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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国开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定位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

法询金融固收组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15 12:19

正文

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包亚倩 常淼,部分引用已经标注来源。欢迎个人转发。严禁未经作者和研究院许可转载。



纲要

1、银监会就《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国开行的历史

3、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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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8月28日就口行和农发行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后,今天(9月15日)银监会终于就国开行的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从诞生至今,为恢复和发展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时过境迁,政策性银行们逐渐无法适应市场经济。

转型改革是当务之急。

转型的防线,是转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转型的关键,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并且理想状态应当是分别立法。

这样,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业务范围和监督体系等才有明确规制,转型时才有统一明确的体系和目标。

所以有了《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所以本监管办法也明确了,国开行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同时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下为银监会通知:

中国银监会就《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整体发展趋势良好,资产规模逐年扩大,内部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国家开发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也出现了新变化。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控制金融风险,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银监会将制定《办法》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重点工作项目。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九个章节,覆盖了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管理和审慎性监管主要方面。

《办法》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立足职能定位,强调和推进其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同时,构建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


国开行的历史

对于商业银行的印象,有一句话深入人心:

晴天送伞,雨天收伞

确实,商业银行的盈利属性,注定了他们通常偏向于放款给风险低、收益稳定、项目周期短的行业。

那一国经济中存在的如农业,重工业,交通业等项目周期长,经济收益薄弱关系到社会民生的基础产业、弱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由谁来支持?

第一阶段:四大行

早先,随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重建或独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金融体系初步确立。

在政府的干预下,四大行将大部分贷款用于国有企业,包括大量的政策性贷款,这使得四大行具有“第二财政”的特征。

然而,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弱化了国有专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这显然不利于国有专业银行的长期发展。

第二阶段:政策性银行

1993年,我国正式启动了国有专业银行的改革进程,逐步剥离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将其打造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是年11月,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现有的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信贷银行,改组中国农业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

这就埋下了政策性银行的种子。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

1994年,我国分别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满足不同经济领域的需要。

政策性银行诞生。

国开行:支持国家重点建设


改革开放前,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两基一支)领域有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后,国家财政、国有专业银行逐步退出这些领域。

因此,国务院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以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用国家划拨的资本金对这些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1994年3月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正式成立,由财政部拨款50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根据不同时期变更的经营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整整历经四次蜕变:

1
政策性银行模式运行阶段
(1994-1998年)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成立初期,以政策性银行模式运行,支持了三峡工程、交通大动脉建设、大型粮棉油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

到1997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共向445个国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发放贷款,支持了当时全国80%以上的重点项目建设和配套资金。

但由于市场意识不足,国开行累积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大,不良贷款额已在170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率达42.7%。


2
探索开发性金融模式阶段
(1998-2008年)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市场环境下、银行框架内”的办行思路,开始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探索。

运行仅仅4年多就累积了大量呆坏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陈元赴任国开行行长,着手处理国开行不良贷款问题。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正式合并,国家开发银行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总分行两级管理体制。

1998年8月,国开行试行市场化发债50亿元,标志其开始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摊派发债的单一模式。

至2000年,国开行已全部实行市场化发债。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到2008年底国开行的资产总量达到3.8万亿,比1997年底增加了10倍以上,不良贷款率也从1997年底的42.7%下降到0.96%。

3
商业化改革阶段
(2008-2013年)

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部署推进商业化转型。

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1539.08亿元和1460.92亿元持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3%和48.7%。

虽然改制后的国开行试行商业化操作,但其政策性金融的主要功能仍在。

国开行是中国仅次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三大发债主体,商业化改制后逐步改变依赖国家信用发债的现状,改为依靠市场信用向公众发债。

2009年,国开行在商业化改制后,在香港成功发售总值人民币1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迈出了国开行寻求多途径融资的重要一步。

4
“三步走”实现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
(2013年至今)

201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并实施深化改革“三步走”的路线图:

  • 第一步是推动解决国家开发银行长期债信问题;

  • 第二步是借鉴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成功经验,搭建涵盖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控股集团架构;

  • 第三步是推动国家立法,将业务发展和监管考核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01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55号)。明确了国开行应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并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安排。

二、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合理界定业务范围,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政策,合理补充资本金,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将国家开发银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2015年5月21日,银监会明确国家开发银行长期债信政策,债信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2015年7月15日,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通过其投资平台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480亿美元,顺利完成改革方案要求的资本金补充工作。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审定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章程。《章程》突出了开发性金融特色,在机构性质、支持领域、债信政策、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风险管控、监管评价等方面作了专门安排,标志“三步走”改革战略的完成和实现。 

发展史:
  • 1994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成立。

  • 1994年,独家贷款300亿元支持长江三峡工程。

  • 1995年4月,获得与中国主权相同的国际债信评级。

  • 1997年12月,率先在国内推行贷款五级分类。

  • 1998年8月,开创“芜湖模式”,建立银政合作的新型关系,创新基础设施融资新模式。

  • 1998年9月,开启政策性银行市场化发债先河。

  • 1998年12月,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开行,全国网络布局建立。

  • 1999年3月,成立国际顾问委员会。

  • 2002年9月,不良贷款率、资产收益率等多项指标达到国际同业先进水平,开行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 2005年3月,支持辽宁棚改启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融资。

  • 2005年4月,创立助学贷款“河南模式”。

  • 2005年6月,以成立上合银联体工作组为开端,大力开拓走出去业务。

  • 2005年12月,作为中国首批资产证券化的先行者,发行“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2007年6月,成立中非发展基金。

  • 2007年12月,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开行200亿美元。

  • 2008年5月,成立国银金融租赁公司。

  • 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 2009年7月,设立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

