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洪苏蕾「
中国保险学会
」
我国自古就有“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积谷防饥、仓储备荒的朴素互助共济思想,但是一直以来没有将之常态化并制度化,因而,现代保险业于我国来说确确实实是个“舶来品”。
鸦片战争后,中外贸易交流广泛,国外保险公司纷纷落户中国,在展业的同时也将保险思想传入国内。
为了满足国内对民族保险业的强烈需求,
1875
年,国内第一家保险企业——保险招商局正式成立。由此至辛亥革命前夜,据统计,民族保险业共创立了
35
家保险公司,其中水火险公司
27
家,寿险公司
8
家,但业务量都比较小,有些公司仅仅挂牌但没有业务,在以水险为主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外商保险垄断了
90%
以上的市场份额。
随着
1921
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百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也跟随时局的变迁走过了跌宕起伏的百年,虽多波折,甚至中断,但仍旧生生不息,并逐渐从“弱小”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
1921-1949
:初步繁荣和逐渐衰退
中国共产党于
1921
年建党,致力于带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反抗侵略,一直为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而奋斗。而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也正是我国民族保险业起步并开始有较大发展的时期。
彼时,中国人民已渐渐发现,保险业是国家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险业受到各界自上而下的重视,不但民族保险业自身在组织、架构、管理等方面逐渐趋向制度化、合理化,出版界也加强了对保险原理的宣传与探讨,普通民众对于保险逐步接受并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开始以教育保险、人寿保险等来应对可能的风险。
据
1935
年出版的第一本《保险年鉴》统计,永安保险公司的保户从
1926
年的
1038
人迅速增长至
1934
年
6
月底的
8742
人,仅
8
年时间就增长了
7
倍多。
另外,据
1937
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截至
1936
年,全国有民族保险公司
40
家,分支机构
126
家,代理处
1688
个,民族保险业遍及全国,方兴未艾。
这一阶段,民族保险业繁荣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内民族经济发展,帝国主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忙于战争,对中国的压迫稍有放松,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赢得了发展的时机。
二是“五四运动”和“五卅惨案”激起了人民的爱国热潮,反帝反封建意识空前高涨,更加维护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三是银行资本相继投资于保险业,如东莱银行投资开设安平水火保险公司、金城银行投资开设太平水火保险公司等,进一步增强了民族保险业对外商保险业的竞争力。
四是民族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提升承保能力开始联合经营,提升了整体抗风险的能力。如
1929
年,上海联保、联泰、肇泰和羊城
4
家保险公司设立四行联合总经理处,第二年又有太平、华安、宁绍、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等相继加入,并改名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
1937
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民族保险业受到了巨大的影响,随着国民政府和沿海工厂的内迁,保险中心也由“孤岛”上海转移到“大后方”重庆。与此同时,大部分外商公司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已陆续撤离回国。
那时,保险业的主要力量变成由国民党官僚资本和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官办公司,主要代表是中国保险公司、中央信托局保险部、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等
8
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体系,几乎涵盖了主要经济命脉。此外,重庆、云南等地方保险机构也有所发展,如川盐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川江盐运保险等。
当时,重庆曾为中国共产党南方局所在地,广大华行党组织为扩大业务往来、提高企业社会层次、创造更为有利的秘密工作条件,于
1943
年创立了“民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为实现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适应战争形势,当时的保险产品除一般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外,还开发了一些专项保险,例如,以内迁物资为主要标的物的战时运输兵险,以存放在国内后方与抗战和民生有关的物资设备为标的物的陆地兵险,承保食盐运输风险的川江盐运保险等。它们在鼓励沿海工厂内迁、稳定经济发展、保障后方生产和生活物资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政治经济中心的回迁,工商业一度振兴,保险业中心也重新移回上海,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财政赤字逐年攀升,通货膨胀恶化,保险业在经济混乱的大环境下也严重失常,陷入难以支撑的困境。
1949-1978
:曲折中发展前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一方面迅速接管各地的国民党政府官办企业,整顿中外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恢复经济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筹办全国性保险公司。
1949
年
10
月
20
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发展史新的一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迅速,截至
1950
年
6
月,共成立
5
个大区公司、
31
个省分公司、
8
个支公司、
25
个办事处以及
4
个营业部及派驻所。两年后,全国已有超过
1/3
的县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总数超过
1300
多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稳定群众生活、探索建立社会主义保险体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一方面,为配合当时恢复国民经济这一中心任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财产和乘坐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不但为国家积累了建设资金,而且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降低了国家财政负担。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尝试开办了农业保险,主要是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到
1952
年,承保牲畜数量达到了
1400
万头,其中有
40
万头死亡牲畜获得了保险赔付。
据统计,从
1950
年到
1952
年,农业保险共收入保费
4800
多亿元(旧人民币),赔付
1800
多亿元(旧人民币),且从保费中拨出
240
多亿元(旧人民币)防灾补助费上交给农业部门用做牲畜防疫。
农业保险的开办,使农民得到了切实的经济保障,从而保证了生产的持续进行。
此外,火灾保险、物资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人身保险等传统险种也在经营之中,且占据很大比例。
据统计,
1951
年的火灾保险和物资运输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
56%
,达到
5210
多亿元(旧人民币)。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人身保险共收入保费
881
亿元(旧人民币),赔付
185
亿元(旧人民币),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保险人因不幸事故所导致的家庭困难,安定了人民生活。
1953
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新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于保险的政策方针也随之发生变化,保险业经历了整顿、巩固到稳步发展的过程。在停办部分业务的同时,保险业梳理总结了前期业务开展情况,对业务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划。
1954
年,百年不遇洪水袭击长江流域,保险业在事前防灾、灾后抢险方面积极作为,处理了
8100
件理赔案件,共赔付
1450
亿元(旧人民币),及时补偿了遭遇洪灾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障了生产的持续。
此后,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
1958
年
12
月,武汉全国财政会议作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国内保险业就此停滞了
21
年,仅有涉外保险业务继续发展。
1979-2000
:改革开放为保险业注入活力
1978
年
12
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次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会议决定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1
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自此,我国停办了
21
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恢复,发展速度逐渐加快,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
