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票友 | 知
金融
作者:21世纪、商务部
金融业风险排查呈现全面拉开态势,继银监会密集下发多份文件排查银行业风险后,近期类金融行业的风险排查也已开展。
5月8日,商务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就文件内容来看,这是一次全方位的排查。除企业信息,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外,还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重点排查。
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据悉,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通知称,结合排查工作对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梳理失联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附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定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要点
(一)排查对象。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