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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前沿法律动态周报 |11.15-11.21

腾讯研究院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6-11-21 17:46

正文


互联网前沿法律动态周报(2016.11.15-2016.11.21)


上周,在国内,网联平台筹建按新方案启动,央行可能入股;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加强消费者保护;北京知产法院在美巢公司与秀洁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判赔1000万元,为建院以来最高;利乐公司称不起诉商务部6.68亿反垄断处罚决定。在国外,英国议会通过《侦查权法案》,将强制ISP记录用户上网活动;LinkedIn因被法院认定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存储法,俄罗斯监管机构决定予以封杀;欧盟法院判决称电子图书借阅按照欧盟版权法合法;美国国会下属委员会建议禁止中国国企收购美国技术资产。





国内动态


网联平台筹建按新方案启动  央行或将入股

据媒体报道,“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平台)筹建工作近期已经启动。平台定位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共有的转接清算平台,受央行监管。此前计划由支付宝和财付通主导建设的思路,由于标准难统一、很难互相备份,加之系统建设不透明、其他支付机构有“后门”担忧(涉及机构的信息保护)等备受争议,最终被否决。新的建设方案由网联平台的各参与方自主共建。平台计划于明年3月31日上线,支付机构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门槛分批接入。除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外,央行也将入股,以保证央行对网联平台这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和投票否决权。未来,系统性重要机构将参与平台的股份发起,机构募股股权份额将和其参与网联平台的建设程度挂钩。


国务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国务院今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涉及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第一,《条例》对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此外,对于现实中争议较大的金融、网约车、教育培训等行业也予以规范。第二,规定了从事公用行业、交通运输、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维修、培训、中介、商业特许经营等特定服务领域以及以预付卡等特殊方式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完善了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强化了消费维权相关法律责任。第四,为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提供了法规依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比较试验、参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听证会、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提出建议等公益性职责。第五,职业打假方面,《条例》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主要涉及6部分内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部分第一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九章),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部分第三章),专利申请文档(第五部分第四章),关于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五部分第七章)


商务部:促线上线下公平竞争  反对垄断及恶性竞争

11月1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加快立法进程,继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仅要促进线上线下公平竞争,也要促进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既要反对垄断,也要反对恶性竞争,为零售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针对不少企业反映的线上线下特别是税收和监管方面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房爱卿表示,由于电子商务、网购的发展,打破了区域的界限、打破了环节的界限、打破了行业的界限,而传统的监管模式是按属地管理、环节管理、行业管理设计的,对线上企业监管难度大,造成线上线下监管的松严程度确实是有一些差别。


商务部: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至2017年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指出,自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经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对于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网信办、发改委:设立首个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

浙江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新闻发布会今天在乌镇举行,浙江省被正式批复为中国首个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共同批复同意浙江省设立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的批复文件指出,示范区的创建应着力探索适合信息经济创新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努力推动浙江在“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智慧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分享经济、基础设施智能化转型、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新型企业家成长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批复文件要求浙江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错位发展,着力打造杭州、嘉兴、湖州、金华、衢州、舟山、绍兴和宁波8个各具特色的试点城市;要以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会址为载体,创建乌镇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


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内贸流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提升流通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以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实施流通升级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内贸流通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扩大流通对外开放合作,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商标民事侵权最高赔偿判决

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消息,在一起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万元。这是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领域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简称美巢公司)起诉被告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秀洁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美巢公司系注册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墙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已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墙锢”不属于该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告秀洁公司将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意义使用,侵犯了原告美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脉脉诉微人脉、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微博等一审胜诉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非常英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脉脉软件的首屏设计及上述界面设计基本属于简单要素组合,系出于手机显示屏的限制、功能实现必要、用户需求及使用习惯等原因所采用的设计,不能体现独特的设计因素,不属于二原告特有的商业标识,也无法阻止同类应用软件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另外,应用软件的功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的范畴。同时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非常英才公司通过其员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从而损害二原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此外,法院认定二原告确存在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等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微梦公司向相关平台发出通知所陈述的情况并非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对二原告的商业诋毁。


专利复审委:审理腾讯提起的二维码专利无效请求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二维码与标识合成技术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涉案ZL200610078994.4号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及方法”,由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银河联动)于2006年4月29日申请,并于2010年9月1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提供了一种二维码与标识的合成系统和方法,可以将二维码与标识合成为一个新二维码,通过调整标识大小和位置,使新二维码的误码率小于纠错率,以达到不影响二维码解读的目的。2016年7月14日,腾讯公司因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苹果中国:Apple Watch商标纠纷案败诉

苹果为Apple Watch申请四项图形商标遭相关行政部门驳回后,此事被苹果搬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审结此案,苹果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外宣布,近日审结四起苹果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认定苹果公司申请使用在Apple Watch上的商标过于复杂、缺乏固有显著性,依法驳回了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3日,苹果公司在“计时仪器、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四件图形商标。2016年3月31日,商评委决定认为,苹果申请商标系由多个图形组合而成的复杂图形构成,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驳回商标申请注册复审。苹果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vivo和OPPO:在印度被Dolby起诉未支付专利费

