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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存困难,可以降薪、裁员…但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劳动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7-13 18:38

正文

作者:唐毅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周,乐视创始人贾跃亭辞去乐视网的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乐视网内的任何职务。许多人由此引发探讨:在现实工作中,如果公司遭到了挫折,会对职工造成怎样的影响?职工应该如何自我保护呢?


公司债台高筑的情况下可以给大家降薪吗?


答:众所周知,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会将薪资报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契约,应当严格遵守,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降薪。


但现实情况中,金融危机或行业本身的衰退周期中,维持高薪资水平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不利于多数人的生计。


此时,劳资双方可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对薪资重新协商——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管理方式形成决议。

(2)与工会进行协商,形成集体合同。

(3)对个别高薪酬人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按协商一致的内容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以及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如何支付员工工资作出了规定: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要裁员,需要经过何种方式?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吗?


答: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故在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程序,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取得回执后,企业可以进行裁员。



企业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职工该如何保全自己,让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答:拖欠或不及时足额缴纳或支付社保和工资是企业在负债严重的情况下常见的现象,职工应尽早向监察部门反应情况。


如果符合员工单方面解除的情形时,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员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为了及时进行再就业,也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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