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PPP产业大讲堂
由中国PPP产业服务联盟、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联合主办,汇集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产业基金、专业机构等领域专家。培训范围:PPP专题+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专题+工程建设专题。培训方式:政策和市场理论+项目操作+项目推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PPP产业大讲堂

精选 | 官方盖章: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PPP项目不等于隐性债务!

PPP产业大讲堂  · 公众号  · PPP  · 2018-09-19 11:21

正文

PPP产业大讲堂
点击进入企业通讯录

深圳课程: 9月27日-30日  政府债务监管、处置,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及合规融资等内容  报名倒计时……

贵阳课程: 10月24-27日  政府债务处置,政府融资平台转型,预算绩效管理及工程建设EPC专题等内容  开始报名……

杭州课程 10月24~27日 新形势下建设类央企国企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归结与创新培训的通知 开始报名 ......

来源:济邦咨询  作者:谭玫玫


编者按:

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规范的PPP项目形成的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从去年11月开始的政策类文件频发,到年初的大规模清库、退库,令不少地方政府谈“PPP”色变,甚至不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杜绝隐患。这种方法不仅损害了自身及社会投资人的利益,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也大大打击了投资人的信心。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PP的边界,为防止PPP被异化、泛化提供依据。也从政策上再次对PPP模式给予肯定和支持,这对于经历大半年冰冻期的PPP行业无疑传递利好信号。


同时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这看似是为了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但完全禁止的做法大幅减少了PPP项目的适用范围,对市场无疑也是种打击。


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走向何方?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谭玫玫 副总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根本要求。今年8月1日,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在《求是》上发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的署名文章,明确指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7年末……债务率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同时,有的地方继续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由此可见,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已成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据第一财经日报的公开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这一重磅文件已出台,但目前国务院并未对外公布上文。笔者作为一名PPP咨询从业人士,在工作实践中对隐性债务与PPP的关系有一些自己的思考与研究,在此愿与各位交流。



PPP项目中形成政府支出责任是否算隐性债务?



自去年年底,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责任是否应纳入隐性债务这个问题掀起了一轮又一轮激烈的讨论。要回答此问题,需要先讨论“何为隐性债务“。


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等为参考,笔者认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显性债务之外,通过违规担保或实质上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债务。合规的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责任与绩效考核强关联,在当下并未固定,并不符合政府债务的定义,而财政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名股实债”“固定回报”“回购资本金”等不合规的PPP项目应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化解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PPP走向何方?



今年年初,笔者曾服务过的某个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来电告知,该项目已被纳入隐性债务的统计口径,且计算方法为全生命周期的支出总和。这并非个例,近半年笔者接触过不少地方政府谈PPP色变,认为只要是PPP项目就是新增隐性债务,不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其实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如此“妖魔化”PPP。


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推广PPP,原因在于PPP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它的终极目标是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发力点应在于政府本就薄弱的公共事业之运营环节。如在成熟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水等强运营并已形成收费机制的公用事业领域,PPP模式较之传统政府大包大揽模式有着先天优势,且这部分优质的存量资产,若处置得当、能够确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不失为化解存量债务的一种途径。在旅游、体育这些对经营性要求比较高的领域,PPP模式也有其用武之地,如今年4月文化旅游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便明确提出了“运营为本“的原则,并指出:“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


而不仅没有运营属性,也没有收费机制的基础设施项目,强行用PPP模式运作,只能让PPP被异化成一种融资工具,违背了推广PPP的初衷。其实对于地方政府合理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债的“前门”一直是敞开的。就在几天前,财政部发文表示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一些在财政部门工作的人士也向笔者表示,他们切身感觉到发债速度变快。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笔者认为:


一刀切禁止PPP并不符合中央的文件精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关键是要堵住违规融资、蛮上新项目的后门,开合法合规融资的前门,让地方债券、PPP各得其所尽展其长。


可以预见的是,在中央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由于项目审核趋于严格,将会对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有所要求,地方政府对于PPP的态度会更为理性;由于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公用事业的运营商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对参与PPP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兜底”的“刚兑”认知将会被打破,对PPP项目的授信将会更加趋于理性化与市场化,随意的长期低息贷款恐将成为历史。