恢复后的前十年,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为主,
1980
年恢复了国内财产险业务,
1982
年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到
1989
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达到
2866
个,代办点
9
万多处,驻外机构
54
个,业务遍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险市场格局开始发生变化。
●国内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
1986
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主要经营兵团农场内部的农业保险;
1989
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
1991
年底,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
●外资保险公司开始进入国内
1992
年,世界保险巨头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申请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两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了申请,“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进驻上海,并将保险营销员制度引入国内。
●出现了一些区域性的保险公司
1994
年,第一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业务活动范围仅限于长江三角洲。
●出现了专业的保险中介
1999
年
12
月,保监会首次批准成立上海东大、北京江泰和广州长城三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试点,三家公司先后于
2000
年、
2001
年挂牌开业。截至
2000
年底,全国已有国有公司
4
家、股份制公司
9
家、合资和外资公司
19
家、保险代理公司
43
家、保险经纪公司
8
家、保险公估公司
3
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格局。
在建立健全保险监管与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这二十年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1995
年
6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当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是在深入吸收国际相关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国内量身打造的较为完整的保险法律。此后,为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该法在
2002
年、
2009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
1998
年,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保监会成立后,通过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派驻保监局,建立大量保险业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行为监管,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进行,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为助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险业在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
在财产险方面,自
1979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险的联合通知》后,企财险发展迅速,保费收入逐年大幅增长。除此之外,家财险的推出也受到了居民的欢迎,一些新建住房的农民更是踊跃投保。
1986
年,吉林省桦甸县荒山村和农安县双河川村遭受洪水侵袭,房屋严重倒塌,出险后,保险公司依据投保的家财险为两村分别赔付
17500
元和
40
余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村民家园的重建。事后,两村群众将村名改为“保险新村”以作纪念,示以感激。
与此同时,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也划分得更加细致灵活,并因地制宜地开办了沿海蜜蜂运输保险、鲜活货物腐烂死亡责任保险和铁路客运行李包裹保险等。
而农业保险从
1981
年恢复,到
1986
年底,全国已有
28
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试办了牲畜、奶牛、水貂、梅花鹿等养殖业保险和烤烟、棉花、蔬菜等种殖业保险,在为农民排忧解难、安定生活、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人身保险方面,首先开办的是一年期的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吉林、河南、北京等地自
1985
年起开办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此时的长期人身保险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兼具保险和储蓄性质。后期,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针对儿童和老人的寿险产品,开发出各种医疗和健康保险产品。
1999
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首次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此后,与之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为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
截至
2000
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从
1982
年的
0.02
亿元增至
851.17
亿元,非寿险保费收入从
1980
年的
2.9
亿元上升至
752.25
亿元。
可以说,改革开放之后的
20
年,保险发展迅速,不但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崭新突破,开创了新的发展局面,而且在国家财政经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领域均发挥了巨大作用。
2001
年至今:全面开放发展,回归保障本源
2001
年
12
月
11
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
2004
年
12
月
11
日,中国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改革、创新、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是这一阶段的主线
2001
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成立,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截至
2020
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规模超过
5.3
万亿美元,为超过
21
万家企业提供了信用保险及相关服务,累计向企业赔付
159.7
亿美元,累计带动近
300
家银行为出口企业提供保单融资支持超过
3.9
万亿元人民币,有力地促进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2000
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09
年更名为中国太平)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也是我国第一家在香港及海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此后,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泛华保险、新华保险等公司纷纷在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等地挂牌上市,保险业走出去的步伐渐渐加快。
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为寻找优质资产、匹配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特性,保险资金在境外投资了股票、股权和房地产等项目,并获得了较好的回报。
例如,
2013
年,中国平安以
2.6
亿英镑的价格收购了伦敦地标劳合社大楼,据测算,年投资回报率在
6%-9%
。中国人寿和阳光保险紧随其后,分别收购了伦敦金丝雀码头大楼和澳洲悉尼喜来登公园酒店。
为优化业务结构,扩大国际影响,服务更多中国企业和当地企业,越来越多的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
2011
年,中再集团通过中再英国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英国劳合社成员公司资格,设立了中再辛迪加,
2014
年转型为独立辛迪加,成为首家在劳合社市场拥有独立席位的中国公司,也是中国大陆保险机构海外布局的突破。
2015
年至
2016
年,中国人寿和中再集团先后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以此辐射亚太地区的新兴市场。据统计,截至
2018
年
8
月,共有
12
家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了
38
家保险类营业机构,包括
6
家寿险公司、
14
家产险(再保险)、
11
家资产管理公司、
5
家中介公司和
2
家控股公司。
当然,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监管政策的指引。
2006
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
是指导当时及随后一个时期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公布,进一步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