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从文化历史背景和义理结构立论,今日倡说“汉语法学”,不仅在于重理一个伟大的法律文明传统,以法律文明的文化自觉彰显政治中国的文化意义,而且,主要立基于下列三点缘由,亦为其基本寄托所在。
第一,现代中国的法制和法意舶自西洋,属于清末民国时段大规模法律移植的产物,需要于吸收消化的进程中恰予“中国化”,或者,“本土化”。所有移植型文化,均须经历此种消化反刍过程,方能吐故纳新,于更张中实现更新,在变局中渐开新局。作为一种大规模的国家行为,文化移植虽为东、西方折冲大格局下的世界近代历史所强烈彰显,但在人类漫长的生息历程中,其实是文化成长之常态。实际上,清末变法以还,晚近一百余年的法制史,就是一部将移植法制及其法意本土化的奋斗历程。所谓“本土化”或者“中国化”,不仅意味着在舶来法制和固有人生之间明修栈道,于新型法意和传统人心两头暗渡陈仓,而且,更在于以引进之法制和法意为凭,更张规范世界之格局,拓展生活世界之规模,深化固有意义世界之含量,进而淬砺、更张三个世界之品格,促其互动交汇,混融一体,而蔚为人生和人心。随着中国转型之渐趋深入,新型人生和人心伴随着法制和法意一同成长。它们曲连沟通,浑然圆成,焕然一体,汇总服务于政治建国,才有望成就一个“现代中国”。回首百年历程,其之汲汲所为,其之煌煌功业,全在于此。
其间,尤为重要的一环,首当其冲,最为基本,却又表见为最后结果,就是经由翻译,以及伴随着翻译而来的理论旅行所凝结造就的语词形态。就是说,将托付于一整套法言法语的法制和法意,通盘翻转为汉语表述,而且,经由几代人的选择性适用,终成为不感隔阂的现代中国的法意语义体系,是中国文明法意更张的基本路径。而且,通观历史,经由话语转换来实现意义转圜,也是一切移植性秩序落地生根的不二法门。经此努力,移植性秩序可能成为培植性秩序,从而混融于本土文明,最终成为本土文明,进而造就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犹如马丁·路德迻译《圣经》,不仅锤炼出现代德语,令神旨讲一口德语,而且,更在于将圣意德意志化了,潜转而为德意志文明的新意和这一群以德语为母语的泱泱众生的心意。如果说此前中国百余年的努力,不出乎此,而尤其用力于此,则时至今日,中国的转型临近收尾阶段,标举汉语法学,更当着意于此。其心情,其努力,可谓当其时,而正其义矣!
第二,在此过程中,中国文明传统,包括儒家人文主义及其法律传统,虽说历经磨劫,却依然是活的,甚至于生机日盛。历史早已证明,儒家传统不是所谓现代化的障碍,相反,经由比较文化观照下的批判性解析和创造性阐释,它们可能是资源。事实上,就是资源,一种贴心贴肺而无可替代的文明命脉。就台岛经历而言,儒学和儒义未曾遭遇“批林批孔”式的劫难,其文化资源意义,不言而喻。就大陆中国来看,经历几多荒唐,激进反传统文化狂潮渐逝,儒义之正义日明,儒义法理之精妙亦如水落石出,有待于续予披沥中日见其彰。时至今日,此不惟见诸海峡两岸三地的制度安排,而且,奔涌于义理结构。实际上,经由170多年的风云激荡,文化自觉伴随着经济成长和社会进步而沛然如春水涌流,在提示而非遮蔽了意义世界的紧张状态之际,向整个大中华文明圈展示出中国文明的无限生机。说来有趣,“五四”以还的维新更张,包括反传统本身在内,无不是“明道救世”的士大夫情怀和儒家君子人格于艰难时世、风云板荡之际的辉煌展现,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士大夫情志,翻转为现代知识分子狂飙突进的前赴后继,正属于“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古典殉道精神之日新又新。因此,所谓经由话语转换来实现意义转圜,其间最为重要的内涵就是将现代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的一整套方案,融会于“修齐治平”的治道与政道,而于大破大立中,几番磨砺,提澌出现代中国的法政架构及其义理结构,特别是落实于公开透明的法权程序安排。即如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及其个案落实,倘若离开了世道人心,其法理判断必然游谈无根,其正当性解说一定苍白无力。而积蓄于俗世人生的儒家义理结构,构成了世道人心的重要维度。君不见,时至今日,孝道依然是中国社会最具张力的心意,也是攘让从违之间,取诸人心并衡量人心之重要标志,而蔚为代际法制的重要义理。天生德予余,则此德之深厚与深重,尽在其中。因而,讲述和建构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义理结构,离不开古典中国所积攒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早已融会于日用之常、分享于亿万人心、历久而弥新的儒家义理。
