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高考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链接——2016年高考作弊入刑案例
2016年6月,河南省王晓等人组件高考作弊QQ群,6月8日考试当天,公安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了该团伙在QQ群中传递高考答案的行为,及时将犯罪团伙抓获。经法院审理,几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晓、张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余几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①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④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⑥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