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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结构—价值”变动的错位互构:理解南方农村自杀潮的一个框架

开放时代杂志  · 公众号  ·  · 2024-06-30 12:00

正文


本文原刊于《开放时代》2013年第6期

(图片来源:罗伯特•凡德•休斯特:《中国人家》,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




内容提要 :本文选取1970~2009年南方4个村133例自杀个案作为分析对象,重点分析了农村年轻妇女与老年人自杀现象,以理解1990年前后出现的“自杀潮”。文章运用“结构紧张”理论分析认为,农村自杀潮之所以在该时间点上出现,与当时农村社会结构和价值目标的快速变迁有关: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年轻妇女的现代价值目标渐趋形成,但她们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权力却提升较慢;老年人传统的价值目标变动较慢,但他们在家庭和村庄结构中的权力和地位却下降较快,由此造成他们各自的结构与价值的错位搭配,其自杀正是‘结构—价值’错位互构的结果。随着农村社会变迁的推演,2000年以后两个群体的“结构—价值”不再错位,农村自杀潮退却。


关键词 :“结构—价值”互构   农村自杀潮    老年人自杀    家庭结构    结构紧张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综述

(一)如何理解农村自杀的潮起潮落

自费立鹏(Michael Phillips)等人向世界披露当代中国的自杀状况以来,中国自杀状况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Phillips,et al.,2002;吴飞,2007)。大部分研究得出了中国自杀率在最近二十多年中呈显著下降趋势的结论。其中有基于部分地区自杀数据的研究,如研究者分析了1992~2003年的辽宁省自杀数据,发现其城乡和男女自杀率均有明显下降,且男性的自杀率有超过女性自杀率的倾向(杨晓丽等,2008)。也有基于全国自杀数据的研究,张杰、景军等人(2011)就运用国家有关数据描述1987~2008年间全国总自杀率及自杀率在性别、城乡人口中的分布,验证了全国自杀率逐渐下降的判断,并将自杀率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等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还有基于某一地区内数个村庄自杀数据的研究,如贺雪峰、郭俊霞(2012)对中国二十余省40个村近三十年的自杀个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各个群体的自杀率都呈下降态势,其中年轻妇女与老年人的自杀率下降尤其明显,且二者自杀峰值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

综合上述研究,针对中国农村自杀现象可以得出以下判断:一是近二十年中国农村自杀率呈显著下降趋势;二是农村自杀率下降,主要源于年轻妇女与老年人自杀率的下降;三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农村出现过一个自杀潮,这段时期前后农村自杀率都相对较低。笔者对1970~2009年南方4个村133例自杀个案的研究也印证了年轻妇女和老年人的高自杀率支撑着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自杀潮,之后两个群体的自杀率迅速下降、自杀潮退潮的结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农村年轻妇女和老年人自杀来解释南方农村“自杀潮”。

(二)农村自杀研究综述

学界对中国农村自杀的研究大致分两条路径:一是强调社会结构作为客观事实作用于农民群体而带来自杀,可概括为结构决定论;二是主张从更具主观特性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入手,讨论农民自杀的观念根源,可概括为价值决定论。

谢丽华(主编):《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结构决定论主张,影响农民自杀的社会结构包括城乡二元结构、村落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且以家庭结构及其分支结构为主,这源于家庭对中国人的特殊意义(吴飞,2007)。结构决定论有两派学者,一派是以静态眼光,从家庭权力结构出发去理解农民自杀(杨镇涛,2000;翟书涛,2001;吴飞,2007)。谢丽华等人就明确指出,农村妇女的自杀与家庭权力结构的种种不公正有关(谢丽华,1999),其理论关怀可以追溯至沃尔夫从父权制角度解释中国妇女自杀的经典研究(吴飞,2007)。质言之,该派理论强调农村女性自杀根源于她们在村落社会和家庭结构中地位低下,只有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对其赋权增权,才能抑制其自杀。另一派则看到了社会结构变动对农民自杀的影响。景军等(2010)认为,过去二十年农村妇女自杀率的下降源于大规模农民流动,它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及妇女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颜廷静(2003)将农村老年人自杀归结为老年人地位、角色等随着年龄增长而不断丧失所致。贺雪峰(2009)、陈柏峰(2009)、刘燕舞(2009)、杨华、范芳旭(2009)等人对中部地区农村老年人自杀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在家庭权力关系中,纵向上父亲掌权向儿子掌权的转变导致代际关系失衡,横向上丈夫当家向妻子当家的转变带来夫妻关系失衡,是形成“自杀秩序”的根本原因。这一研究路径的铺展是对导致农民自杀的直接原因——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抽象提升,研究者预设家庭矛盾、家庭纠纷是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尤其是权力结构失衡的结果,其基本逻辑是:家庭权力结构失衡→家庭矛盾与家庭纠纷→农民自杀。

