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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地标立法!地理标志标准与政策汇总

农参  · 公众号  ·  · 2024-05-30 10:30

正文


今年1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制定的《地理标志认定 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43583-2023)推荐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我国首次发布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分类要求,填补了相关标准的空白。
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加快推进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较为复杂,既有知识产权层面的申请和保护规定,也有商标层面的注册管理方式,在立法层面有所缺失。
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办法是如何演变的?已经推行的地方、团体标准有哪些?怎样更好的对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实需求?

本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政策导向、管理办法、标准制定三大类型进行梳理汇总,帮助相关从业者学习研究。

回顾: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三元模式”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三元模式”源于2018年国务院行政机构改革前的三套地理标志认定管理体系,即原质检系统的“地理标志产品模式”,几个部门主体曾先后发布过多项相关管理办法: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曾发布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此建立起的是 原质检系统的 “地理标志产品”模式
2001年修订《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确立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制度,2003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细化了地理标志申请相关规定,这是 原工商系统的“地理标志商标模式”
2002年《农业法》修订,第23条增设“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2007年原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农产品领域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规则,这是 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
“三元模式”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对于保护地理标志和实现与国际接轨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地标产品数量的迅速增加,其弊端也逐渐显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4种“地理标志”存在相互独立、多头申报和管理混乱的局面,同时也造成了重复申报的资源浪费。
尽管“三元模式”看似并行,但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是不一致的。其中《商标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在地位上低于《商标法》。
同时在使用的法律手段上,地理标志商标既可以使用《商标法》当中关于商标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也能使用《刑法》当中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手段,而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缺乏完善的行政保护手段。
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认定地理标志产品2490个,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6562件。这些问题给地标产品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重申请、轻使用,这不利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商品溢价,也导致企业不愿意使用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日渐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特色经济的重要抓手,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只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才能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因此,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和国家标准势在必行。

地理标志国家及地方政策汇总

针对地理标志保护,国家和地方层面也都推出了很多促进政策,对区域内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实施保护和相关的扶持。
从国家层面看,2016年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将主要任务聚焦在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以及促进精准脱贫上。提出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准绳,开展中欧、中法、中美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建立运行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网。新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120个,新核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企业600家,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5家,培育地理标志产品品牌50强,全面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2017年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初审质量,加强指导,落实初审责任,把好初审关。 强调“要重点审核申报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等质量特色”“产品的质量特色与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联性” ,以及支持贫困地区、西藏、新疆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提到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是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理论研究。 加强监管,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批准成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福建武夷山)的通知,结合武夷山市武夷岩茶、武夷红茶等地理标志保护经验,打造武夷山地理标志保护高地,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对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
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提出建设建设地理标志重点保护资源名录, 重点推进打造特色地理标志文旅项目和旅游线路,促进地理标志与“老字号”“非遗”等融合发展。
地方层面,广东、山东、河南、湖南等地也都推出了相应的促进政策:

自2023年开始实行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凸显了两个重大的意义,一是追求地理标志保护违法的法律责任。作为全国首个地理标志专门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当中伪造产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对“搭便车”行为起到了规范和震慑作用。二是探索了地理标志领域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广东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曾就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白蕉海鲈”保护不到位的情况提起公益诉讼。

除广东对地理标志进行立法以外,《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关于加强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各地的地理标椎相关文件相继出台,为保护当地的特色产业和品牌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地理标志标准:从质量到品牌

我国的地理标志标准大多为地方标准,以单个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要求、加工工艺的标准为主。

近些年,对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相关标准的关注越来越多。2018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起草的国家标准《区域品牌价值评价 地理标志产品》 ,对地域品牌的价值评价起到了统筹和指导的作用。

2023年,陕西省发布了地方标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指南》,围绕质量、服务、创新等几个方面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价值提出了标准。重庆市发布地方标准《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指南》,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指南》,从市场流通的角度,在商标授权、转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实施标准。

今年1月,《地理标志认定 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43583-2023)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会负责执行,填补了我国地理标志认定产品分类领域的空白,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分类与国际尼斯分类参照关系表,是推动地理标志“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重要举措。

这一标准对管理海量的地标产品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地标产品数量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巨大,2020年,法国只有约460个受控原产地保护名称受到保护。 2022年底,中国批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共2495 个,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更是多达6000余个,科学、系统的分类和编码十分必要。

今年3月,国家标准计划《品牌评价 第3部分:地理标志相关品牌评价要求》正在起草,《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标准编制通则》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过对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相关认证和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结语

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家、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农参总编辑铁丁老师 曾指出,地标农产品是发展农产品品牌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文化挖掘、富民强县的一条生命线。要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规范我国地标农产品的产区与质量,提升地理标志品牌的市场价值,才能带动更多的经营主体参与地标保护和产业发展。
地理标志作为公共资源,由于其经营主体和各方参与者的多样化,在乡村振兴当中扮演特殊的带动角色,因此比企业品牌更加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政策的保护。

经过管理主体的统一,国家层面上的政策完善,更加坚定了我国做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不仅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品质稳定的产品,也为农产品出口的提供了支撑,不断增强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实力,规划出从农田到产业,再到品牌的畅通路径。


参考资料:

[1]地理标志区域品牌:陈星: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2]法治日报:何志敏委员建议: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破解保护途径不清晰依据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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