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就是用体现多数人意志或立法者意志的法条约束由精英化的少数人对个案争议的解决,在现代民主社会,它是多数原则在法律实施或社会治理中的要求。
面对法条,司法人员有三种不同的作为:
一是狂妄任性的法律工具主义者。
法条不过是其实现个人目的的一个选项,对我有利就用,对我不利就不用,不是规则在治理,而是我在治理,只要有可能,我可以随时将法律视如敝屣,弃之不用。
在生活中,欠缺法治思维的党政官员多为法律工具主义者。
二是形左实右的法条主义者。
他们视法条为天理人情的化身,既然如此,三段论就成了不二法宝,面对疑难案件、自由裁量等法律大前提并未提供标准答案的情形尚不知法学方法,更罔论法律续造。
常见的后果是落入演绎逻辑的威权窠臼,即用形式上的法条至尊,掩盖了实质上的司法擅断,将角色分化、平等交涉、中立裁判等正当程序之精义抛至九霄云外。
在生活中,法学院毕业拥有文凭资格、不懂经济社会的资浅年少法律人,大抵如此。他们被人民的律师布兰代斯讥讽为“人民的公敌”。我也曾经是过。
三是持中守正的法治主义者。
无论实体法适用的难易,办案都遵从正当程序,越是审判中心,越是控辩平等。简单案件,严格依法办事;疑难杂症,讲究法律方法。
法律的适用是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多数与少数、程序与实体、利益与正义、国家与社会的中介、桥梁和纽带。
立法因此而获得生命延续,而不至于沦为“作家之死”,任由读者(司法者)曲解作品(法律文本);正义因此而得以实现,而不至于让人刚摆脱赤裸裸人治的祸害、羞答答德治的虚伪又陷入以法律为名却以任性为实的威权擅断泥潭。权利得以救济,秩序得以恢复,个人的意志最终契合社会的规律,创制与生成合体,多数与精英兼容。这才是社会需要的、大众期盼的主义。
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开始摆脱法律工具主义,却不得不为法条主义“买单”;而社会转型成功,法治主义必将彻底摒弃法律工具主义,也将克服法条主义。这既是法律成长之路,也是法律人养成的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