农村自杀研究的价值决定论也有静态观和动态观的差别。价值观念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生命、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它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吴飞是持静态价值决定论的集大成者,他从中国人关于“礼”、“正义”、“公正”等价值目标去理解自杀问题,认为自杀是家庭中这些价值目标失去平衡的结果(吴飞,2007)。更多学者坚信农民自杀是传统价值观的产物,传统“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价值观念影响至深,以致农村妇女在遇到家庭负性事件而得不到救助时,就容易选择自杀(谢丽华,1999)。这派观点的哲学基础是文化决定论,它将自杀当作一种文化秩序,认定只要浸润在该文化中的人都有可能自杀。从农民价值观念的变动去探讨农民自杀始于陈柏峰,他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农民自杀应该放到农民价值观变迁中去理解,而切关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本体性价值的丧失是老年人自杀的根源,社会性价值如面子竞争的异化导致了年轻人自杀(陈柏峰,2008)。在农村女性自杀研究中,钟琴(2010)、桂华等(2010)认为女性现代自主价值、自我实现价值的增长与农村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是造成农村女性自杀的主要原因。变动价值决定论者将农民自杀还原为农民主观层面的价值变动,包括价值失落和价值观冲突,其逻辑关系和论证理路并不复杂:价值失落或冲突→活着的意义丧失→自杀。

通过静态结构和静态价值的眼光去窥探农民自杀,对历史上诸多自杀事件以及区域上某些类型自杀的解释有非常独到之处。但它们对自杀的判断有宿命论的意味,对自杀在时间上的差异与变化没有敏感性。变动眼光的结构决定论与价值决定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它们看到了中国自杀的时间差异,并寻找差异背后的主要变量,通过这些变量的变动情况去解释自杀及其差异。两种变动论者都看到了来自更大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笔者认为,要深入理解中国农村自杀问题的时空和群体差异,就要兼顾动态分析的这两个研究传统。


二、分析框架

(一)结构紧张理论

将结构与价值结合起来考察农村自杀潮的理论基础是“结构紧张”理论。结构紧张理论是20世纪中期默顿在涂尔干“失范社会学”基础上创立的。涂尔干认为,经济不平等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它并不直接导致犯罪,除非同时存在社会规范崩溃即失范的情况。这种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社会控制个人本能欲望的能力的崩溃。默顿将该理论用于分析美国社会,但他认为涂尔干所说的个人欲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源于美国社会的文化价值,即美国的社会结构限制了特定阶层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结果会导致处于一定压力下的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社会结构紧张”(默顿,2006;沃尔德等,2005:180)。

在阐述中,默顿提出了两个相互联系且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价值目标与实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价值目标是一个社会所设定的目标,即主体以其系统为基础,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集中表现为主体的愿望、要求、理想、需要、利益等。实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是指由社会所规定的、制约主体实现目标的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总和。如果社会成员利用规定的制度性手段能够达到目标,就不会产生紧张和越轨行为,有助于社会结构的巩固。如果目标和手段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即社会成员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达到目标,就会产生挫败感、愤怒感等紧张情绪,出现不和谐状态,促使价值崩溃。对个体而言,价值崩溃就是道德的堕落,会引发社会异化状态,导致处于紧张状态的那些人以违反制度性手段为代价换取经济成功目标、通过违法犯罪来缓解紧张感(莫里斯,2004:165)。研究者则进一步指出,只有当社会结构紧张中的个人感受到挫折,才会导致其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这就是个体层面的紧张。处于“社会结构紧张”的人们,即那些不能通过社会结构提供的合法手段实现文化价值目标的人们,会感受到“紧张”,如压力、挫折、焦虑、沮丧、愤怒,从而成为其实施犯罪的真实原因(沃尔德等,2005:184)。

[美] 罗伯特·K · 默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南京: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