PPP项目总体数量虽会减少,但在重运营的文体、旅游、污水与垃圾处理等行业,项目的质量会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各方的要求也将更高。对于投资人而言,运营能力以及融资能力将是决定其是否能参与PPP项目的关键点;如何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条件下,厘清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的边界、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公共服务的市场定价与调价机制,对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而PPP项目所要求的绩效考核方案、资金平衡方案(或有)、产业策划方案(或有)对咨询机构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让PPP回归“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这个初心 ,是笔者作为一名PPP咨询从业者乐于见到的,期盼即将出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能够厘清一些分歧,扭转混乱局面,让各参与主体重拾信心。

【财政部发文规范推进PPP工作 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摘要: 【财政部发文规范推进PPP工作 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近日,财政部向各省财政部门发出了《关于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规范的PPP项目形成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同时提出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PPP规范项目的标准、违规如何处罚、未来将如何支持PPP的发展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议。


中国的PPP行业在经历了大半年冷冻期之后,将迎来转机。

近日,财政部向各省财政部门发出了《关于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规范的PPP项目形成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同时提出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PPP规范项目的标准、违规如何处罚、未来将如何支持PPP的发展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建议。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经济观察报,该征求意见稿对PPP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大利好,该文要求各地PPP加快推进,要求项目加快落地。更重要的是把合规PPP的边界理得比较清楚:比如什么是规范的PPP,哪些项目不能做PPP。


金永祥判断,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反映出一个政策导向,未来政策部门会比较支持PPP行业的发展。


9月11日,财政部介绍,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7867个、投资额11.8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3812个、投资额6.1万亿元,已开工项目1762个、投资额2.5万亿元。

何为规范的PPP项目?


该征求意见稿最主要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规范的PPP项目形成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二是提出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

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的PPP项目形成的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的经常性补贴支出,在当年及中长期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北京清控伟仕总经理刘世坚告诉记者,政府付费类项目主要是指没有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其项目的费用全部是来自政府财政支出。


一位财政人士给记者解释,完全的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是被认可的,但是担心的是地方政府在操作完全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时候,会异化成BT来做。BT是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该模式被财政部门明文禁止操作。


财政部PPP专家库成员、E20 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规范的PPP项目中长期财政支出不算地方政府隐形债务是合理的规定,但是需要定义什么是规范的PPP,比如满足财承、满足物有所值等流程都是基础,规范的PPP还要注意细节以及前期的可研报告等,以便来判断项目是否合理。


对于规范的PPP项目是如何定义的,该征求意见稿也有一系列的标准。


首先是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合作范围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有一定经营性收益,新建、改扩建项目含建设期在内的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存量项目委托运营的可以低于10年。


其次,按照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公开竞争性采购程序,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再次,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融资结构合理,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由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最后是签约主体合规,政府方签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透明,按规定安如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现在PPP的财政承受能力中10%的红线会卡的比较紧,经历了几年的发展,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的10%已经很紧张。”薛涛告诉记者。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将来推动PPP行业发展的方向。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商业习性、开发性资源配套,项目“肥瘦搭配”、捆绑实施、完善项目绩效激励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充分挖掘项目潜在收益,提升项目综合收益。但是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优先支持污染防治、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医疗卫生、养老、卫生、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项目。优先推进市场化程度高,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金永祥认为,征求意见稿说明了未来PPP的发展方向,最重要的是哪类项目能做,哪类项目不能做,都说清楚了。


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快项目落地,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保障融资到位,推动项目按期完工,尽早见效。对已签的尚未开工的项目,要督促各方加快设立项目公司,落实融资安排,办理相关手续,推动尽早开工建设。


违规操作如何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也列举了七类PPP项目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以及如何处理不规范操作行为。


七类不规范操作分别是,一是合同中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明股实债”条款的,但政府为公共服务的最低需求量提供保障的除外。


二是先由社会资本垫资施工、再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或政府出资代表承担,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完全脱钩的。


三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能够形势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四是本级政府所属的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地PPP项目的。


五是未经采购程序或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


六是违反规定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以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形势公众该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一到四的情形,构成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违反五到七的情形,但是不构成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或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限额,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应清退出PPP项目库,该项目所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一律认定为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依法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监测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暂停新项目入库。


