义,不言而喻。就大陆中国来看,经历几多荒唐,激进反传统文化狂潮渐逝,儒义之正义日明,儒义法理之精妙亦如水落石出,有待于续予披沥中日见其彰。时至今日,此不惟见诸海峡两岸三地的制度安排,而且,奔涌于义理结构。实际上,经由170多年的风云激荡,文化自觉伴随着经济成长和社会进步而沛然如春水涌流,在提示而非遮蔽了意义世界的紧张状态之际,向整个大中华文明圈展示出中国文明的无限生机。说来有趣,“五四”以还的维新更张,包括反传统本身在内,无不是“明道救世”的士大夫情怀和儒家君子人格于艰难时世、风云板荡之际的辉煌展现,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大夫情志,翻转为现代知识分子狂飙突进的前赴后继,正属于“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古典殉道精神之日新又新。因此,所谓经由话语转换来实现意义转圜,其间最为重要的内涵就是将现代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的一整套方案,融会于“修齐治平”的治道与政道,而于大破大立中,几番磨砺,提澌出现代中国的法政架构及其义理结构,特别是落实于公开透明的法权程序安排。即如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及其个案落实,倘若离开了世道人心,其法理判断必然游谈无根,其正当性解说一定苍白无力。而积蓄于俗世人生的儒家义理结构,构成了世道人心的重要维度。君不见,时至今日,孝道依然是中国社会最具张力的心意,也是攘让从违之间,取诸人心并衡量人心之重要标志,而蔚为代际法制的重要义理。天生德予余,则此德之深厚与深重,尽在其中。因而,讲述和建构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义理结构,离不开古典中国所积攒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早已融会于日用之常、分享于亿万人心、历久而弥新的儒家义理。


在此,汉语法学之区别于英语法学、德语法学、法语法学和西/葡语法学,不仅在于表意系统之为汉语或者中文,而且,更在于秉持普世价值的同时内蕴着丰富的中国文明传承,并以中国文明表述和落实普世意义。因而,如果说置身当下,汉语世界的法学家之倡说历史法学,旨在探索邦国法律之治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经由观察人世生活攘让因果的历史理性,于申说一种法律正义之际,进而探究曾经有与可能有的政治正义,那么,力主汉语法学,就在于提示法制和法意的文化品格和人道意义,而为人生保存一方意义空间,也就是为普世价值寻得一处存放之所。生当此时,其理论形态、思想憧憬和政治抱负,不仅与中国问题语境下的历史法学一般无二,更为重要的是,它申说一种文化多元的憧憬,而在坚守一种文化立场的同时,表达了一种对于人世善好的积极期待,而将现实法制和政制紧紧扣合在以善好与正义为鹄的之政法安排的光明心态。


第三,语言是存在的家园,语文作育为民族文明存续的前提。理念和价值,萌生于心,辗转于口,落笔为文,则此干众生群居互惠之局,方始蔚为人文景象。语言不同,而有人文类型之别。不妨说,语言是文明的基础,正在于“语言是灵魂的血液”,而构成存在之家园。就此而言,汉语是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氤氲之所,也是现代中国法学思想、理论和知识的作育机制。秉持语言的主体性,方有文化的主体性和主题性,进而,获享一种制度的自主性,最终,有个体的主体性和主题性。如果说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它存在并仅只存在于公共状态,那么,自由同样在于坚守语言的主体性。不仅是个体言说的自由,同时包括国族语言的自主性。