结构紧张理论预设,社会结构规定和制约着个人、群体实现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或制度性手段,即处于社会结构中某个特定位置的人具有某些特定的制度性手段,在该位置之外的人则缺少该手段。因此,社会结构对制度性手段具有决定性,对价值目标的实现较制度性手段更具根本性。为此在本文中,拟用社会结构替换制度性手段。在一个社会结构和价值目标相对成熟、平稳和固化的社会里,结构与价值是相互匹配的,即社会结构支撑价值目标,价值目标则合理化制度性手段和社会结构。

传统结构紧张理论没有论及的是,结构与价值其中之一的变动,会带来另一个的变动,而结构与价值的变动有时并不一定同步,可能结构变动快,价值变动滞后。反之亦然。这样就会造成在一个时期内,结构与价值不匹配的情况——结构变动快与价值变动慢并存,或结构变动慢与价值变动快搭配。对于某类人群来说也如此,可能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变(快)了,但其价值观念未变(慢变),或者其所处的社会结构未变(慢变),但其价值观念变(快)了(见表1:B、C区间)。这样就会形成结构与价值的错位搭配现象,结果是要么社会结构或制度性手段不能支撑人们的价值目标,要么价值目标不能适应社会结构的要求。无论哪种情况,都可能使人们的价值目标落空而带来相对剥夺感,严重的会导致结构紧张。

(二)乡村社会的“结构—价值”搭配

具体到乡村社会,传统稳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与人们的价值目标是相互匹配的(见表2):信仰层面的祖先崇拜与传宗接代的理念匹配;家庭层面的主干家庭、父子轴心与家庭关系中父子关系为重的理念匹配;权力层面的等级结构与尊卑孝悌的理念匹配;性别层面的男权支配结构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理念匹配,等等。结构与价值的匹配,从现代权利和女性主义角度讲,对妇女和年轻人是一种压制,却使村落社会和家庭相对平静。

农村社会(家庭)结构与价值观念受国家宏观制度变迁,以及整体社会结构变动与价值转型的影响较大,近三十年是个大变动时期。随着传统家庭结构与价值变动到某个稳定的状态,即现代农村社会(家庭)结构与现代的价值目标相匹配的时候(见表3),村落社会则在另一个高度上达到稳定和谐。此时,祖先崇拜降温,农民对儿子的价值寄托因之降低;核心家庭主导农村社会,夫妻关系成为家庭的重心;家庭实现平权,代际关系平等化;家庭内部男女关系平衡,妇女拥有平等的家庭权力,等等。这一时期(2000年以后)农村社会没有激烈的矛盾,甚至家庭争吵、邻里摩擦都较少,自杀现象也只是零星出现。

但是,在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变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二者变动不一致或不匹配现象,尤其是农村不同群体的结构与价值变动的不同步现象更可能出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是“结构—价值”变动不同步、错位搭配的时期。从农村的经验来看,这一时期村落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家庭矛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农村自杀潮正是出现在这一时期,它是农村社会“结构—价值”变动的错位互构的结果(见表4)。此一时期,农村年轻妇女的价值目标已是“变动后的价值目标”(见表3),但相对于变动后的价值目标,其所处的社会结构还是传统时期的(见表2),于是造成了表4中“群体价值变动快”与“社会结构变动慢”(相对)的错位,即妇女已有的结构性或制度性手段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只有通过自杀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同理,老年人的价值观还停留在传统阶段(见表2),但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却在快速往现代方向变动(见表3),由此形塑表4中“群体价值变动慢”与“社会结构变动快”(相对)的错位,互构了农村老年人的自杀。

(三)自杀潮发生的机理:“结构—价值”变动的错位互构

虽然默顿及卡伦没有直接运用结构紧张理论分析自杀现象,但从农村经验来看,农村妇女和老年人自杀很大程度上与“结构—价值”的错位搭配有关。

农村妇女或老年人的价值目标是在一定制度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是一种非个人的社会价值预期或群体价值预期。“非个人的社会预期是结构现象,它指的是大量社会成员对于某类人群应当对应的结构位置——身份、地位、收入、职业、生活方式的预期。”(张静,2010)在某个时期,某一农民群体的价值目标大致相似,他们对自己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要达到的目标,有大致相似的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引导着他们的行动方向。从社会角度讲,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结构性力量或制度性手段的支持,即这个群体在其所属的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权力是他/她们实现目标的客观条件。如果结构性力量/制度性手段不允许,个体主观的努力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中,一个群体的价值目标一般会适应其所属的社会结构,或者说社会结构能够支持价值目标,人们通过主观的努力能够实现他们的价值目标,并且只有这样才是正当的和公平的。