  • 2009年8月,成立国开金融公司。

  • 2010年8月,成立国开证券公司。

  • 2011年11月,发放1100亿元专项贷款支持铁路建设。

  • 2014年7月,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 2014年9月,推动设立总规模达1200亿元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开行深化改革方案,明确了开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及相关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6月,银监会明确开行金融债零风险权重政策,债信政策保持长期稳定。7月,国家外汇局注资开行480亿美元。

  • 2015年8月,成立国开发展基金,助力促投资稳增长。

  • 2016年5月,扶贫金融事业部成立运行。

  • 2016年11月,国务院审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 2017年4月,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银监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66299155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性银行监管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

中国银监会

2017年9月15日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定位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开发性金融功能,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守开发性金融定位,根据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以开发性业务为主,辅以商业性业务。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开发性业务,应遵守市场秩序,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国家开发银行应积极践行普惠金融,可通过与其他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每三年或必要时对业务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开发性金融定位,并制订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开发性金融机构特点,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国家开发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和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风险偏好书、资本管理规划、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内部审计章程和内部审计机构、年度报告等;

(三)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四)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附属机构的设立、变动资本金等作出决议,审议附属机构的章程;

(八)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层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决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人选;

(九)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国家开发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负责信息披露,并对国家开发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一)积极发挥对外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意见;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要求,每年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以及职业操守。

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部委董事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职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相关部委确定继任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包括部委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对董事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开发银行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提出业务调整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服务国家战略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对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判断和管理各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政策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出外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国家开发银行的激励约束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监督。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家开发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总行行长、副行长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协助行长工作。

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构建与开发性金融相适应、覆盖各类风险和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运行高效的风险管理架构,制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类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

第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执行风险管理战略,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并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针对各类业务风险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条线独立性和专业性。根据开发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不同风险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式,明确管理方法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全面风险报告体系,明确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及报告路径等,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风险信息。风险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类型、重大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国家开发银行应将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和全面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特点及自身中长期、大额、集中等风险特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能够有效识别、量化信用风险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制度,确保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政策制定、信贷审批、资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得到合理运用。

(二)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覆盖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母子公司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具有授信性质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确定专门部门对客户授信审批进行统一管理。

(三)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自身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评审管理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议制度,健全审批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提高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水平。

(四)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规定开展贷款全流程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发放与支付贷款,通过信贷专户报告、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加强风险管控。

(五)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贷款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执行银监会对贷款集中度的相关监管要求,定期向银监会报告集中度情况。

(六)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结合资产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建立覆盖不同类型业务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资产质量,并按照资产质量状况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七)国家开发银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权限,坚持规范运作、真实出售、风险隔离和公开透明。国家开发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账务管理和风险监测。同时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严格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本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计量方法,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国家开发银行应做好流动性需求预测,加强现金流缺口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缓冲机制,根据现金流缺口情况安排适度充足的流动性储备,确保流动性储备能够覆盖未来一定时间的净现金流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本行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国别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流程,并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源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尽职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制度。

(二)国家开发银行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三)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风险偏好,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效监测限额遵守情况。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及时足额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国家开发银行应加强对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的识别与计量,及时评估和应对汇率及利率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报告机制和新产品、新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信息技术对银行业务和管理的保障水平,促进安全、持续和稳健运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科技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加强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妥善应对声誉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声誉和本行声誉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在授信过程中可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架构,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强化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通过并表管理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总体风险状况。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覆盖各类风险和主要业务领域。压力测试结果应运用于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第三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国家开发银行应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应急计划,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评价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制度建设与业务流程,强化内控保障措施,客观开展内控评价,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有效提升自我约束能力。

第三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内控优先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业务全流程管理措施、会计制度、制衡机制及资产保全机制,加强内控文化建设,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平稳实现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确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明确界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牵头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职责,构建全面的内部控制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坚持制度先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管理需要,事先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和管理标准,并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建立制度后评价机制,确保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前中后台分离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申请、受理和审批规则,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限定重要岗位的最长连续任职期限。

第四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国家战略情况、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全面、及时记录业务信息、会计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实施对内部控制全要素的自动化控制,实现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全流程监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专业资质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频率和覆盖面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指导,加强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联动。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国家开发银行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聘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根据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轮换,每年对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内控评价体系,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并建立纠错整改机制,及时发现内控缺陷,确保评价结果与绩效考评、授权等挂钩。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应按要求报送银监会。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流程,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状况、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治理结构和管理职责,确保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采取限制资产扩张、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等措施,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

第五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并表资本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范围。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合理处理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对外资本投资,特别关注附属机构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定期进行资本评估。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及有效防控风险的核心,建立健全适应本行职能定位、覆盖全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机制,同时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对决策、监督和执行责任人及全体员工的有效激励和约束。

第五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结合职能定位、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业务特点等因素,构建绩效考核体系,确定绩效考核方法、方案以及具体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和保本微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开发性业务,要突出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商业性业务,要突出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应分定性和定量两种,服务国家战略类、风险管理类和合规经营类指标的权重应高于其他类指标的权重。

第五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开发性金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采取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措施确保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牵头部门、问责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建立问责台账。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国家开发银行监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应遵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有权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事项,依照银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报送各类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内审和外审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根据需要列席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工作会议等。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状况、国家战略落实情况等。

(三)结合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日常分析和突发事件情况,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四)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开发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主要业务风险等方面进行专项或综合评估。

(五)定期总结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形成书面监管报告。

(六)定期召开监管通报会,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主要风险和问题,提出监管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风险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机构内设部门等进行监管会谈,与国家开发银行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开展会谈。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实施现场检查,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做好案件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及问责工作。

第六十条

银监会对国家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全面掌握银行总体架构和股权结构,对其从事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特别关注银行境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对银行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监管协调机制、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以及座谈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事会、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联动和沟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开发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银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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