因为,事情的进程很复杂,而原因却很简单,即正如笔者在“哈耶克的英文”一文中所论,大凡一种文明,尤其是成熟的文明,总有自己的一整套表意系统。


尤其是学术和思想,非得凝练、抽绎为表诸具体语言的话语体系不可。这一套话语体系,是此种文明之学术、思想乃至于审美情操的物质外壳,在框含和承载着这一切的同时,担负着发育、涵养新的学思和意义的重任,规制着此种文明的运思方式,表述着此种文明的天人观念。越是成熟的文明,这一套表意系统便越是发达而宏富。反过来也可以说,只有当一个文明的含量和品质丰富、深邃和宏博,达致如此地步,才会产生相应的话语体系。因此,“语文作育”,即运用此种语言思考、创作和交往,便是在提炼、抽绎、涵育和拓展民族生活的意义空间,充实特定文明实体的精神含量,提澌其品质,开阔其境界与格局。也就因此,锤炼、作育和丰富这一套表意系统,就是在维续、推展和弘扬这一文明本身,而为自家生活找寻改善之道,从而也就是以地方性知识提供和分享普世性的生存智慧。反过来说,弱化、放弃此种语言的言说,甚至于将母语自我次殖民地化,则语言不存,斯文断绝,等于是文化自杀。  在个体立场,领悟和涵育此种语义愈深,则分享其意义、化育自家人文的程度愈高,其个体性及其主体性,才会水涨船高。换言之,其自由度才愈高。钩玄提要,冥会于心,方有望闳中肆外,汪洋肆虐。否则,“心中有而笔下无”,抑或,“张口结舌”、“前言不搭后语”之际,意义断绝,那叫做什么文化的主体性和个体的自主性,云乎哉!?实斋当年论学,曾经拳拳致意,“学问为立言之主,犹之志也;文章为明道之具,犹之气也。” 换言之,纵有“学问”,而无表达之“文章”,则言绝于具,而志断于气矣!


因而,无论就人文类型的作育抑或个体的成长而言,修习和作育于一种语言,是并且永远是一种坚挺自我的构成性要素。统此以观,以“汉语法学”提挈当下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并进而承载中国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百年生聚,言语道断之处,亦即中华法律文明生机盎然之机,则辞章、义理和考据之三位一体格局中的中国文明的法意体系,落实的是自家归宿,申说的则是中国文明的自主品格。



(三)三个场域

循此以思,汉语法学需得辗转于“事实与规范”、“人生与人心”和“历史维度与当下担当”等三个场域,以申说上述命意,落实理想追求。


1.事实与规范

首先,在“事实与规范”这一基本关系语境中,此种法意体系以中国社会与历史为背景,以中国文化为资源,描摹、复述与再现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公共领域的政治联合形式、社会组织方式与私性领域的市民生活方式,它们连结一体,构成了生活世界,一旦翻复和呈现为规范世界,则适为中国文明生存之道的法律形态。仅就此刻的论题而言,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三分天下。如同本章第三节还将说明的,法制和法意位处两翼,分别而互动,允为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源自生活世界并独立于生活世界,旨在归置生活世界,料理中国人生,而照拂中国人心。生活世界的柴米油盐、家长里短,构成了规范世界宪制安排和法制措置的平铺直叙、天罗地网,反映为意义世界的酸甜苦辣、悲欢离合,是是而非非,条条并框框。最为理想的状态是,规范世界与生活世界贴切无间,据义履方,允为世道;意义世界承载是非曲直,秉持超越性,照映人心。它们合纵连横,以公是公非打理人间事务,将是非曲直托付于浩瀚法意。如此,则何得为公是公非,哪里有公是公非,如何讨得公是公非,均需诉诸人心,追溯至人生,辗转于三个世界,方得其平。


过往百多年,汉语世界的一切翻译和移植,毁灭与创制,“废除旧法统”与“建设新法制”,说到底,正在于梳理出“中国”,包括“文化中国——民族国家”和“政治中国——民主国家”的全景形象,理述出一套中国人生的公是公非,进而,庶几乎赢得一个善好人世、美满人间。既有的汉语法律文明,包括海峡两岸的法制体系及其义理结构,作为一种移植性秩序,曾经有过三个世界扞格不凿的尴尬,激相龃龉,导致现实人生无以措手足,迫使百多年里法律人仓惶其间,连缀缝补,汲汲于返本开新。 迄而至今,这一作业于台岛基本杀青,在大陆中国亦处于收束阶段,伴随着文化自觉日深,有望于可见的未来完工。综此而言,若谓汉语法学命意何在,则首在接续这一理路,于“事实与规范”的互动过程中,跌宕于三个世界的折冲樽俎,于渐次梳理清楚人世的努力中形成中国文明的法意体系,包括其道德理想、是非观念和法理系统。