当一个社会处于变动之中,不同群体的价值目标及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权力的变动速度、方向可能有差异,那么某些群体的价值目标就有可能得不到其所处的社会结构的支持,即缺乏相应的制度性手段,于是通过主观努力便无法(完全)达到自己的预期。这些群体就会认为得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人们的期待获得值和实际获得值之间的距离越大,相对剥夺感也就越大。导致相对剥夺感的原因有差异,但一般与期待的获得和实际的获得有着紧密关联,即人们认为没有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或者认为没有得到同自己条件相似的人们所得到的东西。(景军等,2011)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自杀潮中,农村年轻妇女的现代价值观念与目标逐渐形成,与之对应的是她们所处结构性位置及权力却提升得相对较慢,这种“结构—价值”变动的错位使得社会结构不能支持年轻妇女的价值目标。结构上的限制如此之强大,以至于妇女如何努力,也难达到预期目标。同理,老年人的传统价值目标变动得相对要慢,而其结构性位置及权力却下降得相对较快,村落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成为老年人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基础障碍。如果年轻妇女或老年人的价值目标愈强烈,价值目标愈高,而实现价值目标的社会结构却不支持,那么不公平、不正当的体验就愈深刻,相对剥夺感就愈强烈。

当年轻妇女或老年人的相对剥夺感体验足够强烈时,他们就会通过主观的努力据理力争,以图尽可能实现其价值目标。这种主观努力在村落和家庭生活中表现为争执、吵架、争嘴、骂街、龃龉,乃至打架等冲突。这些“冲突”在一般时候都存在,但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尤为频繁、激烈和持久,可以看作是年轻妇女或老年人在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社会结构的持续性反抗。由此造成在那个时间段上,农村社会持续的结构紧张,表现为代际关系紧张、夫妻关系紧张、邻里矛盾丛生、族际矛盾不断,等等。这些紧张关系都不是由某个家庭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而是结构性的。

因此,“结构—价值”变动的错位愈严重,即价值目标与结构不支持的矛盾愈深刻,农村社会的结构紧张就愈剧烈。当年轻妇女或老年人反抗结构的努力无效之后,其心理落差感、挫败感就更大,自杀就容易出现。自杀本身是农村社会的结构紧张达到最高程度的表现。随着“结构—价值”的不断变动,结构性位置逐渐能够支撑价值目标——老年人的结构性位置继续下降,同时其价值目标也加速降低,二者相互匹配,结构支撑价值,价值适应结构;妇女的结构性位置继续上升,足以支撑其价值目标。“结构—价值”的正位匹配,在农村表现为婆婆媳妇、父亲儿子各安其位,各得其所。此时,年轻妇女与老年人都较少相对剥夺感,农村社会的结构紧张迅速消退、降温,两个群体的自杀锐减。农村自杀潮退潮。


三、南方农村自杀潮:四个村的案例分析

(一)资料搜集与调查村的基本情况

本文分析的案例和基本资料来自我国南方省份同一类型区域的四个村,分别是丰村、桃村、茶村和岱村。2008年10月笔者所在研究团队对这4个村的自杀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年7~8月予以回访。每个村调查25~45天,调查人员为5人左右。 [1] 调查方式为半结构式访谈。每天白天两个单位时间访谈,晚上集体讨论。一个受访对象访谈一个单位时间,重点受访对象采取多次回访。受访对象主要包括自杀者的家属近亲、自杀未遂者、参与自杀纠纷调解的当事人、熟知自杀事件过程的村民以及其他村民。

四个村是典型的南方农村,具有典型的宗族特性,一般一个或邻近数个自然村为一个姓氏,姓氏内部有一定的认同感、集体记忆和一致行动能力。它们的基本情况如下:第一,丰村。全村2470人分布在7个湾子12个村民组,其中1200人的王家湾除3户张姓外,其余为王姓;杜家湾和杨家湾为第二和第三大湾子,分别有七百余人和三百余人,另有二百五十多人分布在4个不同的湾子。第二,桃村。全村2570人分布在9个湾子11个村民组,其中单姓湾刘家湾共有3个村民小组1100人,敦湾也是单姓湾共618人,其余5个湾是人数在160~280人的小湾子。第三,茶村。全村1700多人分布在6个村民小组,除人口均在500人左右的二组柯湾和五组明湾两个单姓湾外,其他4个组为杂姓湾。第四,岱村。全村共有338户,1760人口,辖12个组,分布在8个自然湾,其中5个自然湾为陈姓湾,其余皆为罗姓湾。