音频巨头杜比实验室(Dolby)日前把vivo和OPPO两家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告上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指控上述两家公司在印度市场出售未支付专利费的智能手机。该法院已判决vivo和OPPO按照制造、销售和进口量向杜比实验室支付专利费。根据法院判决,vivo和OPPO两家公司需要在每月结束后下一个月的第五天,向原告提供使用了侵权技术设备的详细制造、销售和进口数据。此外,vivo和OPPO还需在下一个月的第八天,按照每部手机34卢比(约合人民币3.43元)的价格向杜比实验室支付专利费。不过在法庭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vivo和OPPO两家公司仍可以制造、销售和进口他们的产品。印度法院还裁定,vivo和OPPO两家公司需要同杜比实验室在公平、合理、不歧视的情况下签订专利授权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vivo和OPPO仍将可以继续在印度市场销售使用杜比实验室技术的智能手机。此前,爱立信曾把另外一家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小米告上印度法庭,指控小米侵犯该公司专利,要求禁止小米手机在印度销售,并要求小米缴纳GSM、EDGE和UMTS/WCDMA等技术标准相关的专利费。德里高等法院此前已作出判决,下令禁止小米禁止在印度市场销售搭载了非高通芯片组的智能手机,直至诉讼彻底得到解决。


京东商城:平台店铺因销售假美菱商品被法院判赔偿25万元

因平台上“美菱保健器械专卖店”销售的产品被指冒用美菱电器品牌,京东商城被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公司)起诉。据美菱公司起诉称,2011年美菱集团在制氧设备上注册了商标,而“美菱”商标早在1997年即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合肥快洁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快洁星)在京东商城平台上开设了“美菱保健器械专卖店”,主营“美菱”牌制氧机,并大量使用该公司商标进行产品介绍、宣传等。美菱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称这些由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菱净化)未经许可生产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涉事店铺侵权,责令京东关闭侵权商品网页,产品厂家被判向美菱公司赔偿25万元,店铺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商城针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做出审查,无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状告火币网要求返还比特币

11月17日,北京海淀官网发布案件快报,因在火币网上炒买比特币时发生亏损,陈先生将火币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比特币52个、莱特币815个。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陈先生诉称,2013年11月21日,陈先生注册了火币网,成为火币网用户。之后,受火币网工作人员推介和高杠杆诱惑,陈先生在购买了比特币和莱特币,并以购买的比特币在火币网提供的链接网站上申请二十倍的相应金额,进行虚拟货币的二十倍杠杆期货交易。陈先生认为,火币网明知开展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违反国家相应金融法律法规,但依然以高杠杆引诱和工作人员电话邀约等方式,诱使用户进行虚假期货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广东高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开庭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可谓家喻户晓,然而这一名称也引发了一场长达近4年的商标侵权官司。2013年,“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金阿欢以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告上法庭。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被判构成侵权,并立即停用。原审被告江苏电视台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昨日,广东省高院组成了以该院副院长徐春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法庭调查和辩论时间用时较长,直到昨晚8时左右才全部完成,当日庭审耗时超过6个小时。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苏电视台代理人表示,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是由四个“大小不一、上下排列、繁简结合”的汉字图文组合的商标,而“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标识由“大小相同、左右排列、简体汉字”组成且带有书名号,另一组栏目标识更带有“一堵墙”和“女模特”的剪影,二者区别明显,难以混淆。而且,江苏电视台通过其自身努力提高了“非诚勿扰”标识的知名度,并建立了该标识与电视节目服务中唯一且明确的联系。


阿里巴巴:诉“阿里摇”不正当竞争

日前,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诉被告上海亮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纠纷,该案涉及相关商品与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的评判问题。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起诉称,被告上海亮镜公司在2015年底开始经营一款名称为“阿里摇”的手机应用,提供各类商家优惠券、红包券和礼包;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作为手机应用名称,并在手机应用的图标、用户界面等多处进行使用;在安卓版本的手机应用中,还开发并设置了一项名为“阿里钱包”的功能;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提供或推广“阿里摇”手机应用,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途径,宣传和推广“阿里摇”手机应用。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亮镜公司抗辩称,其开发“阿里摇”手机应用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广告宣传,并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应用的类别同原告注册商标也不一致,不构成侵权。合议庭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利乐:回应工商总局处罚决定  接受处罚结果决定不提起上诉

对于11月16日下午公布的利乐案处罚决定书,利乐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其中文网站进行了公开回应,表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利乐公司回应称,今日,利乐公司收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其在华业务反垄断调查的处罚决定书。利乐大中华区总裁殷长勋表示,在为期四年多的调查过程中,利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富有专业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尽管对结果感到遗憾,但利乐公司接受国家工商总局的处罚决定,并决定不提起上诉。


海淀法院:“呷哺呷哺”商标引发商标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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