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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  · 公众号  ·  · 2024-08-23 20:25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并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该《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包括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以及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等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并严禁违规“通道”业务。

关键观点2: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允许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并强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独立性。

关键观点3: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行为,并明确禁止违法和不正当行为,如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关键观点4: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

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并确保合作机构的移动应用程序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合作机构可能导致的风险。

关键观点5: 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关键观点6: 公开征求意见与下一步行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正文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 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 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 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四是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五是 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 六是 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编辑 李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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