金永祥认为,对不规范操作的处理机制在使PPP项目规范的同时会让PPP的推进效率慢下来。


薛涛判断,未来PPP项目的质量会提高,金融机构可投资项目的比例也会提高。首先是因为监管政策相比以前严格。其次在项目都规范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观望的情况会减少,对PPP投资的信心会逐步恢复。“PPP的春天可能来了,但是不代表会像以前一样推出那么多的PPP项目。”薛涛预测,未来地方政府操作PPP项目会更谨慎,对于财承空间的使用会更加珍惜,这样会导致未来PPP项目的数量减少。从社会资本方来看,PPP商机不一定会变多。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PPP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首先是鼓励外资和民资参与,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PPP基金投资时对民企参与项目优先支持。其次是加大融资支持:中央预算内资金通过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规范的PPP项目;加大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参与项目股权投资力度,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最后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出台PPP条例,加快修订PPP操作指引、物有所值评价指引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加紧出台PPP税收优惠政策。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PPP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现在做的规范PPP项目面临的困难首先是入库的问题,入库也就是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其次就是项目融资的问题,融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本金融资,另一个就是项目融资。现在财政部规定资本金穿透管理,不允许融资,只允许以自有资金做资本金。“项目融资现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审批流程比较长。”


规范操作PPP项目不存在隐性债务风险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记者 李忠峰


截至2018年3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收录管理库和储备清单PPP项目共计13141个,总投资额17.6万亿元。然而,对于PPP项目投资形成的巨额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统计处理,目前尚无政策规定。在现行会计政策下,PPP固定资产既不记入政府资产负债表,也不记入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账户,出现了所谓的PPP“孤儿资产”问题。在实践中,对于PPP是否形成政府债务以及PPP对政府中长期预算构成哪些影响等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深入探究PPP与政府预算及债务的内在逻辑关系,藉此建立健全PPP财政风险监管机制,继而促进PPP市场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所日前举办第四期PPP沙龙,对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与政府债务的关系展开了深入研讨。会议认为,PPP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不同于政府债务,规范操作的PPP项目即使形成政府支出责任,风险也可防可控,不存在隐性债务风险。随着PPP立法工作的推进以及PPP操作方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逐步完善,PPP必将迎来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可持续的发展机遇。

PPP支出责任不应是政府债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孟春认为,PPP支出责任不同于政府债务和负债,规范的PPP项目不涉及隐性债务。他说,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转向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PPP支出责任不属于上述政策文件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务范畴。同时,隐性债务一般认为是未纳入预算管理、最终需要政府承担的债务,而规范的PPP项目合同中财政支出责任与预算管理衔接,不涉及“隐性”。此外,《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认为,PPP支出责任不应该是政府债务,PPP模式也显著区别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合同长期性导致合同履约及支付风险的客观性,而合同的长期性与政府预算的规划时限性之间的不匹配,更会加重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对政府履行支付责任的不安和焦虑。

他建议,可尝试引入对政府履行支出责任的担保机制,以解决契约的不确定性问题,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的信心。此外,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政府长期履约能力的科学独立判断,有利于提升PPP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那么,什么样的PPP项目可能引发隐性债务风险?孟春认为,一类为大幅突破10%财政承受能力红线的项目;另一类为政府对社会资本约定固定回报、回购安排以及不包含实质性运营内容的项目。

“引发PPP项目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案两论证’安全阀作用不够、风险管理不到位以及绩效管理不严格等。”孟春表示,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要不忘初心、规范管理和创新发展,具体要做到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规章立制;抓好制度执行,严格追究责任;抓紧标准研究,形成管理闭环;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曹富国认为,严格规范PPP是件好事,但应在中央防范化解风险的框架下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实现谋发展的目的。比如,一些财力充裕、PPP业绩良好的地区,反而会出现过早触及10%红线而无法再推广PPP模式的情况。

从民商法和会计角度区别看待债务与负债


“在讨论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与政府债务的关系之前,应厘清什么是债务,什么是隐性债务,什么是负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认为,债务不同于负债,债务是基于经济合同的约定,体现一项债权债务关系,PPP项目是对项目公司未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约定。规范的PPP不应该是一项政府债务,因为PPP合同签约时采购的社会资本当时并未提供服务。而负债是一个会计概念,是与资产形成相关的概念。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小众消息  ·  小道通讯 开放订阅
8 年前
人生研究所  ·  妈妈,决定着一个家的温度
8 年前
冲蒌老伍  ·  老伍哥终于露了,一睹为快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