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蓝矿业圈
矿业圈是中国矿业“互联网+”战略的践行者和“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者,通过构建一个全球矿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与个人两种行业大数据,提供三圈一中心服务(新闻行情圈、商品贸易圈、全球投资圈,行业服务中心),从而促进全球矿业交易,构建国际资源生态系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城市规划  ·  方圆阁 | 募集规划图书资料,诚邀同行慷慨惠赠 ·  3 天前  
中国城市规划  ·  孙娟:城市更新的供需逻辑与空间画像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清蓝矿业圈

头条|两部委发新规:出让新设矿业权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清蓝矿业圈  · 公众号  ·  · 2017-07-08 14:53

正文

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出让新设矿业权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