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文章,主要介绍了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中,关于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履约业务时产生的及时性错误的问题。文章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键点一:基础信息修改导致的及时性错误。
文章讲解了境内银行在修改基础信息时,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应如何正确操作。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的对比,强调了正确操作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2: 关键点二:跨境贸易融资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迟报误。
文章阐述了在跨境贸易融资过程中,原始经办银行与境内受让银行之间的信息传递要求,以及为何不及时通知会导致涉外收入信息迟报。同时强调了正确做法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3: 关键点三:内保外贷履约未及时申报。
文章讲解了内保外贷履约业务的申报要求,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强调了反担保人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时的责任与操作要求。
正文
原 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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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修改基础信息、办理跨境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履约业务时,容易产生及时性错误。本期微课堂对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 号)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基础信息的修改处理要求: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体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某外国个人客户办理向境外付款的业务,银行为其申报国际收支信息时,因客户证件号码字符长度与申报主体类型(非居民)不匹配,被国际收支核查模块反馈疑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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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做法:
银行在原申报数据中修改基础信息的客户证件号码,导致该笔申报数据中的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无法关联,核查模块校验为申报信息及时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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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做法:
如需修改申报数据中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应删除原数据,重新生成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银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在一笔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为Y银行,通知行为X银行。经开证行Y银行承兑后,X银行(原始经办行)为受益人 A企业办理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之后该笔债权经多次转卖给境内 乙 银行。乙 银行又将该笔债权进行了跨境转让,并收到了信用证福费廷融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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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做法:
由于 乙 银行未及时通知原始经办行 X银行导致 A企业的涉外收入信息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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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做法:
Z 银行应在跨境转让并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市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银行X 银行,X银行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于本工作日内通知A企业(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即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中专项业务申报(十三)关于内保外贷履约业务的申报要求: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银行应在履约时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136号)的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后,如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并由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则银行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变化信息,同时,境内反担保人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
境内 A 公司通过境内 B 银行向境外开立境外承包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担保人为境内 B银行,被担保人为境外 C公司(A 的境外子公司),反担保人为境内 A公司,保函受益人为境外业主方 D 公司。
保函有效期内发生索偿,境内 B 银行向境外受益人D 公司履约偿付,同日,境内 A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向境内 B银行履行反担保义务,支付此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