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重新调整并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商周高速以东、济广高速以西、庄周大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区域和商丘睢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应急抢险工程确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批准后,可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4.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5.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将本通告要求通知到施工单位和工业企业。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