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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猫引发的辞退风波 | 至正-法官札记159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08-12 17:1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因商务交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涉及员工王女士收受供应商赠送的名贵品种猫,并因处理不当引发争议。文章介绍了事件的起因、经过、争议焦点、一审和二审结果,并引出了法官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严重程度审查、廉洁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劳动者维权的理性等观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企业需规范劳动者行为以提高经济效益。

王女士作为品牌经理,未能遵守公司规定,收受了供应商赠送的名贵品种猫,引发了劳动纠纷。

关键观点2: 王女士收猫事件引发争议,公司进行调查时,王女士群发邮件对公司和同事进行负面评价,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王女士的行为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3: 法官强调审查劳动者违纪行为严重程度时需权衡劳动者保护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限。

司法实践中应独立审查判断企业规章制度,结合劳动者行为性质、职位职责、用人单位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观点4: 廉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制定廉洁管理制度以防止商业贿赂。

员工应明确知晓工作中需廉洁自律,否则用人单位可据此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5: 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理性与能力,依法理性维权。

劳动者应避免冲动式维权,合理反映利益诉求,才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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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梅松松

民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遵守劳动纪律、遵从职业操守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规范劳动者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职场中,部分岗位的工作性质导致该岗位员工拥有较多参与商务交往、接受经济利益输送的机会。此类岗位的员工应当如何把握与合作商交往的尺度与界限呢?近期,我们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商务交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






员工因 “猫咪事件”被开除


2019年11月,王女士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品牌经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特别是与承包商、转包商、供应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有直接接触的员工,应避免任何导致其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或者可能出现该等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手册》对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等也做了相关规定。《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如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2日,王女士从某供应商工作人员处获取一只猫咪。


2023年1月,公司收到的关于王女士收受供应商赠送名贵品种猫的举报材料,遂对此事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王女士向公司多名高管群发电子邮件,邮件中包括对公司就收猫事件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和举报人的不满,还披露了其工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的相关内容等。


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正当收受供应商人员赠送的名贵品种猫,擅自群发对公司、同事不满的邮件,对同事进行侮辱、对公司进行贬损,在群发的邮件中披露其薪资情况、公司对其合规调查相关内容等保密信息。贸易公司认为,王女士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遂于同年1月12日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王女士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领养”还是“馈赠”


王女士主张,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猫是“领养”而非“馈赠”。


公司则主张,王女士经供应商工作人员安排,从猫舍领取猫咪后,由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猫舍转账15500元。公司还提供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王女士曾向该工作人员发微信称“等我的猫猫”,对方明确告知王女士“你的比较名贵”“给你准备的是一只独一无二的英短”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猫咪是领养的,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王女士收受猫的行为确有不当,公司针对王女士收猫事件展开调查是合理的,如王女士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反映其意见。但王女士未履行该程序,却擅自群发电子邮件,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的负面评价,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商务交往中应保持审慎


收到这起案件后,合议庭阅看了王女士与供应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其中并无任何关于“领养”的描述,而是显示猫存在一定价值。在公司对此事的调查过程中,王女士也曾表示收猫行为是一个失误,表明王女士知晓从该工作人员处收受物品是不恰当的。


合议庭认为,王女士作为贸易公司品牌经理,其职务与供应商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与供应商的交易应当保证不会接受过度频繁或者过于慷慨的招待。因此,王女士理应在与该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避免任何导致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尤其是收受任何物品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及时向公司披露从供应商工作人员处收到的物品,以避免利益冲突。


其后,王女士向公司高管群发电子邮件,而邮件中的措辞又包含对收猫事件调查人员、公司等的负面评价,该群发邮件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审查劳动者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本质是在劳动者保护范围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限之间做出权衡。司法实践中应从效力与程序层面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独立审查判断,不宜机械地将规章制度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唯一标准。一方面要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包含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劳动者是否知晓规章制度内容等;另一方面结合劳动者的行为性质、职位职责因素、用人单位性质、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等进行程度审查,综合认定涉企规章类争议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合法合理。


此外,廉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意。用人单位制定的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将反商业贿赂写入用人单位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红线行为与惩处手段,并经民主公示程序,做好反商业贿赂的书面留痕与正负激励。劳动者在学习用人单位的廉洁制度后,应明确知晓工作、生活中都应廉洁自律。倘若劳动者并未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洁要求,用人单位可据此认定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理性与能力,一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应当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别是对法律更为了解的新生代劳动者,其进入职场后权益诉求更加多元化,但作为职场“少年”,避免冲动式维权是进入职场后的一门必修课。只有合理反映利益诉求,才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切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从“维权者”变成“违法者”。


更多风采


梅松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更多作品链接:


在公司微信群里这样发消息,算“严重违纪”吗?| 至正-法官札记147




责任编辑 | 翟珺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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