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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排查租赁业风险 12类企业将被重点关注

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08 22:5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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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1世纪、商务部


金融业风险排查呈现全面拉开态势,继银监会密集下发多份文件排查银行业风险后,近期类金融行业的风险排查也已开展。


5月8日,商务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就文件内容来看,这是一次全方位的排查。除企业信息,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外,还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排查。


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据悉,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通知称,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梳理失联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附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要点

(一)排查对象。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6.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7.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8.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三)排查方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排查工作。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出现排查空白。


1. 企业自查。要求企业开展风险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信息化监管。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填报的交易记录、经营信息、财务数据等数据进行分析,查找风险点和违法违规活动线索,核对系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督促企业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不及时填报、瞒报或虚报信息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3. 现场检查。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实地抽查租赁物及其相关权利凭证确认租赁物及其权属,判断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检查重复抵押、租赁物所有权保护、资金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4. 人员约谈。视情况需要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了解经营情况,加强风险教育,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5. 外部调研。必要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合规情况、项目的真实合规性,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6. 第三方协助。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排查。

7. 其他合法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此次风险排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尽快部署专项排查活动,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职责和阶段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内资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由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参与检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排查和处置工作要严格依法,讲究策略,对于排查出的线索,综合考虑风险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处置策略,分类化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应作出修改或提出完善建议。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应对的责任主体、触发情形、风险评估、响应处置等内容和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潜在风险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我部。


(三)源头治理,长效监管。一是加强规制建设、监管检查和监测预警,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二是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梳理失联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制度,着力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稳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规制性问题,强化防控风险长效机制,加强与金融、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此次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以下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一是风险排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内容要具体化,尽可能通过列举事例的方式进行分析);三是本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及主要风险因素;四是下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风险防范预警、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安排与建议;五是失联企业名单(作为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报送我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流通发展司、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