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正在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访学的我第一次见到了这本并不厚重的书。当时的我正“沉溺”于与维拉研究所同仁们讨论各种实验设计在试点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更好的评估一项实验或试点的效果。彼时的我对于通过实验或试点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信心满满。讨论过程中也涉及到了如何面对经过评估被认为未能达到预设目标——也就是被认为“失败”的司法改革试点——这一有些令人沮丧的问题。在维拉研究所的历史上,也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失败”。Jim Parsons先生(现任维拉司法研究所副所长)与我分享了本书第一作者格雷格·伯曼先生所写的一篇有关刑事司法改革创新与失败的评论短文,并告诉我伯曼先生最近刚刚出版了一本很有意思的有关刑事司法改革“失败”的书。我随后按图索骥在维拉研究所的图书资料室里找到了这本书。回国后,我带着美国同行是如何面对失败的刑事司法改革这一问题开始细读本书,很快发现,本书的价值远不止此,以至于当我读完几章之后,就已经暗下了翻译此书的决心。
本书围绕着“失败(failure)”这一关键词而展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败”在任何国家、任何领域都不是一个可以随意提起、勇敢面对和广泛接受的话题。而在社会科学和公共政策领域,由于成功抑或失败更为抽象以至于难以准确界定以及涉及面广,因而更少有人能够直面之。本书选择了六个在美国影响较大的刑事司法改革试点,以改革试点真实情况的铺陈为背景,讨论了一系列尖锐但又极富真实感的与失败有关的问题。例如,哪些是致使刑事司法改革失败的原因?失败如何界定?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真的能够清楚界分吗?如何避免刑事司法改革试点重蹈“南橘北枳”的覆辙?在改革试点中,决策者、研究者和操作者各自的角色如何?他们之间应该如何保持良性的互动?如何正确处理创新、试错、评估与失败之间的关系?在我阅读和翻译本书的过程中,当作者所讨论的这些问题通过美国刑事司法改革试点中的背景、人物、事件而逐步勾勒出来时,我总是会自动“同步”到我国已经结束或仍在紧锣密鼓展开的各种司法改革试点。根据我个人的观察和经验,美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者所遇到的问题大部分在我国同样存在。更为甚者,中国的改革者似乎对改革试点可能失败这一“基本属性”缺乏认识,或者故意避而不谈。在中国历三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历程中,或全国或地方、或刑事或民事、或综合或专项、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不计其数,但好像从未有某一试点被认定为“失败”。即使是那些喧嚣一时后最终归于寂寥无声的试点项目,在其热火朝天时往往充斥着正面的报道,而在其销声匿迹后也鲜见对其成败与否及相关原因的反思。从这一角度来说,本书对中国读者的首要价值可能在于通过大洋彼岸“血淋淋”的失败经历,来揭示刑事司法改革完全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归于失败这一不可改变的规律,进而警醒改革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司法改革试点的成功与失败,并应当在未能达到预设目标时深入反思,挖掘失败的“剩余价值”以提供给后来的改革者。套用鲁迅先生的话,“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而真正的改革者则应当敢于直面试点失败的可能性,因为任何领域的试点,想要获得成功,首先必须承认它可能失败。
从实证研究方法的角度,本书也颇值一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一般被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方法论,涉及的主要是社会研究过程的逻辑和研究的哲学基础;二是研究方式,指的是研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或研究的具体类型;三是具体方法和技术,指的是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收集方法和资料分析方法等。[3]本书所探讨的主题涉及如何看待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创新、试错与失败,对第一层次的方法论展开了颇具新意的探讨。同时,本书的具体研究过程又很好地体现了研究方法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的某些具体方面。就我个人的阅读体验而言,本书最初吸引我的是失败这一主题,但在初读后随即被作者独特的视角、生动的叙事、深入的挖掘和呈现问题的方式所吸引,并在读完第三章后恍然大悟:本书研究的内容是实证研究中的试点及其失败,而本身其实也是一项基于研究者个人的直接经验所开展的实证研究——如果一定要给这项研究归类,可以称之为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和个案研究(case study)。事实上,本书的两位作者历时三年,选择了在失败方面各具特色的六个刑事司法改革试点作为研究的个案,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定性访谈和二手统计数据的运用,才能够在铺陈事实的基础上呈现出引人深思的问题。定性研究与个案研究“深描”的优势在作者强大的叙事能力和生动语言,以及对美国刑事司法改革整体背景信手拈来的衬托下尽情显露,使人充分感受到这种不依赖大样本和推断统计的研究所具有的独特“力量”。在中国当下刑事司法实证研究过度偏重于定量研究甚至误将实证研究等同于定量研究的背景下,本书完全可能成为倡导刑事司法领域定性研究和个案研究的上佳范例。在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方面,本书对于个案的选择与深入挖掘、定性访谈对象的选择与访谈所获资料的运用、叙事的具体方式也都值得中国的读者去感受。此外,虽未专门探讨但却贯穿本书始终的有关试点效果的评估研究方法也值得关注,毕竟对于试点而言,未经科学的循证评估不应该对试点进行大范围推广应当是正确对待司法改革试点的另一条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