在此,汉语法学之区别于英语法学、德语法学、法语法学和西/葡语法学,不仅在于表意系统之为汉语或者中文,而且,更在于秉持普世价值的同时内蕴着丰富的中国文明传承,并以中国文明表述和落实普世意义。因而,如果说置身当下,汉语世界的法学家之倡说历史法学,旨在探索邦国法律之治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经由观察人世生活攘让因果的历史理性,于申说一种法律正义之际,进而探究曾经有与可能有的政治正义,那么,力主汉语法学,就在于提示法制和法意的文化品格和人道意义,而为人生保存一方意义空间,也就是为普世价值寻得一处存放之所。生当此时,其理论形态、思想憧憬和政治抱负,不仅与中国问题语境下的历史法学一般无二,更为重要的是,它申说一种文化多元的憧憬,而在坚守一种文化立场的同时,表达了一种对于人世善好的积极期待,而将现实法制和政制紧紧扣合在以善好与正义为鹄的之政法安排的光明心态。
第三,语言是存在的家园,语文作育为民族文明存续的前提。理念和价值,萌生于心,辗转于口,落笔为文,则此干众生群居互惠之局,方始蔚为人文景象。语言不同,而有人文类型之别。不妨说,语言是文明的基础,正在于“语言是灵魂的血液”,而构成存在之家园。就此而言,汉语是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氤氲之所,也是现代中国法学思想、理论和知识的作育机制。秉持语言的主体性,方有文化的主体性和主题性,进而,获享一种制度的自主性,最终,有个体的主体性和主题性。如果说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它存在并仅只存在于公共状态,那么,自由同样在于坚守语言的主体性。不仅是个体言说的自由,同时包括国族语言的自主性。
因为,事情的进程很复杂,而原因却很简单,即正如笔者在“哈耶克的英文”一文中所论,大凡一种文明,尤其是成熟的文明,总有自己的一整套表意系统。
尤其是学术和思想,非得凝练、抽绎为表诸具体语言的话语体系不可。这一套话语体系,是此种文明之学术、思想乃至于审美情操的物质外壳,在框含和承载着这一切的同时,担负着发育、涵养新的学思和意义的重任,规制着此种文明的运思方式,表述着此种文明的天人观念。越是成熟的文明,这一套表意系统便越是发达而宏富。反过来也可以说,只有当一个文明的含量和品质丰富、深邃和宏博,达致如此地步,才会产生相应的话语体系。因此,“语文作育”,即运用此种语言思考、创作和交往,便是在提炼、抽绎、涵育和拓展民族生活的意义空间,充实特定文明实体的精神含量,提澌其品质,开阔其境界与格局。也就因此,锤炼、作育和丰富这一套表意系统,就是在维续、推展和弘扬这一文明本身,而为自家生活找寻改善之道,从而也就是以地方性知识提供和分享普世性的生存智慧。反过来说,弱化、放弃此种语言的言说,甚至于将母语自我次殖民地化,则语言不存,斯文断绝,等于是文化自杀。 在个体立场,领悟和涵育此种语义愈深,则分享其意义、化育自家人文的程度愈高,其个体性及其主体性,才会水涨船高。换言之,其自由度才愈高。钩玄提要,冥会于心,方有望闳中肆外,汪洋肆虐。否则,“心中有而笔下无”,抑或,“张口结舌”、“前言不搭后语”之际,意义断绝,那叫做什么文化的主体性和个体的自主性,云乎哉!?实斋当年论学,曾经拳拳致意,“学问为立言之主,犹之志也;文章为明道之具,犹之气也。” 换言之,纵有“学问”,而无表达之“文章”,则言绝于具,而志断于气矣!
因而,无论就人文类型的作育抑或个体的成长而言,修习和作育于一种语言,是并且永远是一种坚挺自我的构成性要素。统此以观,以“汉语法学”提挈当下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并进而承载中国社会和文化转型的百年生聚,言语道断之处,亦即中华法律文明生机盎然之机,则辞章、义理和考据之三位一体格局中的中国文明的法意体系,落实的是自家归宿,申说的则是中国文明的自主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