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草案)》将着重解决托管授权、管理主体和赋权、法治保障等亟须明确的问题,针对创新探索支持等内容进行规定,并预留后期探索发展的空间,基本实现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对托管区创新探索给予支持的立法目的。其中,针对托管授权和发展定位方面进行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明确磨憨镇由昆明市进行托管,托管区范围为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全域,包含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明确发展定位为将托管区建设成为生态优美、功能完备、经济活跃、开放包容的现代化、国际化口岸城市。同时,针对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主体资格进行规定。结合合作区管理运行实际,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依法对托管区的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托管区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要人事任免。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行使经济社会事务职能,赋予合作区相应的管理机构主体资格。建立综合执法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合作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可明确一个工作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针对合作区管理机构的职权来源、赋权方式和路径进行规定。对于省级职能,明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给合作区管理机构及有关工作机构行使。对于州、县级职能,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由西双版纳州政府、勐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合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决定(草案)》针对创新探索支持方面作出规定,提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托管区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加大对托管区政策指导和支持力度,明确托管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制定有利于国际口岸建设的政策措施,支持托管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托管区法治保障方面,针对托管区提出立法动议的渠道,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可按程序提出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托管区内实施的建议;可根据托管区发展需要,制定托管区发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托管区地方立法适用的问题,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可提出在托管区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省级和西双版纳州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针对工作机制方面,要求在省级层面,提出由省政府建立推进托管区建设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有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在州(市)层面,明确昆明市、西双版纳州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提升托管区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