(二)四个村的自杀率与自杀潮

据不完全统计,1970~2009年,4个村共发生133例自杀,其中既遂114例,未遂19例。在性别分布上,男性占36例,女性占97例,分别占27.1%和72.9%(见表5)。

表6是近四十年每个村的自杀率分布以及总自杀率。从表6中可以看出,自杀率从高到低分别是茶村61.8(单位:每10万人,下同)、岱村45.5、丰村32.4和桃村26.3,4个村年均自杀率是39.9。无论是4个村的总年均自杀率,还是单个村的自杀率,都要高于费立鹏等推算的27.1的农村人口自杀率(转引自吴飞,2007),其中茶村的自杀率是费氏自杀率的2.3倍。

表7是4个村1970~2009年分性别的年均自杀率。从表7右侧“合计”栏可以看出,这四十年农村女性群体年均自杀率(58.2),是男性群体年均自杀率(21.6)的近三倍,说明女性群体在这四十年间更容易选择自杀。在年代上,男性群体年均自杀率最高的是90年代(48),其后分别是2000年以后(16.8)和80年代(19.2);女性群体的年均自杀率最高的是90年代(120),次高的是80年代(96),2000年以后较低(14.4)。70年代男女两性群体的自杀率都很低,分别只有2.4,即各一个自杀。从表7“总人口自杀率”栏可以看出,以10年为单位的年代自杀率,90年代的自杀率最高,达到81.6,其次是80年代,为57.6。2000年以后和70年代都较低,分别是18.0和2.4。综合起来,从性别和按年代的总自杀率来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过一个非常高的自杀潮,其自杀率是其他两个年代的数(十)倍之高。

以20年为时间段专门计算1980~1999年的自杀率,可以更好地说明自杀潮的存在。若以20年为单位计算,丰村的自杀率就从以40年为时间段的32.4跃升到58.5,桃村的也从26.3跃升到46.4,茶村和岱村的则分别从61.8、45.5跃升到111.7、85.2,年均自杀率从39.9跃升到74.6,几乎都接近跃升2倍的水平。20年的总自杀率为74.6,是费氏自杀率(27.1)的2.8倍。

总之,无论从个案村情况,还是从性别情况,抑或从20年的时间段来看,1980~1999年这段时间的自杀率比之前的70年代和2000年以后都要高出许多,可以切实证明这段时期中国农村出现过一个异常突起的自杀潮。80年代后期与90年代前期农村出现了一个自杀潮的峰值,此前的若干年是逐渐上升的过程,此后则稳步下降。

(三)农村自杀的主要人群与主要诱因

4个村的自杀群体主要是未婚青年女性(16~22岁)、已婚年轻妇女(18~50岁)、未婚青年男性(16~22岁)、已婚年轻男性(18~50岁)和老年人群体(50岁以上)。表8清晰地显示,四十年间,不同群体的自杀个案和自杀率相差很大。从纯粹数量上来看,从高到低依次是:已婚年轻妇女(57人)、老年人(40人)、未婚青年女性(15人)、已婚年轻男性(7人)、未婚青年男性(4人)。从群体自杀率来看,从高到低的排列是:老年人(102.0)、已婚年轻妇女(79.5)、未婚女性青年(70.9)、已婚男性年轻(24.6)、未婚男性青年(15.4)。无论是自杀数量还是群体自杀率,已婚年轻妇女与老年人都超出其他人群数倍或数十倍。五类自杀人群在四个时期的自杀数量和自杀率都有差异,但自杀现象都集中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表9是以5年段来计算年轻妇女和老年人的自杀率,可以清晰地看到两个自杀群体自杀率的变化。结合前文,可以说,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自杀潮是由已婚年轻妇女和老年人这两个群体所掀起的,随着它们在90年代中期以后迅速下降,自杀潮也逐渐退潮。