2.人生与人心


其次,从“人生与人心”立论,此种法意体系必得理解和尊重中国人的道德理想超越性、情感表达方式和价值理念选择,以它们作为自己的精神结构,旨在反映中国文明对于理想人世生活的期待,在将此种文明有关人间秩序的美好愿景抽绎为法律正义的公是公非之际,内化、演绎为自家的法理系统,从而,陈说一种天人合德的法理体系。是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体系,同时还是一种意义体系。其为一种规范体系,旨在网罗事实,将生活世界的吃喝拉撒、生老病死,归拢为类,收束成型,条贯部分,而化身为体系性的规范系统,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过渡。也正是法律规范以生活本身为摹本,故而,今人得以研读法条而大致还原古人的生活世界,展读外邦的法条,不妨想象其世态与世相。在此过程中,严析技术、习俗、礼仪、法律、道德和宗教之别,务使其各归其位,各展其长,并立而不害。其为一种意义体系,在于它与人类心灵中最为神圣而超越之理念和情感相连。此种理念,撇开表述的差异,大致即为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诸项,而构成超验高悬之天道天理,一种自然之法。以此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最高理想和最高价值,尊奉而追求,敬畏并体证,是人心之所向,也是人生之必需,更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前提。此番情感,即为对此最高理想和价值之天然认可、依恋与向往,而形诸人人心中本有、彼此牵连感通的人情之常,一种基于确定、踏实、安全和均衡的感受而油然滋生之体恤、满足、温馨与庄敬的心意。 而它们就是法意,也就是一切法意的人性基础和人伦准据。在此,经由一个简约的类型化来立论,不妨说,人间秩序的常态、常规与常例,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庶几乎道尽了法制和法意所当描写的世道人心,而它们就是法意,是最为贴心贴肺的法意精髓。由此,“立法以常态为基准,而以例外为特殊”,以及“法律不能规定不可能之事”,或者,“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等基本法律原则,遂排挞而出,拢括人生,放之四海而皆准矣!



就古典中国文明中有关义利之辨、得失之察和是非之论来看,其所积攒的浩瀚叙论,特别是它的德性之思,构成了汉语法意的古典资源,蔚为汉语法学义理结构的基本内涵;就今日国民的日常生活态度和基本价值观念而言,其所展示的是现代中国人生的是是非非,将一个伟大文明及其亿万子民的转型故事,演绎得生气勃勃而又无比悲沉,得为此间义理结构的现实摹本。其间,有关为人处世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譬如诚信与宽容,对于各自利益和人格之照顾,公权和私益之折冲,乃至于国家政治和国家间政治之分际,无古无今,亦古亦今,是生活世界提示意义世界的活水源头。徜徉于此人生和人心,提炼其间的人意和法意,正为汉语法学的不二使命,逼迫着我们不得不进而追问其历史维度与当下担当。

3.历史维度与当下担当


再次,就“历史维度与当下担当”来看,此种法意体系延续了古典中国的法意学思,承载着中国文明的当下存在,不仅旨在网罗事实,为生活世界提供规范体系,从而使得叫做“中国”的这一方水土及其亿万芸芸众生,足将日常生活托付于秉具可预测性的规范世界。而且,与此同时,既为中国文明的当下存在,则顺理成章,以中华法系为依托,以中国历史及其法律文化为纵深,而以百多年来羼杂西来法意、交汇混融之后的新型法意为内核。如此这般,辗转腾挪,期期于渐次形成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因而,此处之“历史维度”不仅延及子学时代和秦汉以降的绵绵法意,而且,更主要的是晚近百年之间的生聚教训。实际上,清末变法以还沟通中西的法理努力,早已积攒下绵延法意,关乎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诸端,正有待吾人承继集成。凡此种种,均为题中应有之义,百年生聚,已有基础,当下汉语法学所当留意而需着力建树的,则为据此基础再添新意,于集成性和创发性两面作育,最终涵养出中国文明的伟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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