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截至2017年8月1日,我省分批完成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各级公立医院总体运行平稳,医药价格改革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近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出重拳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权限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内容、定价部门等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及时清理废止相关定价文件,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我省要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市(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收费事项。确实需要新增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市(地)及市(地)以下公立医院新增项目,由相关医疗机构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机关申报,真正做到“审一次”。经批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栏等政策内容以及自定项目。
各市(地)可以此次公立医院医药综合改革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省物价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动态调整市(地)及所属县(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
理顺价格要符合分级诊疗要求,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比价关系,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要具体到 9 级分类码项目,禁止以分类码项目为单位整体制定调整幅度。动态调整价格时要对调整前后医疗机构年度总收入进行认真分析测算。不得针对个别医疗机构单独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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