本项研究还较详尽地调查了农民自杀的诱因:一是代际矛盾,包括婆(翁)媳矛盾、父(母)子(女)矛盾;二是夫妻矛盾,矛盾主要因婚外情、生活贫困和普通矛盾所致;三是邻里矛盾;四是其他因素。四类诱因所导致的自杀比例是:代际矛盾43.0%、夫妻矛盾44.5%、邻里矛盾3.5%和其他因素9%,这表明自杀主要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87.5%)。其中,已婚年轻妇女的自杀主要是夫妻矛盾和婆(翁)媳矛盾引起,有六成已婚年轻妇女自杀由夫妻矛盾引起,三成左右是与公婆的矛盾引起。超过半数的老年人自杀是由于代际冲突,且老年人与媳妇的矛盾导致的自杀比与儿子的矛盾导致的自杀多。

(四)关于农村自杀潮的几个基本判断

由以上的数据和分析,以及国内同类专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基本判断:第一,4个村庄的自杀率远远高于权威公布的自杀率,说明农村自杀潮的真实存在;第二,农村自杀潮主要出现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其峰值在1990年前后的数年,这前后的自杀个案和自杀现象都较少;第三,农村自杀潮主要由两个自杀群体支撑着,一个是已婚年轻妇女群体,一个是老年人群体;第四,自杀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是代际矛盾和夫妻矛盾发展的结果。

(图片来源:罗伯特•凡德•休斯特:《中国人家》,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

本文以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民自杀现象为考察对象,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潮和自杀问题。鉴于农村自杀潮主要是由已婚年轻妇女和老年人自杀所支撑,下文的分析将以这两个群体的自杀经验为基础。


四、南方农村自杀潮中的年轻妇女自杀

(一)农村年轻妇女自杀概况

在4个村133例自杀个案中,已婚年轻妇女自杀有57人,其中自杀身亡者有45人,占78.9%。导致年轻妇女自杀的诱因及比重依次是夫妻矛盾占68.5%、代际矛盾占26.4%、邻里矛盾占5.1%,说明家庭矛盾是该群体自杀的最主要诱因。从对每例自杀个案的详细调查来看,依据自杀者的目的和自杀时的情绪表现,年轻妇女自杀分报复式自杀与威胁式自杀两种。报复式自杀,是自杀者对死亡后果有明确预期的情况下,通过结束自己的生命以使丈夫或婆婆遭受惩罚的行为。在57例已婚年轻妇女自杀个案中,报复式的自杀有35例,占61.4%。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中都有报复式自杀。在威胁式自杀中,威胁者以自己将“死”的状态呈现在矛盾现场,以使对方知道矛盾继续僵持或恶化下去的后果,从而改变其行为和态度,进而使矛盾向着有利于威胁者方面发展的趋势。在22例威胁式自杀中,不少自杀未遂者有多次“自杀”的经历。自杀既遂是威胁者没有把握好度的结果。无论是报复式,还是威胁式,年轻妇女的自杀行为都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自杀”都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

(二)农村年轻妇女自杀的价值观基础

农村年轻妇女自杀有着深厚的价值观基础,但已不再是传统“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女人是男人附属物”等传统价值理念,而是带有浓烈现代色彩。

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自杀的年轻妇女,年龄都集中在20岁到40岁之间(见表10)。这批妇女大部分都出生在五六十年代,成长在六七十年代和80年代初。调查表明,这批妇女有近45%的受过初中教育(其中有4人上过高中),36%的受过完全小学教育,另有14%的上过2~3年学,只有5%的人(3人)没有上过学。农村年轻妇女的价值观的形成与国家为建构社会主义新人新社会而推行的意识形态、权力政治、制度变迁和政治运动紧密相关。这批年轻妇女从小就浸润在关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女人能顶半边天”的革命话语中,受这些现代价值观念的熏陶。妇女参加村落生产、公共生活,使其能够真正走出家庭到更广泛的领域体验生活和生命价值。妇女与男子一样参加劳动生产和精神财富的创造,凭借劳动挣工分,不仅在经济上走上独立,而且在精神上形成独立的自我。在这个过程中,妇女的权力和权利意识也逐渐增长。

同时,农村改革后农民流动机会增加和农民职业逐渐分化,使得更多的农民个体能够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勤劳而致富和实现自我(阎云翔,2012:7)。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妇女的新谋生方式和工作方式的选择增多,她们不再囿于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而走向了更广泛的职业选择,包括兼业、经商、打零工,以及到沿海城市打工。职业选择的增多不仅使新一代妇女可以逃离传统农业劳动和家庭关系的束缚,从而使她们更少地受传统价值理念的影响和浸润,并且使她们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经济自主权,增强了她们在家庭关系中分量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培养了她们的自主意识、自我意识和自我利益意识。

