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10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累计成功采购435种药品,优化集采规则成为常规动作,本次调整目的何在?
仲崇明:
一是从“医保支持保护创新药”到“医保兼顾保护仿制药”
深化医改
,为稳定医药产业发展给出鲜明态度。二是坚持全面药耗改革以及集中带量采购,明确集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关联机制。三是对医疗机构报量、分量的工作要求适度宽松,为包括基层机构在内的药品质量增强信心。
赵铤:
过去的药品集采,没有哪一批次的规则能够完全沿用至随后的采购过程,说明还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优化集采政策,一是回应企业期待,二是药品集采政策自身需要。
祝宇鹤:
“优化”这个字眼在药品价格政策中并非首次出现,但只要一出现,就意味着会有新规则诞生。经历多轮集采后,常用药品价格确实大幅降低,但一方面,药品集采中的围标串标、集采执行后的质量监管和供应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另一方面,患者自主选择性高、个体差异性较大的特殊药品治疗需求尚未得到满足,需要在保留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对集采规则进行系统优化。
医药经济报:从满足一定生产年限的投标企业准入标准,到综合考虑企业质量管控、供应能力、信用等因素的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或实行有淘汰的入围机制,如此考量的动因是什么?品种的竞争格局可能产生哪些变化?
仲崇明:
优化投标企业准入标准从政策上堵住了相关企业、产品偷工减料的风险,相应地,也会给产品带来一定成本,促进企业理性报价。优化竞价规则丰富了打分考量因素,为药品集采逐步有序探索“一品一策”拉开帷幕。随着集采对投标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标准、严格要求,预计竞争格局将进一步清晰,报价也更趋合理。
赵铤: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集采规则吸引了大量自然人投资药品,导致每类药品都有数10家企业参与研究,这是始料未及的。部分B证企业缺乏生产管理经验,容易产生药品质量问题,这一规则的提出实属不得已而为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B证企业投资后无法参与集采,可能影响竞争公平性,值得商榷。
祝宇鹤:
目前来看,问题频出的企业往往缺乏质量管理能力,但仅根据既往有无生产经验进行判断,还不够全面,要给这些企业自证的机会。此外,参照既往经验,B证企业集采中选后的业务确定性因素较高。如果实行有淘汰的入围机制,这类企业入围的难度增大,可能对企业投资品种的立项选择产生影响。
医药经济报:如果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未中选,其报量作为剩余量由医疗机构进一步选择等优化分量规则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后续主供企业不再是独家供应?企业报价策略会不会有所调整?
仲崇明:
这一规则只是说明中选产品带量优先与医疗机构配备,剩余量则是中选企业和未中选企业的共同机会。中选企业不存在二次议价问题,未中选企业或面临进一步降价以满足当地医保部门、具体医院采购要求。因此,企业报价会考虑事前博弈,避免后期被动。
赵铤:
医疗机构报量的厂牌只要有企业未中选,就把这些量释放出来,倒逼企业通过价格机制争取存量企业的市场。即新厂牌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只有报出更低价格,挤走存量企业使之不中标,其才可能拥有分量,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竞争。
祝宇鹤:
这种分量规则在广东联盟集采中已有体现,但
针对多家供应,如何在中选身份上加以区隔,
还需要医保部门进一步明确,这也是企业报价关注的重点。
对此,企业需加强前端对招标勾标的影响能力,
进院难度
进一步增加。同时,各省执行方案会有差异,更考验企业对地方政策执行要点的理解和把控力。
医药经济报:以最高中选价1.5倍作为该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上限、剩余用量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的规则细化,是否给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带来院内市场利好?
仲崇明:
集采竞争是否充分,企业报价是否合理,会影响整个品类甚至落选产品的市场空间。这条措施一旦实施,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触及利益分配核心,需要探索药品集采的精细化管理。
赵铤:
这些举措回应了前段时间市场对原研药的关切,但不一定会给原研药的院内销售带来利好。因为医保支付标准虽然明确赋予患者选择原研药的机会,但其是否愿意额外支付差价是存疑的。我认为,这一细则是本次集采优化方案的亮点,值得推动落地。
事实上,这一措施相对保守。如果医保基金能够负担最高中选价1.5倍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就应该一视同仁,把这一价格作为该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较低中标价与其差额给医院结余留用。如此一来,医院才有动力使用价格合理的药品,相当于转移支付弥补医院亏空,一举两得。
祝宇鹤:
目前,统一支付标准在各省执行程度不一。此次作为政策框架提出,从提议变为要求,行业是乐见其成的,毕竟政策的确定性和延续性“贵过黄金”。但
上限设定1.5倍还需进一步斟酌其合理性,建议拔高支付标准上限,但允许
各省根据其医保基金运营情况,自行确定支付标准上限的倍数比例。
对原研药而言,提高报销金额和使用的确定性是一件好事。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多家中选机制背景下,统一支付标准可能牵涉更多结余留用问题,挤压原研药在院内的市场空间。
医药经济报: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措施可能对后续集采产生较大影响?您有哪些建议?
仲崇明:
高风险品种(如窄治疗窗口药物)审慎纳入集采范围是一大利好,季度开展“强竞争”预警则是一大利空,产品一旦被列入,可能遭遇类似PD-1药物的疯狂内卷。因此,
建议企业和医保部门常态化沟通,传递问题,合理维权,
比如挂网价格联动时,企业可以提出不降价的正当理由。
二是建议围绕医保集采意志,合理引导。
如果产品成本客观较高,集采政策能否适度谅解,让这些产品暂时保持价格、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不会成为主流,有助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企业可以和医保部门达成共识,签订隐形协议并调控。
赵铤:
医保部门要尽可能制定完善的终极集采方案,长期确定的管理形式有利于行业发展。这一终极方案涉及两点:一是抓主要矛盾,
制定集采目录,纳入消耗医保基金80%的品种,过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即启动集采;二是低价药可以邀请招标,设定价格上限,
让企业应标,管住预期,后续根据用量与企业谈判,逐年降费,实现可持续发展。
祝宇鹤:
集采改变存量市场格局,规则优化并未影响这一逻辑。因此,
明确药品纳入集采的标准还是关键问题。
我建议医保部门
针对药品集采范围给出清晰指引,向企业敞开目录沟通的机制和途径。
对于不同厂牌不同适应症、病种特殊性较高、治疗窗较窄、患者用药自主性较强、管制药品等特殊品种,简单的竞价集采机制显然不合适,应积极探索社会共治,从医药、医疗、医保端共同探索特殊药品集采机制。清晰的导向可以增强企业的确定性,引导其资源投入方向,明确战略重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