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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恶意买卖被法院查封物品的合同无效

深圳龙岗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16 17: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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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时代

买卖物品本是一种买卖双方自由合意行为

但某些东西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哦

比如......被法院查封的物品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一则

恶意买卖被法院查封物品的合同无效的案例

通过这则案例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尤其是驰骋商界的朋友们

购买物品需谨慎

当心遇上查封物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

被告:创某公司

      2016年初,被告因拖欠工人工资和供应商货款,被150余名员工及供应商诉至法院。员工与供应商申请财产保全,被告的银行账户、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多数财产被法院查封以及轮侯查封。


      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所有原材料、成品、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物品出售给原告,价格为280万元。双方还约定:此款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原告付款后,立即拥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即使因故无法装运,仍不影响原告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016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2679555.75元用于垫付员工工资、社保、退公积金以及垫付材料款。原、被告还办理了交接清单,确认物品已经移交。因员工堵路,原告无法将上述物品搬离被告工厂,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履行该合同的约定,移交涉案物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在2016年8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的标的物部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不得转移、买卖,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另外,被告在2016年初就因劳动争议案件被诉至法院,150余名工人多次上访,原告在明知被告已经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及其他供应商的货款,且已经涉诉的情况下,还买卖了被告公司的全部动产,此举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法院依法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仍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物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从案情分析,被告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还购买被告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存在转移财产、稀释债权的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经法官释明后,原告本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把要求被告交付财产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垫付的相关款项,原告的债权即变为普通债权,虽不能得到足额清偿,但却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官建议





买卖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工厂的机器设备等,应仔细审查买卖的财产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是否涉及多宗诉讼,出卖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能性。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图片源于网络

供稿:民二庭

编辑:陈传娇、邓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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