但是另一方面,与宗族相关的一些传统方式,诸如宗族势力、宗族组织、宗族仪式和宗族价值观念等有所复兴,而刚刚走出“大集体”的个体家庭往往又需要宗族团体的庇护和帮助,个体家庭对宗族团体的依赖性增大。因此,宗族对家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那么宗族对农村新一代妇女价值观的影响也相应地增强。80年代兴起的“民工潮”,流动的多数是男性农民,农村妇女多数在家照看家庭和务农。这种男性外出务工、妇女在家务农的分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农村妇女的传统家庭角色,使其无法完全摆脱家庭、宗族的束缚,宗族的价值目标影响较深,对离婚、分居等新价值理念还存在较大抵触。

这样,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新一代妇女就形成了以下悖论式的价值观念:第一,有明确的反抗族权、父权和夫权的意识,有不受这些权力压迫和约制,尤其是在婆媳关系、代际关系中不再逆来顺受、实现自我的价值目标,但又还存在较深的宗族传统价值理念,不愿彻底抛弃和破坏家庭、宗族的价值目标;第二,小家庭之间的竞争意识增长,妇女希望丈夫与自己一同经营小家庭,能在家庭间的竞争中不落后,在家庭生活中妇女更加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和独立占有对方,期待丈夫对自己给予尊重和忠贞,但是她们对家庭又有很强的依赖性,家庭观念影响之深,难以与家庭彻底切割。这些悖论式的价值目标,使得新一代妇女既要实现其现代性的价值目标,又不能完全抛弃传统价值目标,这为她们在不能实现现代性的价值目标时做出自杀行为埋下了伏笔。

(三)农村年轻妇女自杀的结构性背景

价值期许的实现需有主客观条件,如果条件不允许,价值期许就会落空。对新一代妇女实现价值期许的客观限制,是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及其在结构中的位置。家庭结构是村落社会结构的缩影,家庭结构的变动反映村落社会结构的变动,此处主要从家庭结构讨论年轻妇女自杀的结构性背景。家庭结构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依照家庭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家庭结构可以划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及其他家庭四种类型。按照权力分配关系划分,可以分为父权家庭、母权家庭和平权家庭。从调查情况看,70~90年代,家庭结构呈现出从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趋势。在家庭权力分配方面,则表现出由父权家庭向平权家庭的转变(钟琴,2010)。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平权化过程也是年轻妇女的结构性位置和权力提升过程,但在八九十年代自杀潮时其地位和权力并未达到顶峰。

1. 农村婆媳关系演变与年轻妇女结构性位置的变化

20世纪60年代之前,媳妇处于无权、无地位阶段。此阶段夫妻关系没有代际关系亲近,丈夫很少在公开的场合与妻子说话。偶尔闹婆媳矛盾,媳妇会挨丈夫的打。真正的改变是在60年代中期。从这时期开始,新结婚的年轻妇女开始名正言顺地与婆婆顶嘴,说明其家庭地位和权力已经上升,这既得益于新中国对传统家庭、家族结构的打破,也得益于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参与劳动生产与社会活动。对婆婆的说三道四、颐指气使,媳妇敢于通过反驳和用沉默来回应。婆婆的气则更大,对媳妇更加不满,婆媳矛盾显现化。但在70年代,婆媳冲突并不剧烈。媳妇在矛盾中并未占上风,婆婆虽然对媳妇的“顶嘴”有气,但是她依然是处在斗争的上风。

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是婆媳矛盾剧烈时期。随着妇女自我权力增长和地位提升,妇女在家庭中越来越希望摆脱婆婆的纠缠和束缚,越来越企图控制和定义自己的行为,并逐渐生出自己当家的意识,因此对婆婆摆“老架子”特别反感。婆婆在这时期则明显感觉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流失,媳妇越来越没有自己那辈听话、好管,她隐隐地感到了危机到来,因而试图维护和维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婆媳之间就形成了巨大的张力,随时都可能引发争执。在二者的较量中,与婆媳都有密切关系的一个人的站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妻子想象丈夫与自己“穿一条裤子”,母亲则认为儿子肯定站在自己一边。事实上,这一时期的儿子多数时候还是站在母亲的立场说话。这样婆媳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就落在了婆婆一边,这与媳妇的期待相距甚远,“受气”的往往是媳妇。不少年轻妇女因“气不过”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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