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郑秉文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媒体和业界普遍认为这必将增加企业成本和增加社会保险费的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增收潜力是制定降低缴费率的一项基础工作,而估算社会保险费的流失规模则是测算社会保险费增收潜力的一个必要前提,进而,分析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深层原因是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因此,由征缴体制改革“诱发”的这轮改革的关键在于对社会保险费流失规模的估算,而三分之一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是一个基本判断。
缴费率过高是导致社会保险费流失的“起点”:在法制环境不完善和制度粗放的条件下,道德风险成为“调节”缴费率的普遍现象,“交易型制度”的形成导致“现实缴费率”远离“统一缴费率”“现实替代率”偏离“目标替代率”,逆向选择使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形成一个“法外”的生态平衡,参保者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使社会保险成为“公地悲剧”,最终,制度收入减少三分之一成为缴费率过高的结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对“拉弗曲线”的“验证”结果显示,当缴费率过高遇上非西方式“法治型”制度时,“基数之痛”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必将成为制度运行的伴随者,如影相随,最终成为社会保险费流失的“元凶”。“基数之痛”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它“绑架”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扭曲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所有参数及其由此决定的制度可持续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所有参与者与行为者既是“基数之痛”的始作俑者,也是“基数之痛”受害者。“缴费基数”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的都是“缴费基石”的稳定功能,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础,只有在中国,它演变成为“基数之痛”。
税务部门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之所以引发媒体热议和企业恐慌,盖因税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将提高执法力度,强力遏制“基数之痛”,“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将应收尽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水平可大大提高,尤其是养老保险费将大幅增收。由此,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有可能带来诸多“意外”的收获:首先,彻底告别存在二十多年的“双重征缴体制”,简化了企业缴费程序,方便了企业参保单位,规范了征缴流程链条;其次,增加社会保险费收入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带来可能性,加快了降费改革进程,降费改革方案“突然”提到议事日程,完成了十几年来的改革难题;再次,客观上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的降费减税做出巨大贡献,为减少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了一次制度化的改革;最后,至少在缴费和征收的环节上向“法治型制度”迈出重要一步。企业合规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目前来看,在上述征缴体制改革的诸多“收获”中,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要求处于核心地位,于是,降低多少缴费率和如何设计降费方案就成为一个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